摘要:无证无照培训情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擅自举办面向中小学和3—6岁幼儿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主要是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以及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双减”政策,
持续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
维护校外培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4月9日,
珠海市教育局发布通告,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
开展校外培训清理整治工作。
整治时间
2025年4月8日至5月25日
为集中整治期。
集中整治期结束后,
进入校外培训常态化治理阶段。
整治范围
(一)无证无照培训情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擅自举办面向中小学和3—6岁幼儿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主要是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以及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
(二)无证有照培训情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但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经营范围中包括有文化传播、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托管、托育、家政服务、体育文化等,实际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开展校外培训的各类公司、机构。
(三)证照齐全私设新教学点情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随意变更办学场所的校外培训机构等。
(四)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违规私自开展校外培训的情形。
处置措施
(一)对截至2025年4月7日已提交审批材料,但未完成审批许可程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提前发布未经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不得擅自招生、实施办学行为。如有擅自招生办学者,各区教育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即刻停止办学。
(二)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办学行为,举办者需自行拆除门店办学标识、广告牌及撤回广告宣传单,全额退还学员剩余课时费。对于违反规定继续开展培训的机构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形,但不符合“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将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整改、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停止办学、退还学费、且承诺不再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经现场检查确认整改到位的,可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要将其列入重点巡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管。
(五)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对于阻挠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违规培训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
请广大家长
自觉抵制无证校外培训,
谨慎选择
资质合规的校外培训机构,
避免发生不必要的
安全和退费纠纷。
如有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致电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珠海市教育局 0756—2121864
香洲区教育局 0756—2611605
金湾区教育局 0756—7263887
斗门区教育局 0756—2782156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0756—3629612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