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学校(班主任)在2024年6月25日第一次接到学生家长反映时,未足够重视,未核实二人是否已发生性关系(与未满十四周岁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自愿与否,均构成刑事犯罪),未果断采取一定的行动,未向某教师本人告知继续维持先前关系的严重后果,未明确其违反承诺(保证)学
某某事件的反思、总结
一、学校(班主任)在2024年6月25日第一次接到学生家长反映时,未足够重视,未核实二人是否已发生性关系(与未满十四周岁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自愿与否,均构成刑事犯罪),未果断采取一定的行动,未向某教师本人告知继续维持先前关系的严重后果,未明确其违反承诺(保证)学校将采取的措施等等。
二、今后应向教师普及哪些情形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及受到相应处罚的后果,保留学校做此项工作的证据,最好有教师本人签字知晓的材料。
三、当教师有不当行为时,应当询问相关情况、处理态度、如何改正等,告知其不当行为可能的后果,必须将相应内容予以记录(以询问笔录等形式),要求本人签字,以体现学校尽到了直接的教育管理职责。
四、当知晓教师可能有违反相应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对于其可能承担刑事处罚时,学校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
附:一、相关法律规范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十条第二款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二、教师可能涉嫌人3种犯罪,罪名分别是:
1、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一)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二) 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
(三) 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
(四) 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五) 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六) 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猥亵儿童罪(不满14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
(二)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其中新增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本解释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4、量刑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第十二条 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三、可采取的举措(需要着重思考呈现到法庭的证据形式):
1、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其次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
2、严把教师的入口关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3、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4、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
来源:律师李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