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物业关系大民生,物业纠纷既是事关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关键小事”,也是社会治理的“民生大事”。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助力城市精细化
小物业关系大民生,物业纠纷既是事关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关键小事”,也是社会治理的“民生大事”。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助力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规范物业服务助力城市精细化管理典型案例。本次所选案例涵盖业主大会表决、业主知情权行使、公共收益使用、共用部位占用、消防设施维护等物业服务领域热点、焦点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发挥司法审判价值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多元解纷、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理念,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良性互动,共同营造温馨舒适的社区环境。
[ 案例四 ]
【基本案情】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约定小区地面车位收入的40%用于物业管理开支,60%用于小区公益事业;业主共有物业由该物业公司代为管理,收入并入公共维修基金。因公共收益返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业委会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本案中,业委会诉请的公共收益包含地面车位收入和广告收入,其中地面车位收入,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60%比例予以确认;广告收入,考虑到物业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管理成本,并结合物业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标准,法院按照70%比例予以确认。故判决物业公司向业委会返还相应比例收益。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范围包括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公共区域的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益等。业主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物权人,拥有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共同管理权。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并及时分配收益,与小区业主互利共赢。
来源:江南水乡生活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