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清远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了修改。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清远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25年10月14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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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传真: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
清远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响应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暴雨灾害,是指暴雨及其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农田渍涝等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与机制】
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暴雨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和响应工作,负责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组织、风险隐患排查、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灾情险情报送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人员转移避险、灾情险情收集上报等工作,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第五条【指挥机构】
各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以下简称“三防指挥机构”)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暴雨灾害风险评估。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的预警与响应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协调、监督防汛工作;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及其主管的涉水工程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监测水利工程运行情况,为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家参与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行应急调查,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水文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林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消防、海事、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工作。
第七条【易受暴雨灾害影响的单位防灾机制】
易受暴雨灾害影响的单位应当明确人员承担预警与响应及相关工作,完善本单位暴雨灾害防御应对措施,将暴雨灾害防御应对工作纳入综合防汛检查内容,加强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防御知识,提高公众对暴雨灾害的避险意识和应对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暴雨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学校应当将暴雨灾害应对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预警、应急防范、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暴雨灾害防御需求加强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分灾种、分重点行业的暴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推动部门共建和信息共享;组织开展气象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提升临灾预警和递进式服务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开展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暴雨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及其警示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其建设和维护,且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条【基层预警与响应能力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气象服务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应急气象综合服务站。应急气象综合服务站负责暴雨灾害预防、预警信息传播、风险研判、应急联动、抢险救灾、信息收集报送、科普宣传培训、监测设备维护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气象综合服务站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三防指挥机构应当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结合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抢险救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保障,统一调度、调配本级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与属地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志愿队伍,发动党员、网格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参与应急救援。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应当服从三防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第十二条【物资储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物资储备计划和标准,落实物资的采购、收储、更新等日常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或者通过与企业签订抢险机械租赁协议等方式,保障物资供应和抢险救灾需要。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支持下,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物资储备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避难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和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融合共建和综合利用,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每个行政村(居)、自然村人口密集地,应当至少确定一个避难场所或者避难点。每个避难场所应当指定一名联系人,并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食品。
紧急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有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供水供电通信医疗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暴雨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
电力、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电、供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保障应急抢险、通信、医院等单位的电力供应、用水需求。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保障机制,明确卫生应急队伍的医药器械、救护车等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暴雨灾害风险区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暴雨灾害风险普查,建立灾害数据库,划分暴雨灾害风险区域,分区域制定防范应对措施。暴雨灾害风险区域应当根据风险普查结果进行动态更新。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暴雨灾害风险。
第十六条【暴雨灾害高风险区域防御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高风险区域防御暴雨基础能力建设和供电、供水、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水行政、水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暴雨灾害特点及历史灾情数据,建立暴雨灾害高风险区域动态管理机制:
(一)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历史灾情、人口分布等因素,建立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城市内涝高风险区等风险隐患台账,明确具体位置、受威胁人群规模、转移路线及责任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针对短时强降水、局地暴雨等灾害类型,研究制定不同区域的降雨量、雨强、土壤含水率等致灾阈值标准,作为预警、响应和人员转移的科学依据;
(三)根据风险隐患台账和致灾阈值,制定防御指引,明确暴雨预警发布后需采取的工程措施、人员转移方案及临时避险场所设置要求;
(四)每年汛期前对风险隐患台账进行复核更新,结合新发灾情调整防御措施;组织群众参与应急演练,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五)建立暴雨灾害防御数字化平台,整合气象监测、水文数据风险隐患等信息,实现灾情风险实时研判与应急指挥联动。
第十七条【气候可行性论证】
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以及确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其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统筹考虑暴雨灾害风险性。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
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预案时,应当将暴雨预警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含有暴雨灾害防御内容的防汛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风险预判】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暴雨灾害风险预判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暴雨天气变化,加强预报预警信息研判,根据研判信息做好防御应对准备。
第二十条【预警发布】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暴雨预警标准及发布流程,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和防御提醒。
第二十一条【预警信息的传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快捷传播渠道,强化面向临灾群体的靶向预警能力建设,落实直达基层的临灾叫应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完善卫星电话、广播、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等设施设备,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接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者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急响应的启动】
市、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接收到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暴雨预警后,应当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启动、调整防汛应急响应。乡镇(街道)三防指挥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响应或调整响应级别。
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联防联控。
第二十三条【响应措施】
暴雨灾害预警发布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会商意见和实际情况,立即或者适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应急广播系统、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持续滚动发布或者更新预警信息、风险提示、防御指南和紧急通知,确保公众及时知悉;
(二)三防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及重点防护单位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讯畅通;气象、应急管理、水文、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加密监测预报,实时共享信息;三防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和发展趋势,提出应对建议;
(三)组织力量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水库、山塘、堤防、水闸、泵站、城市低洼易涝点、地下空间、下穿立交桥、在建工地、危旧房屋、临时构筑物、户外广告牌、旅游景区、农业设施、交通干线、电力设施、通信设施、供水供气设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设施,进行巡查、监测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警示、加固、排险等临时处置措施;
(四)检查、补充和维护防汛抢险物资、装备、器材,确保处于良好状态;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力量、社会应急力量等进入备勤状态,做好出动准备;根据风险研判,在重点区域、高风险部位科学预置应急救援力量、抢险物资和大型排涝设备;
(五)对水厂、电厂、气站、通信枢纽、交通枢纽、医院、学校、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重要物资仓库、危险化学品企业等重要民生保障场所和关键基础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涝、加固、备用电源启用等防护措施,落实应急保障预案;
(六)通知并指导位于危险区域的人员做好紧急避险转移准备,告知转移路线、安置点和注意事项;开放或准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场所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备情况;组织人员核实特殊群体信息,做好针对性转移安置救助准备,及时组织落实临灾转移避险工作;
(七)加强对易积水、易塌方、易漫水路桥等重点路段的巡查和动态监控;在积水、塌方等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引导绕行、限速、限行等临时交通疏导措施,甚至采取管制或者封闭措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指挥调度等特种车辆通行畅通;
(八)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协助开展预警信息传播、风险提示、隐患排查、弱势群体帮扶、秩序维护等工作;持续发布面向公众的安全防护指引,指导公众做好居家防范、出行安全、自救互救等;
(九)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通知或者要求户外大型活动、集会、露天集体活动、高空作业、水上活动等组织者或责任人采取暂停、延期或加强防护等措施;
(十)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向上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工作动态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突发暴雨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紧急情况下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自主防御和应对机制。
当出现突发性暴雨灾害或者接收到暴雨临灾预警叫应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落实分级防御措施,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次生灾害防御】
水行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加强协调联动,防范处置洪水、山洪、内涝、渍涝、地质灾害等灾情、险情,必要时成立联合应急小组。
第二十六条【转移避险规定】
在可能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洪水、内涝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或者采取分洪、泄洪、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下需要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的,有关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告知转移人员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点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人员安全。
第二十七条【区域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形特征、水系分布特点,建立健全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和解决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中的重大或者紧急问题,实时共享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加强会商研判,并做好联合调度等响应措施的相互衔接,加强应急救援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推动与相邻市、县(市、区)建立暴雨灾害联防联控机制,明确信息通报、资源调配、应急支援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流域协同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气象、水文等部门,建立上下游、左右岸、跨区域的流域协同防御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上下游信息互通机制;气象、水文机构向上下游区域同步推送暴雨监测预报数据,水行政部门依托省级水利数据平台,实时共享水库水位、入库流量、泄洪计划等相关信息。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通报跨区域桥梁、码头等设施的防洪安全动态。
市人民政府针对北江等跨市河流,推动建立上下游城市的联合会商机制;汛期或者暴雨预警期间,组织上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流域性暴雨灾害风险联合研判。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向北江流域管理机构通报辖区内水库、河道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及调度计划,并接收流域管理机构提供的流域调度指令和相关技术指导。当北江流域管理机构启动流域性洪水调度或应急响应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及时调整辖区内水库运行参数,并协助开展上下游联动泄洪、蓄洪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单位自救互救】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立即疏散、撤离、安置受暴雨威胁人员,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按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公众自救互救】
暴雨影响期间,公众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外出,避免到暴雨灾害发生地活动;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险。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为公众避险、避雨提供方便。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公众,应当主动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应急状态解除】
暴雨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按程序结束防汛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二条【灾后复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暴雨灾害联合复盘机制。重大暴雨灾害处置结束后,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水文等部门开展联合复盘工作,评估暴雨预警与响应工作情况,总结提炼经验、成果,并将其作为有关预案、标准的修编依据。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二)未按照要求传播、发送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暴雨灾害防御措施的;
(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的;
(五)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暴雨灾害监测预警、水工程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单位、个人不配合救援的费用承担】
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和配合人员转移、安置决定而导致需要救援救助的,因救援救助而产生的费用由被救助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危害扩大的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两广大地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