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风小叶二审的结局,没有悬念!记住,勿将命运押在追捧者身上!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12 07:44 1

摘要: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上诉人何某某(网名“追风小叶”)与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及原审被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请看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情况说明(也可直接忽略,选择往下翻):

文|庄志明律师

“追风小叶”的二审判决来了。

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上诉人何某某(网名“追风小叶”)与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及原审被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请看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情况说明(也可直接忽略,选择往下翻):

请看此段:“地铁安保员向车控室报告,征得三人同意后,引导自行下车解决纠纷,期间没有发生肢体接触。站台期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让值班站长检查,值班站长告知其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等待期间,没有行人驻足、围观或打听。民警到达后询问情况,带领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期间民警观察后确认,地铁行进时,何某某鞋面金属片因反射灯光,形成闪光点。在警务室,民警对何某某的鞋子进行检查,确认没有摄像设备后,向罗某某、曾某某澄清。罗某某、曾某某随即向何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何某某打车费用,何某某表示不接受道歉。民警做接警记录后,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个段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反映了该纠纷的由来,二女生怀疑“追风小叶”偷拍,然后“追风小叶”自证清白,二女生当场道歉,警察对二女生进行了批评教育。事就这么一个事,不复杂。

如此,该纠纷就注定结局了,前几天我对该二审案件就写过文章《追风小叶案件二审即将开庭,案件能否迎来转机?》,对此进行了解读和预测,我认为该案的结果对“追风小叶”很不乐观,现在的结局是果不其然。“追风小叶”全盘皆输。

法院认为,关于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是否造成何某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的问题。何某某在公共场合被罗某某、曾某某质疑鞋内可能有摄像设备,确会对其自尊感受造成负面影响,但从法律层面认定是否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并不仅限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还应从客观角度审查在通常社会范围内其尊严是否被贬损。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造成了何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

因此,法院认定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以侵害人格权为前提,故对何某某主张罗某某、曾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上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笔者对法院的观点是赞同的。道理很简单,“追风小叶”要求女生道歉,人家女生已经三次道歉,所以“追风小叶”要求人家道歉的基础就不存在。难不成要无穷无尽的道歉?

同时,“在站台期间,罗某某、曾某某向值班站长及公安民警陈述纠纷情况,未向行人讲述纠纷发生的原因或经过,路经行人没有驻足、围观或打听,也没有证据表明罗某某、曾某某、同车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将纠纷照片或视频发送给他人或扩散至网络。”

人格权纠纷的道歉原则一般是原影响范围内道歉,女生并没有在网络等公共空间散播,如此,通过网络公开道歉的诉求的基础当然就不存在。“追风小叶”纠结于网络公开道歉,没有法律依据,是没办法实现的。

至于“追风小叶”主张的赔偿损失,从现有的情况看,二女生的行为并未导致“追风小叶”的人格贬损。相反,笔者认为,“追风小叶”因此事件名声大振,在网络上成英雄一般,社会形象非常积极乐观,无任何“社会性死亡”之迹象。既然没有人格贬损,又何来侵害人格权的赔偿损失?

此番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实实在在,没有悬念。而归根结底,是“追风小叶”的诉求好高骛远,不切合实际造成的。

实际上二审此前已数次调解,但凡“追风小叶”实事求是,面对现实点,都会有一个比现在的结局好得多的结果,但他被网络“民意“所裹挟,沉迷其中,太高看了那些追捧者,不抓住机会,目前的尴尬结果只能说是他自己找的。

刀不砍在自己身上不觉得疼,“追风小叶”在网上被那些追捧者弄迷糊了,以为网上支持者多,诉求就一定得到支持。真实情况是,那些追捧者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承受案件的后果,他们只知道瞎起哄,他们最缺乏的是对案件理性的分析和判断。永远记住,不要把自己的命运押在追捧者身上!因为他们不承受你的后果。

如今二审案件判决已出,这是生效判决,不知网友们是否尊重法院生效判决。武汉大学图书馆事件,一审判决出来后,很多网友就要求武汉大学执行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时“追风小叶”的案件已经是二审判决了,按照前述逻辑,网友一定会理解和支持该生效判决的。需要“呵呵”吗?呵呵。

来源:村里的姑娘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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