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遭遇背刺:执行案件临近成功,当事人被对方策反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11 22:54 1

摘要:儿时,多是看坝坝电影。一台老式放映机,一块巨大的幕布,观众或站着,或自带小板凳。放映点多在学校、单位或街道。为看坝坝电影,有时要步行半个多小时。

【前言】

儿时,多是看坝坝电影。一台老式放映机,一块巨大的幕布,观众或站着,或自带小板凳。放映点多在学校、单位或街道。为看坝坝电影,有时要步行半个多小时。

或信息有误,或临时决定不放映,有时失望而归。途中,遇上前往观影的小伙伴,问:“今晚放什么电影?”答:“英雄白跑路。”相互一笑,一同回家。

谈一起执行案件,临近成功时,已方当事人被对方策反,终成英雄白跑路,看着银子化成水。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罗某与陈某、潘某(诉讼期间协议离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潘某归还罗某借款83万元。判决生效后,罗某申请执行,除冻结的9万元外,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执行陷入僵局。

【办案经过】

罗某欠黄某100万元,罗某判决胜诉之后执行不能,影响到黄某债权的实现。因为之前曾代理过黄某的一起案件,结果还不错,黄某希望我能代理该案执行,帮罗某也是帮自己。于是,律所与罗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采取风险代理。

接受委托后,到房管部门查询,发现陈某、潘某名下有一套住房,判决之后执行期间转移登记到朱某名下,我看清楚转移时间后,请求复印陈某等三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简称《买卖合同》)。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律师查询只提供房屋登记记录信息,现房产已过户到他人名下,不能复印《买卖合同》,这涉及到他人的财产隐私。我耐心解释,存在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嫌疑,我方准备提起撤销权之诉,而《买卖合同》是基本的证据。经请示领导后,同意复印。

《买卖合同》有朱某的身份号码,住所为空白;成交价格50万元,未约定付款方式、期限,初步判断是陈某、潘某为逃避债务将房产转移至朱某名下。

问罗某是否认识朱某?答:不认识。我认为三人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让罗某向其他朋友了解。

几天后,罗某传来好消息,朱某是潘某母亲,A公司退休职工,初步判断正确,遂开展取证工作:先到A公司所在的甲派出所查询,A公司位于城郊,原来属乙所管辖,在甲所只取得朱某及其丈夫的户籍证明;赶到乙所,该所已取消户籍室,原始资料移交丙所;又是因管辖调整,丙所让到丁所查询;终于,在丁所的户籍档案中,找到那张已发黄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载明朱某与潘某系母女关系。

提起撤销权之诉,列陈某、潘某为被告,朱某为第三人,诉请撤销陈某、潘某和朱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另,黄某为罗某申请查封涉案房产提供担保。

陈某等三人委托律师到庭,口径一致:陈某因做生意需要,多次向朱某借钱,合计约60万元,因亲属关系,没有出具借条。后无力还款,只能以房抵债。朱某代理人辩称:不知道罗某与陈某、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取得案涉房屋系有偿、善意、合法,不具备撤销的条件。

法庭上,当我问及每一笔借款的时间、金额及资金来源时,对方代理人闪烁其词,不能正面回答,难逃合议庭的法眼。

【无言的结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等三人主张以房抵债,应提供证据证明,既未提供欠条等债权凭证,也未提供60万元的资金来源、朱某的经济能力、款项交付的方式等证据,证明陈某、潘某差欠朱某60万元的事实,认定陈某、潘某转让涉案房屋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罗某要求撤销陈某、潘某与朱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朱某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某个周日,罗某打电话问我住哪里?他过来一趟。小区外,罗某拿出3000元,说是感谢这段时间我辛苦了。当时觉得怪怪的,直接拒绝,说:“如果案件款项执行到位,你按约支付律师费就行了,不用感谢。”

上班后,打电话问二审何时开庭?答复安排中。一周后再问,答:罗某已撤回起诉被准许,过来领裁定书。

原来,答案在这里:

其一,罗某与陈某、潘某签订和解协议,大致内容:陈某、潘某支付40万元给罗某(不含已被执行和单独支付部分),双方的债权债务结清;罗某委托律师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向一审法院申请解除对朱某房屋的保全措施。

其二,罗某以与陈某、潘某债权债务已结清,本案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委托律师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对陈某、潘某、朱某的起诉。

其三,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权之诉),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最后,一审法院解除了对朱某房屋的查封。

【感悟】

罗某将我和黄某的电话、微信拉黑,消失在茫茫人海。3000元感谢费,可能良心发现?黄某向我致歉,并保证要动用其他关系寻找罗某,感激治愈,我还是拒绝了。

值得注意的是:陈某一审代理人和罗某在二审委托撤回起诉的代理人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可知罗某被策反?这肯定是我无从得知的,也只能策划者才知道内情的。

律师费,不值得逃,罗某逃得是欠黄某的债务。试想,如果黄某真的找到罗某,因此酿成恶性事件,不知两位同行作何想?如何解释?

来也空空,去也空空!

背刺,又何妨!

来源:烟语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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