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辅运延伸巷300米处一台高压接线盒局部接地极用1.5米的钢管制成,埋入巷帮,未全部垂直埋入底板;辅运延伸巷配电点用长度为1米的2根钢管制成作为局部接地极,2根钢管垂直埋深小于0.75m;
检查发现神木市海鸿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副斜井井口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未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2.架空乘人装置在副斜井底变坡点处未设置防掉绳保护;
3.架空乘人装置机尾未设置断轴保护;
4.架空乘人装置井底下人站处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大于0.5m;
5.辅运延伸巷300米处一台高压接线盒局部接地极用1.5米的钢管制成,埋入巷帮,未全部垂直埋入底板;辅运延伸巷配电点用长度为1米的2根钢管制成作为局部接地极,2根钢管垂直埋深小于0.75m;
6.辅运延伸巷第二部带式输送机150米处急停拉线冗长;C52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第二、三部带式输送机各有一处沿线急停拉线冗长,拉线绑在皮带架上;C52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靠近风门处的沿线急停保护拉线被固定在皮带架上,现场试验无法拉动;
7.中央水泵房材料架上放置一桶塑料桶装润滑油脂,未放置在盖严的铁桶内;C52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存放有使用的润滑油和用过的布头,未放置在盖严的铁桶内;
8.井下消防材料库附近临时配电点,一台低压接线盒未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9.辅运延伸巷500m综采皮带配电点处一台KBZ-200馈电开关,电压等级1140V,负荷75KW,整定值120A,整定值偏大;
10.矿井总回风巷30m范围内、辅运延伸巷配电点、C52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回风联巷10m范围内、C5202辅助运输顺槽20m范围内煤尘堆积厚度均超过2mm,未及时进行清扫、冲洗;
11.矿井3月13日未对辅运延伸巷500m综采皮带配电点处一台KBZ-200低压馈电开关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3月8日-12日未对辅运延伸巷配电点处的低压馈电开关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
12.C52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第二、三部带式输送机敷设段,设置在非行人侧的消防管路未每隔50m设置支管;
13.C52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回风联巷风桥处煤璧片帮鼓包,未及时加强支护;
14.3月20日现场检查时,对C52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进行风电闭锁功能测试,断电后应急广播系统实现联动,但系统声音较小,持续时间短,工作面迎头作业人员无法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15.C52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约300米处的正帮有两根锚杆未紧固、松动失效;
16.C52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第一、二、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未安设防护栏;
17.C52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跨越运输斜巷带式输送机处未设置行人过桥;
18.C52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第18号风筒接口不严、漏风;
19.辅助运输延伸巷配电点入口处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
20.集中回风巷内使用集中式隔爆水棚作为主要隔爆棚;
21.架空乘人装置的急停保护拉绳设置过高,乘坐人员正常情况下无法紧急制动;
22.C52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安设的一组防跑偏装置非行人一侧的导杆与皮带摩擦;
23.522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防火门墙无卡槽,配备的防火门板无法安装到门框中;
24.副斜井中部150米左右轨道运输的2个托绳底轮被矸石堵塞无法转动,距井口50米左右巷道顶板淋水,轨道间底板鼓起,提升钢丝绳摩擦底板;
25.C52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处设置两组供水施救装置,现场试验时其中一组装置无水;
26.52205综采工作面第50#、68#、72#液压支架接顶不实;
27.52205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内喷雾压力不足2Mpa;
28.52205运输顺槽绞车使用的电缆有一处冷补后,矿井未进行浸水耐压试验;
29.矿井522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上隅角1号端头支架侧护板侧护板未按照《52205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完全打开,离层的矸石未及时处理;
30.矿井52205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帮部的超前支护工字钢棚未塞紧、背实;
31.矿井地面中央变电所内应急照明灯故障;
32.矿井52205综采工作面束管监测未按照《52205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同时对布置在采空区的2路束管进行检测;
33.矿井52205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300米处有一处电缆穿墙,穿墙管口未按照要求进行封堵。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五条第二项;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目;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目;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
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四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
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1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1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14.《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
1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
1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1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
20.《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4.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八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
27.《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七条;
28.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三项;
29.《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3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3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警告。
神木市海鸿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7月29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乌兰色太村,法定代表人为李*海。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