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所高级合伙人温如敏律师:刑事诉讼追加起诉的适用条件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09 13:51 1

摘要:去年一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有ABC三起,认为甲参与了全部三起,乙参与了AB两起,丙参与了C。检察机关起诉的时候,认为甲参与了全部三起,乙参与了B,丙参与了C。法院判决书也认可起诉书的意见,认定乙参与了B。

【作者】温如敏律师

去年一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有ABC三起,认为甲参与了全部三起,乙参与了AB两起,丙参与了C。检察机关起诉的时候,认为甲参与了全部三起,乙参与了B,丙参与了C。法院判决书也认可起诉书的意见,认定乙参与了B。

但是今年,公安机关通过新的证据,认定还有一起事实D,甲乙丙丁都参与了犯罪,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给法院起诉书的内容为起诉丁参与了犯罪事实D。另外出具了一份追加起诉书,内容为甲乙丙参与了犯罪事实D和乙参与了犯罪事实A。

这样的起诉书和追加起诉书令笔者很困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6条规定,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从形式上来看,今年确实出现了一个刑事公诉,且尚未判决,貌似符合宣判前这个前提条件。但是仔细一想,并不这样。

这个“判决宣告前”如何理解?具体就这个案件来讲,判决宣告前是指的去年法院针对ABC三起犯罪事实的判决宣告?还是指的法院今年针对犯罪事实D的判决宣告?

如果指的是前者,那么从程序上来讲,公诉机关就不能再对乙追加起诉,且公诉机关当时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生效后也未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进行纠正,那么乙承担的刑事责任只能就是参与犯罪B的责任,无权再追究其参与犯罪事实A的责任;如果指的是后者,那么公诉机关还能追加指控乙参与犯罪事实A的刑事责任。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0条第(三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起诉的”;第423条规定“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追加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得出,遗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必须符合“同案”这个前提,换句话说,是基于原起诉指控的事实的基础上所遗漏的同案犯或者罪行。

因此,笔者认为:公诉机关追加起诉,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追加起诉的事实与应与原案起诉事实存在特定关系,有三种情况:

1

基于同一案件事实

追加起诉通常针对原案中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罪行,但核心事实仍与原案紧密关联。例如,原案指控张三盗窃,追加起诉发现李四、王五也参与作案,追加事实与原盗窃事实属于同一犯罪行为的不同参与者,需与原案合并审理。

2

补充原案未查明的部分

追加起诉可能涉及原案中未被发现或未充分指控的犯罪细节,但这些细节属于原案犯罪事实的延伸或补充。例如,原案指控贩卖毒品50克,追加起诉发现另有30克毒品交易未被起诉,追加事实与原案属于同一犯罪行为的不同数量或情节。

3

原案犯其他犯罪事实且并案审理更适宜的部分

追加起诉还可能涉及原起诉被告人实施的其他犯罪事实,且一并审理更经济更适宜的情况。比如,原案指控张三敲诈勒索李四,但是后来发现张三还传播淫秽物品,且事实比较清楚,合并审理不影响诉讼进程,那么也可以追加起诉。

第二,无新证据的情况下,追加起诉的事实或人应当是没有经过刑事程序处理。

如果追加起诉的事实或人在以前的程序经过处理,若无新证据,那再进行处理就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理原则。

笔者认为本案不应当追加起诉乙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A。理由是第一,该事实与今年起诉的丁参与犯罪事实D无关;其次,该事实已经在去年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但是公诉机关未予认定,且法院也未予认定。故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再对同一事实进行再次指控。

来源:案件前线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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