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审审理期间,成都中院依法讯问了上诉人贺某阳,当面听取了辩护人、上诉人谢某梅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
2025年9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贺某阳对原判认定的罪名及量刑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附带民事原告人谢某梅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成都中院依法讯问了上诉人贺某阳,当面听取了辩护人、上诉人谢某梅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
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各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此前报道:
2024年12月27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成都女子两年遭遇多次家暴”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贺某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26元。
12月25日,武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当事双方主要围绕家暴次数、伤情鉴定意见和被告人家暴行为定性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
法庭调查显示,本案被告人贺某阳和原告谢某梅分别离婚后,于2020年通过网络直播认识并自由恋爱,202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有婚生子一个,婚内两年经常发生冲突。2024年5月31日,武侯区法院不公开审理谢某梅诉贺某阳离婚纠纷,先行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该判决已于2024年6月底生效。
此次庭审中,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贺某阳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其妻被害人谢某梅实施暴力殴打等行为。2023年4月25日,贺某阳殴打谢某梅胸腹部,致其受重伤。检察机关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追究贺某阳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谢某梅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公诉方当庭提供的证据包括:贺某阳殴打谢某梅的相关笔录、医院就诊病历、证人证言、谢某梅的陈述笔录等。
被害人谢某梅主张其遭受16次家庭暴力,对于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具体包括被告人贺某阳实施的4起虐待罪事实和1起故意伤害罪事实:
2022年1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贺某阳殴打已怀孕的谢某梅,致其头面部软组织擦挫伤。2022年9月,贺某阳与谢某梅因家庭经济琐事在车上发生争吵,贺某阳用刀柄敲击谢某梅头部,致谢某梅额顶部皮肤裂伤。2022年10月,贺某阳冲进谢某梅暂住的朋友家中打骂谢某梅。2023年4月,贺某阳因不满谢某梅穿着打扮,在饭店内将热菜汤泼向谢某梅,致其身体多处被烫伤。
2023年4月25日凌晨,因不满谢某梅提出离婚,被告人贺某阳找到谢某梅后将其带入一家酒店房间内,其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贺某阳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谢某梅胸腹部进行殴打,造成其腹、胸、腰等多处损伤,致其受重伤。
来源:子清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