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论我国证券法中的公开制度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05 13:25 2

摘要:按照证券法的基本原理,公开是证券得以发行的唯一条件,虽然我国现行证券法添加了政府批准的条件,但是公开依然必不可少。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外国,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公开都是发行证券的必经程序。公开包括证券初次发行时的公开和发行之后的信息持续公开。发行公开作为第一次

引言

按照证券法的基本原理,公开是证券得以发行的唯一条件,虽然我国现行证券法添加了政府批准的条件,但是公开依然必不可少。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外国,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公开都是发行证券的必经程序。公开包括证券初次发行时的公开和发行之后的信息持续公开。发行公开作为第一次公开,是基础。下面分别叙述讨论。

01

形式审查的任务是确保信息的公开合乎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实质审查的任务是确保发行的证券质量好,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可靠。不管是哪一种审查,要求报审的内容同时也是期望公开的内容,审查通过的内容就是最终公开的内容。报审的文件与随后公开的文件应当为同一套。因此所谓公开的内容,就是《证券法》第11、13、16条规定的保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为了规范发行公开,同时也为了发行人的便利,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供发行人在申请发行时遵循。关于股票的首次发行,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关于股票的再次发行,有2006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这两个文件分别规定了首次发行和新股发行时发行人应当报审的文件和每个文件的内容。

首次发行应当报送的申请文件分9组:(1)募集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2)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包括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报告、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3)保荐人的发行保荐书;(4)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5)发行人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6)发行人的设立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起人协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7)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发行人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8)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税种纳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等共10个文件;(9)其他文件:包括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要合同(如重组协议、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等)、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等等。

新股发行申请报送的文件与此基本相同,稍微简单一些,比如没有上述(6)(8)(9)中的某些文件。总的说来,首次发行与新股发行的公开原理相同,公开的内容和格式也应当基本相同。

在所有的公开文件中,最重要的是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公司法》第86条规定了该书的内容:“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这些内容过于简单,对一个信息披露的核心文件来说显然不够。所以中国证监会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更加详细地规定了招股说明书的具体内容。该准则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招股说明书摘要两大部分。

招股说明书内容详尽,篇幅冗长且专业性强,不便于普通投资者阅读和理解,为了能够尽可能广泛、迅速地向公众投资者提供和传达有关股票发行的扼要信息,需要以有限数量的文字概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因此,招股说明书摘要便与招股说明书一起被列为法定的披露文件。说明书一起被列为法定的披露文件。摘要在篇幅上不得超过证监会指定报刊的一个版面,内容包括:(1)重大事项提示;(2)本次发行概况;(3)发行人基本情况;(4)募股资金运用;(5)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6)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7)备查文件。摘要的内容无须包括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但应当尽量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力求通俗易懂,尽量少用专业词汇同时,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与之矛盾。由于摘要只是以招股说明书为原版的提要性读物,为了避免误导,发行人按规定必须在摘要的显要位置载明下列文字:“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XXX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新股的招股说明书与招股说明书摘要与首次发行股票大致相同,稍微简单一些。这是因为在首次发行时需要披露的公司主营业务及所处行业、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情况等事项在公司正常经营、并无特殊变动、且有定期报告定期披露的情况下可以不再像初次发行时那样作专门的详尽披露。而在首次发行时,由于这些基本情况从来没有披露过,所以需要单列并详尽披露。

以上介绍的公开发行股票和新股发行时所必须公开的各套文件,就是《证券法》第23条所说的“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每一套文件都必须完整而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包括它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如有虚假、误导或遗漏,就违反了《证券法》第19条和第78条关于“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公开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关键就在这套文件。

最后,如果在证监会批准发行申请之后到发行人公开之前这段时间内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发生了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变化,发行人应当进行信息更新,修改募集说明书或进行补充披露。

02

公开程序

发行公开的程序规定在《证券法》第23条。这是发行公开的核心条文,共3款:“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虽然目前《证券法》规定我国公开发行由原来的核准制变更为注册制,但实际上由于注册制在目前还无法全面推行,实际实行的依然是批准制,所以法律中的注册一词暂时均应理解为批准。

公开的具体方式是做两件事情,第一是公告这些文件。按照《证券法》第86条,是指“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所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是指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公告的范围应当和证券发行的范围相一致。如果是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就应当在全国性的报纸上登载。如果是在某一区域范围内发行,则在当地的地方报刊上登载即可。第二是将这些文件置放在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按照《证券法》第86条,这是指“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但这显然是不够的。一般说来,承销人会帮助散发这些文件的复印件,中国证监会的总部和分部(或派出机构)所在地都应当存放这些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也可以在全国几个地方专门设立文件放点。具体场所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置放的文件不受篇幅的限制,所以是整套文件。此外,参照美国的发行经验,发行人除了这两种法定的公开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别的公开方式例如新闻发布会、巡回演讲等,以便大量地散发文件,传播信息,尤其是将招股说明书直接散发或者送达给投资者。

按照《证券法》第23条的规定,公告和置放文件两件事情发行人都必须做,缺一不可。从实际可行性的角度看,由于发行募集文件数量多,长,报纸公告受篇幅的限制,所以中国证监会只要求将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出,其余文件只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通过电脑网络公开是一条便捷的途径。从1999年起,中国证监会就要求年度报告采用上网与报刊摘要相结合的披露方式。2001年,证监会又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除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的书面文本置备在发行人公司所、主承销商公司住所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外,同时还应按照拟上市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以供公众查阅”。现在,证监会已经指定网站,要求发行人将有关文件在那里披露,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查阅。

如果说第1款的目的是促进信息的传播,那么第2款的目的就是限制信息的传播。这两款都是为了达到信息占有的公平。在现实中,往往少数人占有信息,特别是内幕信息,而广大的公众则处在不知情的状态。这就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公众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披露,二是对少数在信息上具有便利条件的人进行适当的限制,不让他们近水楼台先得月。第23条的第1、2两款,正是为着这样的目的设计的。一方面,法律要求在证券公开发行前,通过公告发行募集文件和将这些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这两种方式对公众作充分的披露,保护他们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法律又禁止任何知情人在信息依法公开之前,先将该信息公开或泄露出去,比如说,给自己的亲朋好友。第2款中的所谓“依法公开”,显然是指第1款中说的那两种公开方式:公告发行募集文件和将那些文件放在指定地点供人查阅。一边促进一下;一边限制一下,目的是要达到信息占有上的公平。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03

发行后的信息持续公开

和发行公开一样,发行之后的信息持续公开也是公开发行人的状况和价值,以便使投资者知情,使市场对证券的价值作出合理的判断。有了发行公开之后为什么还要持续公开?这是因为公司的经营情况在不断地变化,发行公开只反映了公司在发行时的价值,以后经营情况变了,公司及其股票的价值也会相应改变。所以,只要已发行的证券依然在市场上流通,就需要持续公开。但也正因为二者的公开目的是相同的,所以其内容和格式也应当是基本相同的。以后可以考虑将二者统一起来,免得重复。例如,凡是发行公开中已经有的内容,如果在持续公开时情况没有变化,就不必重复,以提及的方式囊括可。反过来,公司对已发行股份所做的信息持续公开中已经的内容,新股发行时也可以以提及的方式囊括。美国证交委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综合性工作,我们可以参照,目前,我国对发行之后的信息持续公开,证券法规定在第79条和第80条两条中,这两条分别规定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的递交时间。报告具体内容的格式由证监会规定,信息的持续公开主要就是通过这些报告实现的,这样的规定与美国现行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规定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是基本一致的。

信息持续公开分为定期公开和临时公开两种情况。按照《证券法》第79条所确定的定期公开制度框架,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的这些规范性文件将《证券法》79条的规定具体化了。

临时公开是对定期公开的必要补充,是信息持续公开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企业经营中有时会出现突发性的重大事件,直接影响其股票价格,需要向股东披露。但是定期报告因为是定期的,不能适应对临时突发性事件的报告,所以成需要专门提交临时报告。《证券法》第80条规定了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十二种情况。中国证监会还没有对临时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过《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可资参照。企业也可以自行设计临时报告。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就发行之后的证券上市作过专门的公开要求,发布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但是2005年证券法将证券上市审核权由证监会移交给了证券交易所,之后改由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发布《股票上市公告书容与格式指引》。

与发行公开相比,上市公开可能有两点不同。第一,如果从发行到上市这段时间中发行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那就需要将变化公开。第二,上市所在的证券交易所或许有些特殊的公开要求,需要遵守。别的就没有什么不同了,因为二者的公开原理是相同的。在我国,凡是经证监会批准后公开发行的证券都是上市的,发行之后往往马上着手上市,公司在短时间内一般也不会有大的变化。因此,上市公开与发行公开的内容应当是基本相同的。为了避免重复,上市公开时也可以以提及的方式囊括发行公开的内容。

04

结语

概括我国证券法的公开体系,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发行公开和发行之后的信息持续公开。发行公开包括首次发行股票公开、新股发行公开、和公司债券发行公开;信息持续公开主要包括定期公开和临时公开。定期公开通过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实现,临时公开需要提资临时报告。此外,上市公开也归入信息持续公开的范畴。

参考文献

朱景清,《证券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来源:知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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