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彩礼作为我国婚嫁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然而,近年来,在离婚时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愈来愈多,不仅存在于年轻群体中,中老年人“黄昏恋”中的彩礼纠纷也不在少数。“搭伙过日子”的婚姻中,男方给付的彩礼能否要回?近日,祁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然而,近年来,在离婚时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愈来愈多,不仅存在于年轻群体中,中老年人“黄昏恋”中的彩礼纠纷也不在少数。“搭伙过日子”的婚姻中,男方给付的彩礼能否要回?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涉彩礼返还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年近六旬的邓某某与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3月登记结婚,并按照当地习俗向杨某某支付彩礼及三金共计15万。婚后,两人在不同城市务工,聚少离多,见面机会极少。2025年2月,邓某某以婚姻名存实亡、支付彩礼致经济困难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三金及为杨某某生活支出的费用。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结合法律规定和当地习俗,逐一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杨某某同意离婚并返还部分彩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邓某某与杨某某自愿离婚;杨某某一次性返还彩礼六万八千元。
法官说法
彩礼问题一直饱受社会关注。本案中,邓某某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且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彩礼金额明显高于中老年人普遍收入水平,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载明的返还条件。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根据传统习俗给付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界定了彩礼的范围。例如,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较低的财物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该规定的第五条进一步指出,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这样才能较好兼顾双方当事合法权益,引导树立正确婚恋观,让婚姻因情起,让彩礼循礼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畅聊情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