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于今年4月起在全市人民法院集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
近年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于今年4月起在全市人民法院集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
通过优化诉讼服务、强化多元解纷、提升案件质量、善意文明执行等系列举措,全市人民法院高效办理涉企案件,实质性化解纠纷,规范司法行为,助推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人民法院涌现出了一批法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典型案例,市中院经层层把关、严格筛选、认真评审,共评选出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领域典型案例10件。8月28日起,在包头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展播,欢迎关注。
全市人民法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
典型案例
目录
01
包头市某公司诉重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02
石某某、李某某诉包头市某公司、某商场租赁合同纠纷案
03
陈某诉包头市某公司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登记备案事项案
04
蔺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05
赵某飞、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诉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06
某品牌策略公司诉某碳纤公司、王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07
内蒙古某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08
陕西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09
某装饰有限公司与某国有宾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10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案
案例三
基本事实
2020年4月,原告陈某受案外人白某邀请,同意担任被告包头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但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包头市某公司每年支付陈某1万元作为“挂名”补贴。此后,陈某配合办理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包头市某公司依约支付了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的补贴,但自2023年5月起,补贴未再发放。陈某多次向包头市某公司及其股东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但未得到回应。2025年7月,陈某以包头市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登记备案事项,并支付欠付的法人补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虽登记为包头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但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仅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应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而陈某未实际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不符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实质要件。故法院支持陈某涤除法定代表人等登记备案事项的诉讼请求。关于陈某主张的补助金,法院认为,陈某与包头市某公司约定“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收取补贴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法院驳回了陈某要求支付补助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关乎重大个人权益与社会秩序。在同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提高法律风险意识,一定要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信用,明确自身是否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意愿,审慎评估风险,切勿因人情、面子或者轻信口头承诺而草率签字。一旦登记,未来若想脱身,主动权则无法掌握在自己手中,会陷入“登记容易涤除难”的困境,也会严重扰乱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包头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