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核不应单方主观评价,非量化考核作出不予支持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03 06:30 2

摘要:欢迎关注,欢迎使用本站法律服务,案件检索、咨询、代书、代理均可。本站文章均为真实案例,标题为裁判观点,碰到法律问题可在我的主页按需搜索。如果需要案号,请关注后在具体文章下评论留言,随后私信。

欢迎关注,欢迎使用本站法律服务,案件检索、咨询、代书、代理均可。本站文章均为真实案例,标题为裁判观点,碰到法律问题可在我的主页按需搜索。如果需要案号,请关注后在具体文章下评论留言,随后私信。

何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02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期间的工资 1538.46 元予何某;二、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 4000 元予何某;三、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改判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3.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何某承担。事实与理由:某公司终止试用何某的原因,是由于何某在试用期内,工作不听从安排,传播负能量,工作态度极差,顶撞上司,不按要求做事,与其他同事处理不好关系,所做产品不合格,经常返工。根据企业用工常态,试用期正常在 1 个月至 3 个月,企业有用工自主权。何某为普通学徒岗位,均由生产线班组长以及带岗师傅评价工作表现,何某工作纪律差,粗心大意,生产的产品品质不良,明显异常。按照正常用工原则,企业终止试用属于正常管理权限。某公司不存在不合理用工情况。某公司按照流程进行了通知,告知何某工作表现。劳动仲裁期间,何某对其工作表现和处理流程进行了确认,因此仲裁裁决认定某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者,某公司依法终止何某的试用,合理合法,并非违法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何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二审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应否向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公司上诉主张何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经审查,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相应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并已将该标准告知何某。案涉试用期员工评定表中对何某 “工作不听从安排、传播负能量、工作态度极差、顶撞上司……” 的评定系单方主观评价,并非经固化和量化的考核制度考察作出。故某公司主张何某试用期内考核不通过,缺乏依据,二审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处理正确,二审予以维持。某公司应向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4000 元 (4000 元 / 月 ×0.5 个月 ×2 倍)。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来源:法律的生命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