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律师作为家属委托的第二任律师,案件逮捕后找到我,历经五、六个月,来之不易的检察院不起诉。感谢家属的信任和配合,一个好的结果,一定是律师、家属、当事人的全力配合努力才争取而来的。也感谢家属的高度评价。
周律师作为家属委托的第二任律师,案件逮捕后找到我,历经五、六个月,来之不易的检察院不起诉。感谢家属的信任和配合,一个好的结果,一定是律师、家属、当事人的全力配合努力才争取而来的。也感谢家属的高度评价。
【案情回顾】2020年6月左右,东莞市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覃某(已起诉)为扩大公司业务、谋取非法利益,决定承接国外客户AR15等非制式枪支散件加工业务并走私出境。覃某安排公司业务员在阿里巴巴海外平台承接相关订单,接到订单后,安排绘图、编程,再由生产部操作员林某国等人生产出枪支配件。该公司通过ERP系统对订单、生产加工数量、出货出境数量等进行管理。2021年8月6日,东莞市公安局联合广州海关缉私分局对该公司开展调查,现场缴获疑似机匣、击锤、扳机等枪支散件共12107件,经鉴定为枪支散件的有12098件。侦查机关提取ERP系统数据,发现大量涉枪支散件业务单证,统计显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公司已销售并走私出口经比对为枪支散件的有19658件。林某国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10日被逮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作为林某国家属委托的第二任律师,在案件逮捕后介入。通过深入研究案件材料、与林某国充分沟通并搜集相关证据,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1. 从犯认定:林某国在公司生产枪支散件的过程中,仅为生产部普通操作员,主要按照上级指令进行生产操作,在整个非法制造、走私枪支散件的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犯罪情节轻微:林某国参与非法制造枪支散件的时间相对较短,所涉及的生产数量在整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大,且其本人并不清楚所生产的是枪支散件,主观恶性较小。同时,林某国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具有坦白情节。
3. 认罪认罚态度:林某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
【办案结果】历经五、六个月的努力,周乃文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检察院的部分采纳。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于2022年4月22日决定对林某国不起诉,并依法发还其被扣押的手机。
来源:周乃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