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普法075期|朋友圈发表不实言论,担责!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01 18:24 2

摘要:李某某系一宠物店老板,建立了一个与宠物相关的微信群,张某某为群内成员,因滥发广告、不文明言论被李某某移除群聊。被移除后,张某某在自己微信朋友圈连续多日发布李某某贩卖并出售带病宠物等内容,在一定范围给李某某造成了不良影响。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张某某赔礼

因不满被群主移出群聊便在朋友圈发表不利于群主的不实言论对群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种行为违法吗?是否需要担责?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李某某系一宠物店老板,建立了一个与宠物相关的微信群,张某某为群内成员,因滥发广告、不文明言论被李某某移除群聊。被移除后,张某某在自己微信朋友圈连续多日发布李某某贩卖并出售带病宠物等内容,在一定范围给李某某造成了不良影响。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张某某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网络目前已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个人在网络空间同样不能恣意妄为,行为亦应受道德规范和法律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出品 : 区融媒体中心

校对:李 琳

编审:佘晓霞

复审:詹智琼

终审:黄汉业

来源:开心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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