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这些新规影响你我生活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01 07:41 1

摘要:为鼓励科学家瞄准产业真需求,沉下心攻克高价值科学难题,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日前对外发布《上海市基础研究“探索者计划”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与联合出资方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继续有效,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9月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上海市基础研究“探索者计划”管理办法》、上海市《婚姻登记服务规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上海

《上海市基础研究“探索者计划”管理办法》施行

为鼓励科学家瞄准产业真需求,沉下心攻克高价值科学难题,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日前对外发布《上海市基础研究“探索者计划”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与联合出资方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继续有效,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探索者计划”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联合出资方按约定比例联合出资,是围绕上海重点产业、未来产业需求共同支持开展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面向全市、公平竞争。市科委与联合出资方签订联合资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重点支持领域、经费投入情况、合作期限、各方责任等。由市科委组织成立管理小组,负责商议申报指南、资助计划和经费建议安排等重要事项,成员由市科委代表、联合出资方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探索者计划”经费由财政经费、联合出资方出资组成,主要用于资助“探索者计划”项目的支出。联合出资方应在财政经费拨付后的90天内完成经费的拨付。

项目经费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单独核算,项目资助经费按照《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形成知识产权的分配,在市科委与联合出资方所签订协议的框架下,由联合出资方和承担单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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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施行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推进上海市科技专家库建设,市科委分别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及《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均至2030年8月31日。

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给企业(团队)。企业(团队)根据创新创业需要,在上海一网通办惠企政策的创新券智能化工作平台上选择相应服务机构和产品,可用创新券抵付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的一部分费用。订单交易完成后,对通过核验的每笔订单,按不超过本订单总额的50%,进行资金兑付。每家企业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上海市科技管理,是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运行维护、开发利用、专家服务等工作。 参与市科委评审等科技活动的专家,应当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评审等科技活动包括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

原《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沪科规〔2022〕11号)及原《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沪科规〔2024〕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施行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进一步优化本市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制定了《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及《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均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30年8月31日止。

《优先审批程序》明确,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

(一)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或者本市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的;

(二)诊断和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

(三)诊断和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

(四)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

(五)境内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或者境内同品种获批注册较少且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

《特别审查程序》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的拟在本市申请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一)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提升,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且临床价值明显。

(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三)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产品技术国内领先,可填补本市该品种医疗器械的空白。

《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全文:

《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全文:

上海市《婚姻登记服务规范》施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婚姻登记服务规范化体系,强化婚姻登记管理,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市民政局编制了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婚姻登记服务规范》(编号:DB31MZ/Z 005—2025),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依据该《服务规范》,上海对婚姻登记部门工作提出了“全流程服务”的要求,涉及预约服务、引导服务、登记服务、结婚登记颁证、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集体婚礼、延伸服务等多个环节,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婚姻登记服务规范化体系,进一步提升上海婚姻登记服务的精准度,更好落实婚姻登记“全国通办”,落地基本公共服务随人走。

上海市地方标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与管理规范》施行

市民政局研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标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与管理规范》(编号:DB31/T 1584-2025)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范》系统梳理近年来上海救助管理工作的实践探索,细化落实国家、民政部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提供了临时遇困人员救助服务的上海经验、上海做法。

《规范》总体要求:

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与“先救治、后救助”原则,保障临时遇困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根据受助人员的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和服务需求等,提供分类救助服务;

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确保救助热线24小时畅通,及时响应处置求助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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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施行

市公安局决定,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将原《办法》第六条修改为: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应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补齐。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前来核实作进一步询问;也可以委托申请人在沪拟定居地的属地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核实相关情况。

将《办法》中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统一修改为“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统一修改为“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

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全文:

《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公布《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8月31日止。

《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依法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适用本办法。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累计值,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排放检验机构一个周期记满12分及以上的,暂停采信排放检验数据结果,其授权签字人纳入市场监管部门能力考核范围。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9月1日起,本市装配式建筑应按新规要求实施

今年5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对本市装配式建筑提出明确要求。2025年9月1日(含)之后报送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依据本通知及附件《计算细则》相关要求实施。

《通知》规定,在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建筑单体,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下述范围除外:

1.高度在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15%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5%;

2.高度在18米以下(含18米),且建筑层数在6层以下(含6层)的居住建筑,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3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

3.列入市重大工程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产业项目的主体生产厂房,经市重大办确认后,可申请将主体生产厂房单体预制率调整至不低于20%或将单体装配率调整至不低于40%(结构缝分隔的结构单元可统筹计算);

4.技术条件特殊的项目,可申请调整预制率或装配率指标。

2025年9月1日前已报送施工图审查,在2025年12月1日前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重新报送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仍可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及《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沪建建材〔2019〕765号)相关要求实施,鼓励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计算细则》相关要求实施。

《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全文:

《城市容貌规范》《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导则》《基于自动驾驶功能的公交运营技术要求》等上海市地方标准施行

《城市容貌规范》编号:DB31/T 1075-2025,代替标准DB31/T 1075-2017

《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导则》编号:DB31/T 1573-2025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和服务规范》编号:DB31/T 1586-2025

《基于自动驾驶功能的公交运营技术要求》编号:DB31/T 1593-2025

《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化运营技术规范》编号:DB31/T 1587-2025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评估规范》编号:DB31/T 1579-2025

《绿色食品 水产饲料生产管理规范》编号:DB31/T 1589-2025

《规模化池塘水产养殖场生产技术规范》编号:DB31/T 570-2025,代替标准DB31/T 570-2011

以上标准文本可登录上海市质量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全国

9月1日起,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日前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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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共二十一条,当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全文:

部分个人消费贷款本月起可享受财政贴息

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

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政策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研究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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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施行

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等因素,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划分标准。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过度收集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目的。对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完善了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制度,提高了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该法规定,疫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预先采取的防控措施不适当的,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

《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确认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全文: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施行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标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标识办法》提出,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的,应当符合《标识办法》相关要求。

《标识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标识办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全文:

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已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2025年9月1日实施,旧版标准(GB 17761—2018)将被替代。

本次发布的新标准主要从强化了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要求,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kg提升到63kg等11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出厂或者进口的不符合《技术规范》但符合旧版本标准的产品可以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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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施行

为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发布《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管理职责和行业自律。第二章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规定批发仓储企业备案规则、备案实施、备案变更与备案回执注销,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部门、零售许可条件、许可申请材料、许可程序时限、颁证原则、证书有效期、证书版式、证书使用规范、许可变更事项及费用规定等。第三章企业经营规范,提出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管理制度、报送购销存数据等要求,明确企业新建改扩建、歇业、油品购销、标识使用等方面经营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对地方提出建立企业名录、编制零售体系规划、日常检查、年度检查、数智化监管和分级监管等管理要求。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不予备案及撤销备案回执、不予许可、撤销许可、注销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形,明确监督管理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相关名词解释、实施细则、解释权限及实施时间等。

原文内容见: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代码管理,提升行政区划代码管理规范化水平,民政部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制定了《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省级、地级、县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确定行政区划代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全文:

《划拨用地目录》施行

原《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公布,根据2025年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明确,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本目录,确需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单位提出或者同意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

本目录明确为“非营利性”、“公益性”或者“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划拨用地审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登记证书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文书等进行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制定了《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于2006年1月4日公布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办法》共十章五十六条,当中明确,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方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全文:

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多项国家标准施行

由自然资源部测绘标准化研究所牵头制定和修订的多项国家标准日前正式获批发布,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相关标准涵盖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一致性测试、大地天文测量、陆域管线要素分类与符号表达、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及数据库建设等领域。

该标准填补了我国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标准间一致性测试的空白,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各层级标准开展一致性测试的基本要求、实施流程及测试报告编制要求,适用于纳入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的我国国家和行业标准间一致性测试,相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项目标准亦可参照执行。

该标准为管线数据管理提供了统一“语言”。标准基于原行业标准(CH/T 1036-2015),明确了管线要素分类原则、编码规则及符号表达三大核心内容,是管线领域的基础性标准,将显著提升管线数据质量和管理效率,为基础设施规划、地下空间治理及应急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除上述三项标准外,标准所还主导修订了《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GB/T 18578-2025)和《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740-2025)。这两项标准的发布将为智慧城市建设、自然资源“一张图”建设、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指导。

原文内容见:

来源:江南水乡生活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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