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聚光灯下,万人体育场座无虚席,心爱的歌手在舞台上倾情演唱着我们耳熟能详的歌曲。这看似天经地义的场景背后,却隐藏着一个让许多人匪夷所思的法律问题:为什么有时候,歌手在演唱会上唱自己创作的歌曲,其组织方却会被告上法庭,甚至被判侵权赔偿?
在聚光灯下,万人体育场座无虚席,心爱的歌手在舞台上倾情演唱着我们耳熟能详的歌曲。这看似天经地义的场景背后,却隐藏着一个让许多人匪夷所思的法律问题:为什么有时候,歌手在演唱会上唱自己创作的歌曲,其组织方却会被告上法庭,甚至被判侵权赔偿?
要解开这个谜团,我们首先需要认识一下今天故事的“主角”——著作权。
【前情提要:著作权vs 版权,到底是什么?】
您可能经常听到“著作权”和“版权”这两个词,会不会感到困惑?请放心,在我国法律中,著作权就是版权,版权就是著作权,它们是同一个概念的两种叫法。
简单来说,它就是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一系列专有权利。您可以把它想象成创作者对自己“智力孩子”的“监护权”,包括决定是否公之于众(发表权)、亮明身份(署名权),以及最重要的——如何通过它获得收益(复制、发行、表演等财产权)。
有了这个基本概念,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这个“监护权”有时候会变得那么“复杂”。
第一层:从一个真实的案例说起
法律的探讨离不开现实的案例。让我们先来看一堂价值10万元的真实“版权课”。
【参考案例】:林俊杰演唱会引发的版权纠纷
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山东省某演出公司、厦门万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2017)鲁01民初1388号】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
2015年,一场名为“林俊杰「时线·新地球」巡回演唱会—济南站”的商业演出成功举办。演唱会上,林俊杰演唱了包括《曹操》《小酒窝》《一千年以后》等在内的25首歌曲。然而,演出的组织方却因此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告上了法庭。音著协主张其拥有这些歌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表演权管理资格,而演出组织方并未获得许可和支付费用。最终,法院判决两家演出组织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案例启示】:这个案例至少告诉我们三件事:
1、商业演唱会使用音乐作品,需要获得“表演权”的许可。
2、演唱会组织方是承担此项法律责任的主要主体。
3、音著协在这类诉讼中扮演了“权利人代表”的角色。
但这只是故事的表面。要理解其内在逻辑,我们需要进入下一层。
第二层:解构一首歌的“权利基因”
为什么林俊杰作曲的歌,他自己演唱,还会牵扯出版权问题?关键在于,一首完整的歌曲在法律上并非一个整体,而是由不同“权利基因”组成的复合体。
1、著作权:一个可以拆分的“权利工具箱”
首先要明确,著作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根据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这个“工具箱”里装着各种不同的“工具”(权利),例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每一件“工具”都可以被单独拿出来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者直接转让。
2、一首歌 ≈ 两种作品,两位权利人
这是最核心的知识点。我们平时听到的一首流行歌曲,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包含了至少两个独立的“作品”:
●词(文字作品):由词作者创作,词作者对歌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曲(音乐作品):由曲作者创作,曲作者对曲谱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这意味着,一首歌背后,至少站着两位独立的著作权人:词作者和曲作者。他们各自拥有自己那部分作品的“权利工具箱”。要在商业演出中完整地演唱这首歌,就需要同时获得词作者和曲作者关于“表演权”的许可。
以案例中的《曹操》为例,曲作者是林俊杰,但词作者是林秋离先生。因此,要公开表演《曹操》,需要同时获得林俊杰对“曲”的许可和林秋离先生对“词”的许可。
第三层:思想实验——如果没有音著协,世界会怎样?
现在,我们来回答那个直击灵魂的问题:这一切是不是音著协“搞出来”的?
答案是:恰恰相反。如果没有音著协,获得合法授权将是一场“噩梦”。
法律规定,使用作品必须向权利人获得许可。音著协的角色,是接受成千上万词曲作者的委托,建立一个庞大的音乐作品库,然后作为一个“一站式窗口”,统一向社会发放许可。它是一个服务机构,而不是权利的源头。
【让我们进行一个思想实验】:
假设音著协不存在,林俊杰演唱会的组织方需要做什么?
他们需要为歌单上的25首歌曲,逐一理清每一首歌的词作者和曲作者。
●对于林俊杰自己包办词曲的歌曲,只需获得他本人的许可。
●但对于《修炼爱情》(词:易家扬),组织方需要单独找到易家扬先生或其代理方,协商歌词的表演权许可。
●对于《一千年以后》(词:李瑞洵),又要重复一遍上述过程。
一场25首歌的演唱会,背后可能涉及三四十位分散在世界各地的词曲作者。组织方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时间去逐一联络、谈判、签约,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此,音著协的存在,不是创设了付费义务,而是大大简化了履行付费义务的流程。它是一个连接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桥梁,一个高效的版权交易市场。
第四层:法律的精准打击——谁来承担责任?
在整个链条中,如果出了问题,法律会追究谁的责任?
答案非常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将获取版权许可的主要义务划归给了“演出组织者”。因为他们是演出的发起者、投资者和最终受益方,理应承担起确保演出活动完全合法的责任。
【文章的启示】:我们应该懂得什么?
通过这层层剖析,我们可以得出几点清晰的结论:
●对于创作者:要清晰地认识到,合作作品中,自己的权利和合作者的权利是并存的。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如音著协),是让作品价值得以实现的高效途径。
●对于商业使用者:必须树立一个观念——付费的对象是法律所保护的“著作权”,而非某个特定机构。音著协是履行这项法律义务最高效的渠道。试图绕过它,并不会免除义务,只会让自己陷入更复杂的法律纠纷中。
●对于普通大众:理解这个逻辑,能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知识产权制度的精妙与公平。它不仅保护了我们熟知的明星的权利,也同样保护了背后千千万万默默无闻的词曲创作者的权利。正是这种对每一个环节创造性劳动的尊重,才构筑了整个文化产业繁荣的基石。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基于法律规定及公开案例的个人解读和普法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由于个案情形千差万别,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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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盈科焦勇刚l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