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典型专利案例解读系列:“行车记录仪”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8-29 11:01 1

摘要:本案专利权人为深圳M公司,成立于2018年,专注于跨境电商消费电子领域,以智能车载设备为核心发展方向。其知识产权业务范围从销售延及研发、从外观拓至技术,不断形成从硬件设计到算法优化的技术壁垒。公司专利聚焦车载影像与智能驾驶辅助,通过“外观设计主导+发明专利突破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专利权人为深圳M公司,成立于2018年,专注于跨境电商消费电子领域,以智能车载设备为核心发展方向。其知识产权业务范围从销售延及研发、从外观拓至技术,不断形成从硬件设计到算法优化的技术壁垒。公司专利聚焦车载影像与智能驾驶辅助,通过“外观设计主导+发明专利突破”策略构建技术护城河,同时结合跨境电商业务特点,具有支撑全球化发展的无限潜能。

2022年,M公司研发申请了“行车记录仪”外观设计专利,奠定了产品的差异化基础。2024年,成某某针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依据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为了维护多年技术研发成果,M公司委托我方针对该无效请求进行有效抗辩,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经审理决定维持该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记录仪装置,具体而言是一种行车记录仪。无效请求人成某某认为:1.根据证据1(工厂业务员的朋友圈)可知,他人添加张某的账号可以查看到其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其朋友圈信息中的相关产品具有公开性。另外,证据1中的产品图片显示其各部件及相同位置、比例关系等与涉案专利均无实质性差异,为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涉案专利为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2. 证据1为涉案专利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以证据1为基础,结合证据2、3、4(授权公告日在前的相关专利)可知,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仅具有细微差异、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无效请求人成某某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决定。

高沃办案律师深入分析并总结了涉案专利与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从文字、照片记载的内容以及微信朋友圈信息证据的公开性对重要技术点进行积极举证和解释说明,以证明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未被不特定公众所知悉,不属于现有设计。

二、审理争议焦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认为,本案中证据1朋友圈信息的公开性与否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关于证据1是否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证据1张某的微信朋友圈信息虽然具有被不特定公众知悉的可能性,但是结合反证2可知,贺某已告知张某让他以及所有相关员工不要公开与涉案专利相关的产品信息,张某及其员工也已作出回应、表示知悉,且贺某告知张某的时间2022年3月28日晚于张某发布相关朋友圈信息的时间2022年3月9日以及2022年3月12日,这说明张某并未对所有人开放其朋友圈,至少是与涉案专利相关产品图片的朋友圈信息。



另外,作为相关产品的销售方,张某的朋友圈具有一定的推广销售目的,但这不属于用户发布微信朋友圈信息的惯常情形,且张某认同并采取了相关的屏蔽措施,结合微信朋友圈信息易于修改且无修改痕迹的特性,当前证据无法证明证据1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处于所有好友可见的状态,并不能达到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进而无法作为现有设计结合证据2、3、4来判断涉案专利是否为现有设计或与现有设计组合具有明显区别。


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理决定维持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三、律师说案

本案的亮点主要在于准确认定证据1中张某发布的与涉案专利相关产品图片朋友圈信息的公开性问题。

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是指不特定公众具有知悉的可能性,而并非要求公众中具体的人实际得知该技术内容。在难以辨别微信等社交平台与涉案专利相关信息的公开性,以及无法确认现有设计的情况下,应当结合用户的身份性质、微信用户情况、微信号的主要用途、发布内容与目的、用户有无要求好友保密或默认好友转发、权限设定与修改、公众知悉的范围以及社交平台用户是否存在明确表示公开的的意思表示与行为等因素,对其发布信息的公开性以及发布的意图进行综合认定,这有利于合议组快速、准确地明确案件事实。

本案成功维持有效的关键在于从张某的发布意图以及屏蔽相关信息的行为两方面,使合议组明确张某所发布的产品图片并未被不特定公众所知悉,同时也不具有这种被知悉的高度盖然性。本案中,证据1仅能初步大致推断出张某发布的朋友圈信息具有推广销售的可能性,如果未结合张某所发布的与涉案专利相关的特定内容以及发布意图、屏蔽措施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很容易造成涉案专利的公开性误判。

因此,在公开性认定时,其核心标准是公众的可获取性,也即现有设计在申请日前为公众所知。同时,社交平台的属性与发布者意图的结合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微信朋友圈主要用于用商业推广,且未设置严格的好友筛选,可推定其对不特定公众公开,但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形,例如社交平台所发布的私密信息。此外,专利特征的完整性也是影响公开性的关键点,仅展示产品非核心技术的局部外观或者惯常设计点,可能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现有设计。总之,在实践中不仅要注重证据的形式要求,确保证据未被篡改且发布时间早于申请日,还要结合发布者身份与内容性质、信息可见范围与传播可能性,这样才能作出证据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的准确判断。

当然,这种认定方法是存在一定限制的,例如在认定“不特定公众”时可能存在标准的主观性较强、取证成本与难度以及平台规则的制约等阻碍,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认定方法很大程度地考虑了社交媒体的特性以及实际传播的可能性,并且要求公证、强化了证据真实性保障,有利于提升证据效力。

因此,在实际认定中,应当兼顾法律原则与技术现实,结合不同平台的实际运行差异,从而构建完整的证件链。另一方面,还要结合不同平台传播技术发展现状,激励更具可行性、操作性的证据审查规则,以准确做出现有设计的认定。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来源:高沃知识产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