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18日,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三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捞、贩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红海龟,分别被判处刑期及15万元的公益损害赔偿。
3月18日,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三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捞、贩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红海龟,分别被判处刑期及15万元的公益损害赔偿。
该案件的宣判,是象山推行“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环境资源审判新模式后受理的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21日前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海上作业时捕捞一只海龟,并将海龟死体运回港口,以13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又以2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蒋某某。涉案海龟经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价值达15万元。案发后三人主动投案,并分别各退缴违法所得1300元。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三名被告人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象山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突破了传统单一刑事处罚模式,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纳入判决范畴。本案三名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海龟,危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安全,也破坏了海洋生态平衡,应履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还需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15万元。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协会代表等4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应邀旁听庭审,象山、宁海、奉化等地8个乡镇的300余名渔民通过共享法庭同步观看庭审直播。这场看得见的生态司法课,将法律惩戒、生态修复与公众教育融为一体,成为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的鲜活样本,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据介绍,近年来,象山法院立足环境审判职能,结合山海特色,在环境司法机制创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建立了环三门湾三地法院协同治理机制、创设“城市双修”流动共享法庭、探索蓝碳认购替代性修复机制等,推动形成“司法审判-执法协作-生态修复”的全链条保护格局,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滨海城市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本次判决不仅震慑违法犯罪,更通过“谁破坏谁修复”的司法实践,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法治样本。
“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提出20周年,象山法院此次公开庭审,为接下来宁波法院在办理水、大气、噪音、土壤污染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案件时,持续、主动地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庭审,提供了有益经验和思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魏金汉在庭审之后对记者表示。
来源:宁波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