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候选人竺某在竞职演说后,将自己的演讲稿张贴在村宣传栏、分发给村民、在QQ群中拉票,却被公安机关以“破坏选举秩序”为由处以行政拘留六日。
《竞选演讲后发材料竟被拘留?浙江村委会选举拉票风波背后的法律边界之争》
2017年4月,浙江绍兴上虞区一场普通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因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了持续两年的法律争议。
候选人竺某在竞职演说后,将自己的演讲稿张贴在村宣传栏、分发给村民、在QQ群中拉票,却被公安机关以“破坏选举秩序”为由处以行政拘留六日。
案号:(2019)浙行申284号)
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却触及了村民自治实践中最为敏感的核心问题:选举活动的法律边界究竟在哪里?
案件经过显示,2017年4月12日上午,竺某作为村委会换届选举自荐人参加了竞职演说。
当日下午,为了让更多村民了解自己的竞选主张,他将演讲稿张贴在村委和保二宣传栏处,分发给村民,并在村民QQ群中发送演讲稿进行拉票。
令人意外的是,这些举动竟然招来了东关街道办事处的关注,办事处致函公安机关认为竺某存在贿选嫌疑。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于4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竺某的行为“破坏了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竺某不服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他提出了一个关键质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的破坏选举行为包括“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自己的行为并不在其中。
他还引用《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指出该条款列举的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也不包括自己的行为。
更值得深思的是,竺某援引了上虞市人民政府2013年印发的《上虞市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该文件明确规定“民主推荐结果应及时张榜公布,并对其自荐承诺书通过村务公开栏张贴、广播播放等形式向选民进行宣传介绍”。
竺某认为,政府本是鼓励候选人与选民交流沟通的,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一精神。
公安机关在答辩中则援引了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该文件规定“竞职活动必须在有组织的条件下规范有序进行,不得私自开展”,同时指出当地区委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演说内容事先要由村和社区党组织审核,并在党务公开栏张贴”。公安机关认为,竺某私自张贴、分发演讲稿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面临一个关键问题:在法律规定相对原则性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三级法院最终都支持了公安机关的决定,认为竺某的行为确实破坏了选举秩序。这一判决背后,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选举程序规范性的重视,以及对地方政府选举实施细则的尊重。
这起案件折射出我国村民自治实践中一个深层次矛盾:一方面,法律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民主选举,行使民主权利;另一方面,选举活动又需要在一定规范下进行,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有序性。
候选人的竞选热情与选举的组织纪律之间如何平衡,成为村民自治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此案也反映了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法治困境。当候选人的拉票行为超出组织预设的渠道时,是否就构成“破坏选举秩序”?
选举组织的规范与选民知情权之间如何协调?这些问题的答案,关系到村民自治能否真正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发生时正值全国各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期间,政府对选举秩序的维护尤为重视。
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维护选举严肃性的政策导向,但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公民政治权利边界的思考。
对于广大村民和候选人而言,此案提供了一个重要警示:参与村委会选举活动,不仅要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基本法律,还需要关注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和政策要求。
选举活动中的创新拉票方式虽然可能有助于更好地传达竞选理念,但也需要注意符合当地选举组织工作的规范要求。
这起案件最终以竺某败诉告终,但它留下的法律思考却远未结束。如何在保障选举秩序的同时,充分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参与热情,仍然是村民自治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重要课题。
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和新媒体的普及,传统的选举管理方式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更加精细化、法治化的制度设计。
村委会选举作为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其健康有序发展既需要参与者的热情,也需要规则的约束。这起案例告诉我们,民主权利的行使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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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秦姑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