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首次明确销售虚拟道具收入处理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8-26 09:0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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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某用户于9月1日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充值1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鲜花、嘉年华对网络主播王某进行打赏。A企业将向用户销售虚拟道具取得的1万元全额确认收入,并于当日在网络主播王某的平台账户余额中计入10万个某币(按平台折现规则价值5000元)。本例中,A企业应当于10月报送期内填报王某第三季度的“收入总额”5000元,“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服务费合计金额”0元。

应税交易分析

第一项应税交易——销售虚拟道具。销售方是互联网平台企业A企业,购买方是某用户,确认收入1万元。从增值税角度推测是适用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虚拟道具。

第二项应税交易——销售直播服务。销售方是网络主播王某,购买方是网络平台企业A企业,确认收入5000元。

来源:审计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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