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自由创作”撞上知识产权高墙:谁该担责?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3-18 04:54 1

摘要: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突飞猛进,在生产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令人瞩目,ChatGPT、Deepseek、文生图等AI工具极大提升了创作效率,为人们生活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AI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AI生成的内容是否会侵犯他人著作权

上午10点

法治专栏节目——《公平的声音》

最新一期与大家见面啦!

本期做客直播间的嘉宾是

晋城中院民三庭法官张二军

晋城中院民三庭法官助理耿雨微

精彩直播回放来啦!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突飞猛进,在生产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令人瞩目,ChatGPT、Deepseek、文生图等AI工具极大提升了创作效率,为人们生活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AI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AI生成的内容是否会侵犯他人著作权?侵权责任如何界定?

本期《公平的声音》,邀请晋城中院民三庭法官张二军、法官助理耿雨微做客直播间,结合典型案例,深入解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法律保护。

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

李某使用人工智能软件制作了一张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并加上“AI绘画”等标签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刘某看到图片后,感觉非常契合自己的文章,便直接拿来作为配图使用,还抹去了平台署名水印。李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自己在使用AI软件绘画时,设置了相关提示词、模型以及其他参数并反复调试,AI软件只是制作工具,自己才是图片的主导者。但在刘某看来,AI软件本身就足够强大,李某的投入微乎其微,自己不构成侵权。

法院对李某在图片生成过程中所做的工作进行了考察,认为李某通过选择模型、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等步骤,体现了“智力投入与个性化表达”,因此认定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

但AI模型、AI模型研发者和原告,到底谁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

由于李某使用的AI软件的设计开发者在开源协议中已经注明,不对用户生成的内容主张任何权利,因此,排除了AI模型的设计开发者是涉案图片作者的可能性。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目前AI模型本身还无法成为法律上的作者。

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李某为图片的作者,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刘某未经许可将其作为配图使用且抹去水印侵害了李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这是法院对于AI绘画软件使用者生成图片享有著作权的首次认可,这个案例以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为依据,以“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两要件为重点进行释法,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认定奠定法律基石。同时,以人类作者的必要智力投入为中心,明确AI生成内容可构成作品,为后续类案提供标杆。

AI生成奥特曼图片,平台担责吗?

原告公司享有奥特曼形象的著作权,被告某AI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训练”,支持图生图、模型训练等诸多功能。用户在该AI平台提供的基础模型中上传奥特曼图片,调整参数后生成“奥特曼LoRA模型”,通过叠加模型可以稳定生成与奥特曼高度相似的侵权图片。例如,输入“迪迦奥特曼战斗姿态”,生成图片在头部尖角、胸甲纹路等细节与原作实质性相似。被告平台设置会员充值机制,用户需付费获取算力生成图片,被告从中直接获利。

法院认为,平台提供定向模型训练功能,且明知奥特曼IP知名度极高、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故法院判决平台采取“输出端拦截”措施,确保用户输入“奥特曼”相关提示词时无法生成侵权图片;建立侵权投诉快速响应机制;且在综合考虑平台整改态度及影响范围后,判处其赔偿1万元。

“生成式AI的著作权问题,本质是法律对技术革命的适应性回应。”节目中,针对AI的知识产权问题,耿雨微说道,司法实践通过个案探索,既保护原创者权益,又为技术创新留出空间。未来,我们期待更完善的规则体系,让AI真正成为推动文化繁荣的“助手”,而非侵权的“帮凶”。

除了与人工智能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晋城中院民三庭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庭,也要办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等多个领域的纠纷。作为民三庭的新晋法官,张二军也和听众朋友们分享了晋城法院通过判决引领、类型案件交流座谈、司法建议“三维度”,助力源头治理晋城地区音像作品、录音录像作品侵权的典型案例。

KTV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2024年3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6家KTV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起诉提出6名被告存在连续多年侵犯音像作品放映权的情况。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发现本地KTV多使用某点歌设备,设备厂商与音集协签订有《许可使用合同》,授权厂商将音乐电视作品复制在其设备系统中。涉案的大多数经营者错以为购买了经授权的点歌系统,并向设备销售商缴纳了费用,就等同于获得了点歌系统内所有歌曲的放映权。

但实际上,厂商只是取得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KTV要经营业务仍需取得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许可,缴纳著作权使用费。KTV未获得音像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向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映服务的,侵害了作品放映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案件情况,晋城法院积极向经营者释法明理,并联系音像作品侵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向经营者收集意见建议。经汇总,多数KTV经营者认为音集协许可使用费收费过高,也如实表达了现在经营面临的困境及出现侵权现象的原因,希望音集协考虑目前现状,减免部分许可使用费。之后,晋城法院将意见反馈给音集协,音集协同意减免部分许可使用费。

2024年4月,晋城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触角,结合晋城地区KTV行业版权保护情况,邀请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国音集协以及晋城市各县(区)KTV经营者代表共同参加“晋城市KTV行业版权保护座谈会”,提高了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了侵害作品放映权的司法裁判尺度和行政处罚标准,明晰了音像作品许可使用费收费标准、减免政策,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中国音集协与KTV经营者矛盾纠纷,助推晋城地区KTV行业版权保护健康发展。

座谈会后,法院受理的音集协起诉的6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全部和解撤诉,6名经营者也与音集协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缴纳了许可使用费。

同时,针对中国音集协将会对山西地区商场、音乐餐吧、酒店等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展开维权的情况,法院主动作为,向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下发司法建议,便于相关经营主体自查整改,推动相关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承担着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服务对外开放等重要职能。面对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案件,晋城法院将持续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大对新兴产业、原创性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力实现“科技向善”的愿景。

不想错过直播的朋友们

可通过以下方式收听~

《公平的声音》广播栏目以宣传晋城市两级法院工作亮点、分析经典案例、讲述法官故事为主,分《每周法院动态》《举案说法》《法官故事》《新时代法院风采》四个板块,于每周一的10:00——10:45与大家见面。

方式一:电台频率FM107.2(包括收音机、车载电台等)。

来源:晋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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