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至2020年间,曾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不具备相关吸收资金资质的情况下,以某影视公司名义,谎称投资电影份额可获得高额回报,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保本付息,通过在网络直播间公开进行虚假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合同书》《股份转让合同》等方式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间,曾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不具备相关吸收资金资质的情况下,以某影视公司名义,谎称投资电影份额可获得高额回报,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保本付息,通过在网络直播间公开进行虚假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合同书》《股份转让合同》等方式引诱公众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
案发后,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曾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24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曾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经验介绍
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案银行账户较多,案发时资金去向不明。立案后,办案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但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完全满足证明犯罪事实、指控有关犯罪的需要。受办案单位的委托,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对本案中资金分析全要素整流程进行证据化改造。资金分析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委托程序和取证程序,将全部证据材料统一纳入分析,确保案情完整,明确数据清洗、资金分析工作流程和方法,使用可视化工具进行追踪溯源展示,并按照鉴定文书法律规定进行报告制作。经分析,共计确定资金池账户4个,梳理出已报案的198名集资参与人、共涉及金额6500余万元,另掌握400余个个人账户符合投资人金额特征的账户向资金池账户转入7000余万元。
2024年5月开庭审理期间,北京经侦总队资金分析人员出庭作证,当庭阐述资金分析过程及分析结果,法庭对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及资金分析人员当庭陈述不持异议,成功作为刑事裁判证据。
专家点评
本案是公安经侦部门资金分析人员出庭作证、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被法院采纳的典型案例。本案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资金池账户4个,涉及资金1.3亿余元。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受办案单位的委托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委托、取证、清洗数据,进行资金分析,使用可视化工具进行追踪溯源展示,按照鉴定文书法律规定制作报告,并出庭作证,最终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被法庭采纳。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规范分析和出庭作证值得肯定,希望公安经侦部门按照《公安经侦部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推动资金数据分析的规范运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教授 李玉华)
来源:平安巴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