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保险资金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基于国际镜鉴与中国路径的研究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8-14 11:05 1

摘要:科技创新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部署,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强调“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既彰显了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又为保险资金服务好科技创新提供

科技创新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部署,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强调“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既彰显了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又为保险资金服务好科技创新提供了根本遵循。

然而,科技创新由于高研发投入、长回报周期、高风险等特性,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比较突出的融资难题。与此同时,我国保险机构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却存在渠道单一、投资占比低、投资期限偏短、支持阶段滞后等系列问题。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科技强国,作为稀缺长期资本的保险资金应积极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

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内在逻辑与运行现状

保险资金与科技创新资金需求具有高度适配性

科技创新资金需求具有规模大、周期长、风险与收益正相关性显著、政策变量边际贡献占比突出等特点,其中系统性创新从前期研发投入到产业化尤其需要资金高强度持续投入,各个环节密切衔接。当然,创新一旦取得成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将非常巨大。但这些特性使得相关资金需求问题(尤其是长期资本缺失问题)变得尤为突出。

而保险资金久期长、规模大且稳定性好。从久期来看,保险(尤其是人身险)期限通常较长,有的甚至超过30年,这使得长期投资成为可能。从规模上看,2025年一季度,中国保险机构(不含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总资产已稳定扩张至37.8万亿元,已成为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从稳定性上看,无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赔付支出,险资都可以通过精算模型相对准确地预测出未来的现金流,从而允许制定长期的资金使用计划。近年来,保险机构收益率持续递减,能增厚长期收益的科技型资产正成为险资投资组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保险资金与科技创新资金需求在期限管理、集中投资、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均具有较好的适配性。

我国险资支持科技创新的运行现状

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不断出台政策引导保险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加上保险资金本身配置压力加大,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并取得积极成效。监管机构不断破除险资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障碍,如允许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募集规模的限制,下调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等的风险因子,将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因子规定为0.4等。这些措施为保险资金参与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在监管部门的积极引导下,我国险资支持科技创新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通过股权投资、参与风险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为科创企业提供股权资金,优化资本结构。二是通过购买科技创新相关债券、投资金融产品等方式进行间接支持。三是通过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帮助企业转移分散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问题与挑战

但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也不容忽视:一是科技保险产品设计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业务发展程度、服务深度、专业化水平均显不足。二是科技创新技术壁垒高,迭代速度快,保险机构现有的投研体系难以适应。三是科技领域天然具有高风险特征,与保险资金要求稳定可预期回报之间存在矛盾。目前,险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占比不到1%。四是短期业绩考核要求导致“长钱短配”,期限较短、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即使难以覆盖成本)仍是险资争夺的重点。五是支持渠道受限。例如,对开发偏股性底层资产的金融产品审批程序复杂,难度较大;科创企业发行的债券品种不多,险资选择余地不大等。六是决策程序透明度不足、被问责风险加大等因素影响了部分投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尽管保险资金对科创领域的投资规模还在逐渐增长,但相关投资在保险投资资产中占比不足5%。一些新兴且具有巨大发展潜力但风险较高的行业,如量子科技、基因编辑、核聚变、脑机接口等前沿技术仍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获得险资的支持。

国际经验与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面对上述挑战与问题,研究海外保险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的做法和具体案例,对国内险资而言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强调市场主导、监管相对宽松的美国模式

美国保险资金运用立足市场化主导,监管政策十分宽松灵活。监管机构注重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而非对具体投资项目的限制。只要保险机构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投资方向和比例。例如,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制定了风险资本(RBC)监管体系,根据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资本充足要求,鼓励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进行多元化投资。此外,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保险资金投资科技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律保障。

美国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因此拥有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和方式。一是在股权投资方面,保险机构通过参与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黑石、红杉等),参与许多处于初创期和发展期的科创活动。例如,美国国际集团(AIG)通过投资黑石等私募股权基金,间接布局科技、医疗和新兴市场的科创企业。二是将科创企业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工具实现流动性支持,相关融资业务已非常成熟。三是以“股权+债权”的投贷联动方式提供资金。

通过不间断的投资,美国保险机构在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的过程中得到了丰厚回报,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全球竞争能力。据统计,过去20年,美国险资投资科创企业的平均年化收益率超过15%,明显高于保险资金整体投资收益率。

长期推动科技协同与外部合作的欧洲模式

一是通过实施偿付能力标准II(Solvency II),允许保险公司通过技术投资降低风险集中度;允许保险公司在持有长期负债时,若投资资产与负债期限匹配,可降低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提供过渡性优惠等。

二是定向政策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绿色科技、智能制造、健康养老、生物制药等符合欧洲产业发展战略的投资。例如,欧洲战略投资基金(EFSI)等政府引导基金吸引险资参与数字基建长期项目(欧盟提供巨额担保)。安联保险集团作为欧洲保险机构典型代表,2018年采用“保险+科技”协同模式,投资5亿欧元参与AI诊断、基因编辑等早期项目;2025年4月,在香港联交所高位增持荣昌生物,持股比例超过5%;他们还通过设立科技基金在全球范围内投资,投资期限通常在10年以上。

三是加强外部合作。例如,安联保险集团与牛津大学、慕尼黑工业大学共建联合研究中心,定向培养风险管理与AI技术人才;对大型科创项目投资,多家保险机构通过联合投资共同分担风险;注重引入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和科技行业专家参与评估和监测等。

“政府引导+财团协同”的日韩模式

日韩在鼓励险资参与科技创新的一些做法与美欧类似,比如都比较注重通过放宽险资投资限制(如提高权益类资产比例)或提供税收优惠,都会利用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PE)、母基金(FoF)、债券、基础设施投资等方式支持科创企业发展,但欧美更加强调市场化主导与专业化管理,而日韩更加突出政府引导与财团协同,如日本政府通过《产业竞争力强化法》对保险资金提供税收优惠;保险巨头软银集团(旗下有寿险业务)还联合中东主权财富基金成立千亿级科技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领域(包括对ARM、Uber的投资)。韩国三星生命保险则借助韩国政府支持成立了三星生命科学基金(Samsung Life Science Fund),以此支持本土生物科技企业的发展,同时还通过三星创业投资公司(Samsung Ventures,SVIC)参与半导体领域战略布局。

当然,海外保险机构同样存在科技人才缺乏、政策有待优化等问题。监管政策上,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管协会(NAIC)的风险资本RBC的计算公式,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的风险资本调整是公开市场股票的2—3倍。而欧盟偿付能力II规定的未上市股权的风险因子高达0.4—0.7,明显高于传统债券(0.03—0.15)。这些关于资本要求的规定能否有效推动保险机构从配置传统低风险资产积极转向推动国家科创能力提升,仍有待观察。实际上,美欧保险资金投入科技创新的比例还是明显低于养老金和主权财富基金。

对我国的借鉴思考

基于对传统基础设施投资的路径依赖,以及市场失灵、政策缺位等因素影响,我国保险机构对服务好科创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仍然重视不够、效果不佳(尤其在“投早投小”方面)。纵观海外经验教训,我们需要推动市场和政府协同发力,以“政策激励+市场运作”的方式促进险资加强对符合国家战略的科创领域投资。

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优化监管政策。一方面,积极推动科技保险发展,大力发挥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并确保其商业可持续性,促使更多科创企业熟悉并购买科技保险。另一方面,合理把握监管与市场边界,为“长钱长投”提供更加清晰的政策指引,为科技创新节省宝贵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例如,简化审批流程,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尽可能降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引导机构做好长久期负债下的资产匹配管理;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基于市场原则以明股实债方式投资;明确可通过对赌协议、超额收益分成等方式平衡风险与收益;继续降低长期持有、符合国家战略的科创企业股权风险因子;适当放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度30%的比例上限要求等。

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可共同推动建立支持科技创新的信息共享平台,帮助保险机构更好地了解科技创新的最新发展趋势和投资机会,推动项目信息与投资需求之间精准对接。

加大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力度。政策补贴与税收优惠是科技创新的“启动器”。欧盟“绿色新政”计划在2030年前投入5000亿欧元用于清洁能源创新,美国《芯片与科学法案》则计划提供520亿美元补贴半导体制造。我们也可继续完善支持科技创新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政府设立专项财政资金,对投保科技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对投资种子期和初创期科创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支持科技创新的保险机构相关投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对投资科创企业股权、债券等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等。

创新资金运用的产品与模式

做好保投联动。即以保险业务为基础,在对科创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寻找更多优质标的投资机会。可在保险服务方面适时推出新型的科技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知识产权侵权保险、科研设备故障保险、关键人才流失保险等,力求以“保”发挥风险保障功能,以“投”分享科创企业成长红利。

探索创新投资模式。科创企业一般都比较缺乏稳定的现金流和抵押物,为管控相关投资风险,建议:一是运用“保险+产业基金”模式,通过与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合作,共同投资科创企业,实现资源共享与风险共担。二是积极盘活科创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供应链应收应付账款、数据资产、新型基础设施或其他存量资产,持续推动ABS业务创新,加强多层级分层与精细化信用设计,不断开发REITs,Pre-REITs、类REITs等系列产品。三是按照市场原则以及母基金PSD(Primary、Secondary和Direct Investment)策略,大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为解决配置效率偏低、退出预期较差等问题,推进与产业链链主企业合作,针对科技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共同设立CVC基金。四是与银行、券商、基金等机构联合开发覆盖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等。

深化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风险识别与评估方面。构建适用于科创企业、并能持续优化的风险评估模型,组建有科技专家、行业分析师参与的专业团队,及时引入外部专业科技咨询机构意见,全面梳理、系统评估投资风险敞口和预期损失,以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优化考核机制方面。一是培育具有包容性的支持创新文化土壤,积极营造积极有为、合规尽职的工作氛围,适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容错容亏机制,避免相关人员因囿于传统问责机制而不敢作为。二是制定与耐心资本、长期资本相匹配的长期绩效考核办法,适当淡化短期业绩考核压力,使投资决策更符合科创企业发展规律。

提升投资专业能力

引育并重打造专业团队。一方面,积极从外部引进具有科技、金融、法律等复合背景的紧缺专业人才。另一方面,组织员工参加科技产业知识、投资分析技巧、风险评估方法等培训课程,并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开展定向培养和实习计划,为保险机构深入了解科创规律,熟悉相关融资方式变化奠定基础。

加强外部合作。加强与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科技咨询公司,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的合作,积极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

结语

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不仅有助于保险机构抓住科技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历史性机遇,而且对建设科技强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险机构应借鉴经验、发挥优势,以长远的眼光、全局的站位、创新的举措,持续为科创企业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支持。

作者:刘光卓,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银行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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