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张和妻子为了8岁的女儿能上名校,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学区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大张和妻子为了8岁的女儿能上名校,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学区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原则上不可以。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推定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对内效力则是指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本案中案涉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推定为孩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家长在购买时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产赠与孩子,离婚时才可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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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