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社会治理创新案例展播丨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8-05 08:57 1

摘要:7月28日,人民网公布了80个2025社会治理创新案例,我省法院“构建府院联动新格局 增添法治吉林建设新活力”等10个案例入选,涵盖了全省法院在府院联动、释法明理、数助决策等多项创新工作,较好地展示了我省法院主动作为,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的责任和担当。近期,

7月28日,人民网公布了80个2025社会治理创新案例,我省法院“构建府院联动新格局 增添法治吉林建设新活力”等10个案例入选,涵盖了全省法院在府院联动、释法明理、数助决策等多项创新工作,较好地展示了我省法院主动作为,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的责任和担当。近期,吉林高院开设专栏,对10个社会治理创新案例进行展播,敬请关注。

盛某诉许某名誉权纠纷案——划定网络言论行为边界 破解网络侵权执行困局 审执联动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

2022年6月15日,许某在其短视频账号发布视频,视频中仅显示房屋地基护坡,其在标题中称“农民苦点累点不心酸,心酸的是被村霸黑势力欺负!把房屋地基护石挖塌不敢说!”2022年7月7日,许某再次在其短视频账号发布视频,视频中显示盛某及其奶奶与其他村民发生争吵,许某在视频标题中称“这就是作威作福的盛某,很是嚣张!”盛某认为许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背景介绍

盛某诉称:盛某与许某父亲许某坤系同村村民、邻居关系。2021年7月盛某与许某父亲因边界问题发生纠纷,许某父亲多次前往黄泥河镇政府要求处理,2022年7月,黄泥河镇政府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被许某父亲家监控拍下。许某在未了解事情原委的前提下,断章取义式地截取许某父母家监控录像发布在网络上,通过编造和虚构虚假事实称盛某父亲为村霸、黑恶势力,其父许某是退伍老兵等言论博取热点和眼球、大肆传播不实信息。2022年7月,盛某曾因此事前往敦化市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得知,案涉侵权账号不是许某父亲许某坤运营,且许某父亲许某坤承认案涉账号为许某所有,二人为父子关系。2022年11月,许某在删除2022年9月相关视频后,在同一短视频账号宣传自家店铺并以此获利,其后通过更改短视频账号、账号昵称、账号头像试图掩盖许某的侵权事实。许某的行为对盛某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困扰,影响了盛某的正常社会生活。为维护盛某合法权益,盛某有权要求许某对盛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盛某精神损失1000元,由许某承担诉讼费用。

许某辩称:盛某、许某的父母系邻居关系,因相邻关系产生矛盾是多年事实。因相邻纠纷经村委会、乡政府、派出所多次处理无结果,盛某的母亲张某兰于2021年11月22日至28日多次向“三某某村”微信群、“某某天”群发送照片及言论,指名道姓使用侮辱性言辞,歪曲事实,毁损许某父亲名誉。2022年7月敦化市黄泥河镇司法所组织政府相关人员到盛某、许某的父母争议的相邻权现场进行调解,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该过程被许某的父亲监控记录下来。2022年7月份许某将此视频发送到短视频平台,是客观反映政府部门处理过程中的真实录像,该录像视频能够体现盛某在场并对许某父亲许某坤进行言语攻击,辱骂了许某的父亲,盛某的行为非常不冷静,许某也是对这一行为进行了真实客观的反应,并未对盛某指名道姓进行言语评论,许某也没有篡改、编造事实、贬损盛某名誉,未对盛某名誉造成损害。该视频被发出后,许某及时对该视频删除,也未对盛某名誉造成任何影响,盛某本次起诉的诉讼主张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盛某的诉讼请求。

主要做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并受法律保护。盛某主张2022年6月15日许某在其短视频账号发布的视频侵犯了其名誉权,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视频明确指向盛某,对于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2022年7月7日许某再次在其短视频账号发布视频,视频显示盛某及其奶奶与其他村民发生争吵,上述被诉侵权视频能够明确指向盛某,许某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表盛某的不当言论,致使不特定的大量人员观看并评论,对盛某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许某构成对盛某名誉权的侵害。许某辩称其短视频账号存在被盗用的情况,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对于许某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盛某主张许某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结合许某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判决由许某在其短视频账号对盛某公开赔礼道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盛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于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工作成效

近年来,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与执行职能,通过裁判规则创新、执行机制优化、社会协同共治等举措,形成“审执联动、刚柔并济、源头治理”的典型经验,在维护公民人格权益、规范网络空间秩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一)创新裁判规则,明确网络行为边界

1.精准界定侵权构成要件

在案件审理中确立“指向性+损害性”双重审查标准。例如本案中,严格区分“客观事实陈述”与“主观贬损性言论”,对第一则视频(仅展示房屋护坡)认定不构成侵权,而对第二则视频(直接呈现人物形象并标注“官二代作威作福”)认定侵权成立。裁判明确“言论需有事实依据、表述需客观中性”的司法导向,为网络言论划定法律红线。

2.建立“类型化+速裁”审理机制

针对网络侵权案件传播快、证据易灭失的特点,长春互联网法庭开通“绿色通道”,可在48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平台暂停传播侵权视频,有效防止损害扩大。

3.强化调解优先与示范诉讼

注重以调解化解矛盾,通过“类案示范裁判+个案调解引导”减少群体性纠纷。例如,针对某人微信群辱骂系列案,法院选取典型案件公开审理并直播,明确“微信群内辱骂同样构成侵权”的裁判规则,促使当事人主动和解。

(二)创新公告执行机制,破解网络侵权执行困局

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网络赔礼道歉义务的难题,法院探索省级报刊公告判决的执行方式,此类措施兼顾执行效果与成本控制。

(三)审执联动推动社会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以案释法强化法治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庭审直播、短视频普法等形式扩大社会效果。长春互联网法庭通过开展“网络文明进校园”活动,以许某案为原型,向中小学生普及“不当转发也担责”的法律知识。

通过精准裁判确立规则、依托创新机制落实权益,二者协同破解了网络侵权“认定难、止损难、执行难”的痛点,形成“预防—审理—执行—治理”的全链条工作模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清朗网络空间建设提供了司法样本。

经验启示

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发布含有贬损性言论的视频,若内容能够直接、明确指向特定主体(如通过人物影像、特定称谓等),且言论存在虚构或夸大事实,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该特定主体的道德品质、社会评价产生负面认知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中,第一则案涉视频因未直接指向原告且内容仅为客观场景,无法认定侵权;第二则案涉视频通过人物影像及“盛某大骂老兵”等表述明确指向原告,且无证据证明言论真实性,故构成侵权。

网络侵权的影响范围应与责任方式相匹配。行为人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侵权视频,因其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法院可判令侵权人在原发布账号以公开赔礼道歉的形式消除影响。若侵权人拒不履行,法院可通过公告执行方式实现救济,费用由侵权人负担。长春互联网法庭结合短视频平台特性,判令被告在其短视频账号公开道歉,确保责任范围与侵权行为的影响相当。

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需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已导致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如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等)。若仅以一般性社会评价受影响或主观感受受挫为由,但缺乏客观证据支持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未提供医疗记录、社会评价降低的量化证据等,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行为人主张侵权行为系他人盗用账号所为的,需就账号被盗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登录异常记录、第三方IP证据等)。被告未能提供账号被盗用的技术证据或第三方证明,若仅以单方陈述抗辩而无证据佐证,抗辩无效,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强调网络用户不得以“揭露事实”为名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法院在审查网络名誉权纠纷时,既需保护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亦须对无事实依据的贬损性言论严格规制,通过“指向性审查”“言论真实性举证”“影响范围与责任相当”等规则平衡权利冲突,维护健康的网络生态。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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