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都市圈“免罚轻罚”典型案例公布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26 18:02 1

摘要:近年来,南京都市圈各有关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办理了一批免罚轻罚案件,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向社会发布

近年来,南京都市圈各有关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办理了一批免罚轻罚案件,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向社会发布一批南京都市圈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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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饮料案

2025年3月17日,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辖区内某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饮料。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4瓶已过期XX牌味果味饮品(生产日期2024年5月15日,保质期10个月),经调查,该超市共购进15瓶,进货价2.17元/瓶,售价2.5元/瓶,过期后除1瓶售给举报人外,剩余4瓶未再售出,货值12.5元,违法所得0.3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系两年内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动下架销毁过期食品,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低,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规定,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回头看”,未发现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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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发布的医疗广告

含有医疗技术的行为和价格欺诈案

2025年2月10日,镇江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某平台某店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医疗技术”等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不符,同时15个团购详情页面未真实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主要从事口腔医院服务,2024年10月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在平台开设店铺,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由平台免费提供、无广告费用,被比较价格均为当事人门市价且有实际消费记录。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广告内容由平台工作人员制作,主观违法性不大,团购购买数量少、影响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之规定,镇江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加强普法教育和合规指导,帮助企业提升广告合规度,从源头把控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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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宝应某购物中心经营不合格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11日,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发现辖区内某购物中心经营的某牌手撕鸡胸肉柠檬黄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某食品商行购进2箱涉案食品,共10kg,以散装形式销售,单价20元/kg,货值200元,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购物中心在收到检验结果后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向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但未召回涉案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并在案发后进行了召回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上游供货商属地监管部门,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层层溯源,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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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

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馓案

2024年11月25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茶馓标签不符合规定。经查,涉案茶馓在2024年7月更换包装后,标签标注“不加防腐剂、独立小包装、0添加蔗糖”,但未标示防腐剂、蔗糖在成品中的含量。涉案茶馓从2024年7月至10月共生产112盒,货值金额2240元,违法所得2240元。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对包装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生产投料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未添加防腐剂及蔗糖,产品原料中也不含这些成分,且当事人为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不影响食品安全,未造成消费者误导及食源性疾病,并已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加强普法教育和合规指导,帮助企业提升食品经营合规度,从源头把控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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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汪某违法生产销售食品案

2024年7月24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汪某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汪某自2024年3月起生产“口口嫩里脊肉串”,未申领相关证照,且存在未按规定贮存和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至案发,共生产涉案产品20箱,货值金额6357.5元,违法所得6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生产规模较小、持续时间较短,涉案物品非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较小,生产的产品经抽检合格,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减轻处罚,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62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后,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提供帮扶指导,助力其尽快取得了证照、恢复了生产,实现了事前纠偏扶正、事中惩教结合、事后跟踪服务的“服务型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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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2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迷你开心果挞”和“全麦吐司(面包)”标签标注错误。经查,两款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脂肪、能量成分含量的NRV%标注均有误,涉案产品共174包,货值金额1330.4元,当事人虽召回但因产品短保未能成功,案发后已停止生产其中一款产品并对另一款产品标签进行改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产品生产量小、危害范围小且已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事后通过跟踪回访,指导企业从源头规避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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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5年3月18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行检查时,发现其抖音账号6条视频中主播宣传XX牌沉香手串为“百年老品牌”,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经确认后立案调查。经查,XX牌商标于2020年注册,距今仅5年时间。案发当天,当事人自行删除了违规视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属初次违法,且虚假宣传视频影响力小,浏览量少,对市场秩序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主动纠正删除了相关视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事后,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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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8月28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在网店发布的产品为“蛋黄莲蓉月饼”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和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页发布广告,宣称该款月饼为“蛋黄莲蓉月饼”,该款月饼实际为“蛋黄莲蓉味”月饼,且未标明莲子含量,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初次违法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减轻处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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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龚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12月6日,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部门移送的龚某某侵犯某新能源公司商业秘密案。经查,当事人曾任某新能源公司管理层高管,离职前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该公司许可,解密并拷贝该公司2000余份涉密文件至个人硬盘,其中包括111件经营秘密成果转换文件。经鉴定,上述涉及两项经营秘密点的成果转换111件相关文件信息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至案发,龚某某未获利,无违法所得。2025年1月,龚某某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获利且未给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主动上交硬盘并与权利人和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规定,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从轻处罚,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南京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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