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公布“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6-05 02:12 2

摘要: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布一批南京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不合格食品、水效标识、特种设备、价格违法等领域。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布一批南京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不合格食品、水效标识、特种设备、价格违法等领域。

案例一: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台球俱乐部实施商业诋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对举报线索核查发现,某台球俱乐部通过有偿付费指示在校大学生购买某团购平台其竞争对手团购券的形式进行恶意差评。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2日,通过上述方式,共在某团购平台的竞争对手商铺下编造虚假差评8条。

当事人通过恶意差评,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在案发后能及时主动删除相关差评,并向对方进行道歉,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玄武区局依法决定减轻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7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辖区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原味鳕鱼片”的污染物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案涉产品共进货60袋,销售价11.9元,货值金额714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案涉批次产品的销售出库单和出厂检验报告单。在收到案涉产品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主动下架剩余未售出案涉批次产品,并通告召回已售出案涉批次产品。至案发时,还余33袋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原味鳕鱼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召回不合格案涉产品,其主观上无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情形,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材料等资料,至案发时未收到案涉产品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鼓楼区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但没收剩余33袋不合格产品。

案例三: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展示水效标识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7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通过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在某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增压淋浴花洒喷头”未在主页醒目位置提供相应的水效标识。经查,该款涉案产品一共进货10个,每个13元,共130元,出厂时包装上已贴有水效标识,但当事人未在该产品的信息展示主页面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该产品已于2024年9月27日下架。至案发时,该产品访客数为36,浏览量为91,共销售6个涉案产品,销售单价为15.5元,剩余4个涉案产品已退回供货商,货值金额共计155元,违法所得为15元。

当事人未在主页醒目位置提供相应的水效标识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材料等资料,且涉案页面访客数及浏览量较少、销售数量少,并及时下架了相关产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雨花台区局依法决定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合规经营指导及针对《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开展了专项普法宣传教育。

案例四: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登记注册及未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6日,浦口区市场监管局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正在使用的两台压力容器(下称“压力容器1、压力容器2”)分别存在未依法进行使用登记及未开展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经查,压力容器1于2024年1月8日正式投入使用;压力容器2于2023年4月6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同年6月6日正式投入使用,现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9月21日,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定期检验。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当事人使用未开展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改正违法行为,两台特种设备于案发后已分别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完成了定期检验,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浦口区局依法决定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合规经营指导和普法宣传教育。

案例五: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奶茶店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

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对举报线索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开展“购任意饮品加1元送冰淇淋”的促销活动,宣传横幅于同一天悬挂于店门门头,但消费者在进店后,需要消费满10元才可以支付1元获赠1支冰淇淋;如消费未满10元,则需以2元/支的价格购买冰淇淋。经查,当事人上述活动共开展9日,由于冰淇淋由当事人自行加工制作,成本无法计算;且活动未制作销售记录,无法统计活动参与人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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