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企业和群众所思所盼,深化服务型执法改革创新,实行“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执法新模式,持续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世界食品网-www.sh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企业和群众所思所盼,深化服务型执法改革创新,实行“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执法新模式,持续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企业和群众所思所盼,深化服务型执法改革创新,实行“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执法新模式,持续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 中山区某休闲店超过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及自制饮品销售,但当事人于2024年6月8日销售冷食类食品及自制饮品:“生鱼片拼盘”1份,售价150元;“大杯自制樱桃酒”1杯,售价30元;“自制百香果蜂蜜气泡水”1杯,售价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简 评】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不再销售自制饮品,并于2024年8月21日办理增项,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系初次违法,制售的食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通知》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三 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辣条案
经查,2024年8月3日,当事人从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1盒(20袋)涉案辣条,采购价15元/盒,售价1元/袋。涉案辣条生产日期2024年7月1日,保质期4个月,当事人在保质期内销售18袋。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两袋涉案辣条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简 评】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系初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货值金额较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通知》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四 大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未贴有中文标签进口红酒案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店内有红酒销售。2024年7月13日,当事人将4瓶某品牌进口红酒售出,该4瓶进口红酒未贴有中文标签。涉案红酒系当事人从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简 评】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说明来源,涉案红酒数量较少,系初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积极进行整改,对其他待售进口红酒全面排查,未发现未贴中文标签进口红酒,没有证据证明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五 旅顺口区某食品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香肠案
经查,当事人从事超市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24年9月6日,当事人从旅顺口区某贸易商行采购某品牌香肠30袋(45克/袋),进货价1.7元/袋,售价2元/袋。涉案香肠生产日期2024年8月12日,保质期120天,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售出28袋。2024年12月20日,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两袋涉案香肠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简 评】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索取供货商经营资质及供货清单,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出召回公告,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涉案“香肠”共计2袋,货值金额较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通知》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大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服务新举措,根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实施差异化处置,对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免罚,督促限期整改,给予市场主体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不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持续助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日期:2025-06-06
来源:食品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