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带你走进知识产权保护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3-10 11:45 2

摘要:何一(化名)经营着一家便利店,按市场价向批发商进货一批“蓝月亮”洗衣液售卖。2022年,何一突然收到法院传票,何一不明所以,自己一直都是合法经营,怎么就被告了呢?

识产权虽然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却与我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关于知识产权你们了解多少?让我们从以下案例说起……

案例一:销售假货不知情 侵权吗?

何一(化名)经营着一家便利店,按市场价向批发商进货一批“蓝月亮”洗衣液售卖。2022年,何一突然收到法院传票,何一不明所以,自己一直都是合法经营,怎么就被告了呢?

原来,蓝月亮公司发现市场上售卖的一些“蓝月亮”牌洗衣液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也没有经过该公司授权。这些质量不稳定的假冒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极大影响了该公司“蓝月亮”洗衣液的声誉和销售。蓝月亮公司便委托公证处取证并开展打假活动。

何一认为,他不知道店里售卖洗衣液的真假,且产品有合法来源,怎么就侵权了?为此,何一还向福清法院提供了送货单及购销合同。

法官普法

案涉侵权产品与蓝月亮公司提供的同款正品相比,存在诸多不同,蓝月亮公司据此主张被控侵权洗衣液并非蓝月亮公司或其授权公司生产,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何一便利店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蓝月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何一便利店提供的送货单及购销合同没有加盖销售单位公章,也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故无法查证核实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应规范进货渠道,留存相关证据。提高自身对商标、产品等的辨别能力,摒弃冒险侥幸心理,审慎选择进货渠道,查验经销商或批发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保留进货合同、提货单据、支付凭证等。如果不知情下售卖了假货,只要有相关证据,被维权时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二:擅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 侵权吗?

南京同仁堂公司多年来通过平面电视广告等方式对外持续宣传并在其产品包装及经营活动中使用“南京同仁堂”企业简称,该简称与南京同仁堂公司形成稳定紧密的联系,成为南京同仁堂公司区别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主要商业标识。

南京同仁堂公司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其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南京同仁堂”字样,系擅自使用南京同仁堂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简称,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生物科技公司辩称,其与案外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字号使用说明》等,系经案外人授权使用“南京同仁堂”字号。

法官普法

因南京同仁堂公司未授权许可案外人可许可他人突出使用“南京同仁堂”字号,某生物科技公司亦不能基于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获得突出使用“南京同仁堂”字号的权利,某生物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难谓善意,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南京同仁堂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某生物科技公司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与南京同仁堂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企业在市场运营过程中,应当依法开展良性竞争,合理避让他人有影响力的字号、企业名称等在先权利,否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网售他人美术作品 侵权吗?

六六八颗零科技公司创作完成《国潮女孩》美术作品,并向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2021年,该科技公司发现在某电商平台上一家销售装饰画店铺在某个墙壁画商品链接中展示了该美术作品且销售该美术作品挂画。该装饰画店铺的经营者为某贸易公司。该科技公司使用可信时间戳方式对该贸易公司的侵权证据进行保全,并诉至福清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官普法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六六八颗零科技公司主张的权利作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涉案展示图与权利作品在头饰、挂件、妆容、人物形态、配色等元素上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某贸易公司未经六六八颗零科技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将与案涉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图片展示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侵害了该科技公司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某贸易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涉案权利作品的类型、作品知名度、作品独创性程度、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方式范围、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以及该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4000元。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网络上很多图片均是相关权利人独创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上述美术作品,如果生产商、销售者对此不够重视,很容易踩入侵权的“雷区”。商家应在日常经营中多了解、学习著作权保护相关知识,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合法经营。

案例四:未经合法授权播放影视作品 侵权吗?

爱奇艺公司经授权取得影视作品《西游记女儿国》在中国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依法维权的权利。爱奇艺公司经调查发现某花APP上可搜索并播放影视作品《西游记女儿国》。某花APP为某网络公司开发运营。爱奇艺公司在公证处对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并诉至福清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软件上通过点播方式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得用户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影视作品,侵害了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类型、作品知名度、上线时间、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以及爱奇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6000元。

法官提醒

信息网络传播,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来源丨福清法院

来源:观察小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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