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C.父母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调解涉及未成年子女婚恋相关的家庭纠纷时,应明确指出该行为违法并制止解析:依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
知识大学习(十二)
“春姐姐”说事解铃
大学习·大练兵·大比武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和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引领我市婚调工作高质量发展,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共同组织开展长春市首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暨“春姐姐”说事解铃大学习、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全面提升我市婚调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更好地服务妇女、服务家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从10月31日开始,市妇联将在“长春女性”公众平台推出15期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知识系列学习内容,助力大家提升知识素养与调解能力,为即将开展的市级婚调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提供专业支撑、能力储备和试题保障。欢迎大家参与学习!
PART 01
理论试题
1.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A. 可以收取适当工本费
B. 可以按纠纷标的额比例收费
C.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D. 经当事人同意可收取服务费
2.下列纠纷中,不属于《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民间纠纷”调解范围的是?
A. 邻里宅基地纠纷
B.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C. 刑事案件
D. 朋友间借款纠纷
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权利上的核心区别是?
A. 继承权不同
B. 无区别,权利同等
C. 受教育权不同
D. 赡养义务不同
4.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下列关于收养人条件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B.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C.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 年满3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无需相差40周岁以上
5.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下列关于遗嘱信托的说法,错误的是?
A. 需通过遗嘱形式设立
B. 由受托人按照遗嘱内容管理遗产
C. 仅能处分遗嘱人的部分财产
D. 目的是按照遗嘱人意愿实现遗产的管理和分配
答案:CCBDC
多项选择
1.关于收养子女的条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均有明确要求。下列选项中,属于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A.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B.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C.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 年满3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并规定多主体的干预、报告义务,这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需重点关注。下列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义务及干预措施”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 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此类行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B.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虐待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因调解而拖延或不报告
C. 父母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调解涉及未成年子女婚恋相关的家庭纠纷时,应明确指出该行为违法并制止
D. 对暂时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如父母因纠纷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临时监护,保障其基本生活、医疗和安全
3.下列人员中,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无见证能力人
B. 继承人、受遗赠人
C.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D. 遗嘱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若不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且无利害关系,可作为见证人,故不选)
答案:ABCD ABCD ABC
判断正误
1.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只能重新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答案:错误
解析:依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协议无效后,原纠纷未解决,当事人享有选择“重新调解”或“直接诉讼”的权利,法律不限制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答案:正确
解析:这是《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的“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且一方再次起诉,说明双方感情无修复可能,法院应直接认定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简答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的法定定义是什么?其涵盖的侵害形式及适用主体范围分别包括哪些?
答案:一、法定定义: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二、侵害形式:核心包括两类:1. 身体侵害:如殴打、捆绑、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如锁闭房门禁止外出)等直接伤害身体的行为;2. 精神侵害:以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或漠视、孤立等冷暴力方式,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行为(需满足“经常性”,偶发争执性语言不构成)。三、适用主体范围:不仅包括传统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还涵盖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如同居伴侣、前配偶(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具有扶养关系的继亲属等,核心判断标准是“共同生活”或“家庭成员关系”,而非仅合法婚姻关系。
PART 2
调解实务
JOIN US
案例示范--婚约财产纠纷调解案
【案例概述】
小徐是一位非常优秀的男孩,人长得帅,身高一米八,本科毕业后,顺利进入市级机关工作。小徐的女朋友人长得漂亮,且是家族企业的唯一继承人。小徐和女孩经人介绍认识,已相恋三年多,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为了准备结婚,双方家庭各出资 240 万,在女方家附近买了一套婚房,同时,买好了结婚用的钻戒。
预订婚宴时,两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家庭出现矛盾,最终造成两人遗憾分手。当初小徐家为凑足 240 万元购置婚房,将其父母原有的住房变卖。如今小徐与女孩分手,导致婚房无法入住,老房又已出售他人,男方要求女方返还 240 万购房款。女方赌气不愿意返还,为此,小徐的母亲郭阿姨向婚调委寻求帮助。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婚房归女方,女方给付男方房款 240 万元。
【调解步骤】
经了解情况,调解的重点为婚约涉及的财产返还、损失承担。首先要厘清财产争议的焦点,有哪些损失需要承担,哪些财产需要返还或如何分配等。要根据涉及财产的不同性质,分析双方家庭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第一步,了解双方感情状况。婚调委在接到委托后,对当事人的感情状况进行“诊断”,双方当事人均无结婚的意愿,且双方父母均不支持两人继续在一起,已经没有修复的可能。
解析:对于此类纠纷,如无和好可能,即确定调解方向为促进双方和平分手,处理好婚约涉及的财产返还。
第二步,把握事件始末,厘清争议焦点。此案涉及财产返还的争议点主要有三处,第一是当初徐某与女友筹备结婚时,花费 18 万元为女方购买了钻戒;第二是预订的 50 桌婚宴,当时交了 5 万元定金,现在退掉,定金损失由谁承担;第三是共同购置的房子如何处理。其中,关键点是共同购置的房子所有权归谁,由谁来返还 240 万元的购房款。调解员第一次调解时因女方在气头上,不配合调解,认为都谈婚论嫁了才分手,240 万元是青春损失费,房子应归女方所有,不同意返还小徐家的 240 万元购房款,一时间调解工作无法开展。为此调解员转换思路,与女方家庭深入交流,将男方的现状和盘托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女方家庭渐渐有所触动,最终同意调解。
解析: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调解时除了依照法律规定,还要站在双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从感情的角度出发来感化当事人。
第三步,秉持公道中立,妥善处理涉及的财产。调解员针对梳理出的 3 个争议点,先易后难、逐个突破。调解员提出建议:钻戒归女方,女方补偿男方十万元。毕竟钻戒款式是女方喜欢的,留下来应该更有价值,且徐某若把此钻戒再给下任女友终归欠妥。双方考虑到实际情况,欣然接受了建议。预订的 50 桌婚宴,定金损失由谁承担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最终男女双方各负担一半。共同购置的房子离女方父母家较近,购买房子时也主要是按女方的意愿挑选的,调解员建议房子产权归女方。但是,小徐家表示只有赔他 240 万元,才配合办理更名手续;女方顾虑重重,担心小徐获得 240 万元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各不相让,调解进入僵局。因此,针对这个棘手的问题,调解员引入第三方监管,让女方先付 100 万元,待小徐办好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后,女方再付清余款。此协议得到双方认可,小徐最终拿到 240万元房款。
解析:调解员在分析双方家庭情况、涉及纠纷财产不同性质后,要制定较周密的实施方案,必要时可引入专业力量或第三方协助,最终取得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来源:大东北生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