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9月16日,庙子镇庙子社区居民于某琳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行驶至庙子大道东段镇政府东侧岔路口附近与骑电动车经过的杨某妞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妞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于某琳第一时间将杨某妞送医治疗,当晚21时许,经某医院医师诊断:杨某妞左侧根
2025年9月16日,庙子镇庙子社区居民于某琳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行驶至庙子大道东段镇政府东侧岔路口附近与骑电动车经过的杨某妞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妞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于某琳第一时间将杨某妞送医治疗,当晚21时许,经某医院医师诊断:杨某妞左侧根骨、距骨撕脱性骨折;右侧尺骨冠状突撕脱性骨折。杨某妞随后住院治疗,于10月9日出院,现居家休养。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无果,遂共同向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司法局庙子司法所申请调解。
庙子司法所受理后,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和诉求。杨某妞因伤势较重,要求赔偿50000元整,于某琳则表示最多给10000元,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妥善化解矛盾,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向双方阐明法律责任与赔偿标准。对于于某琳,调解员耐心解析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引导其换位思考,体谅伤者处境;对杨某妞,则劝说其综合考虑对方经济承受能力,适当调整赔偿预期。在双方态度有所缓和的基础上,接着调解员结合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引用“面对面”调解方式向双方说明事故损失需按比例承担,考虑到小轿车和电瓶车损坏不严重,建议双方自行承担车辆维修费用,重点就杨某妞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实际损失进行协商。
经过耐心疏导与依法调处,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某琳赔偿杨某妞医药费、治疗费、生活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此前于某琳已支付8000元,剩余12000元于调解当日一次性付清。杨某妞自愿放弃进行人身伤残等级鉴定及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权利。
至此,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冯艳芝)
来源:河洛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