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03047号“Mezz Cu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邵冬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03047号“Mezz Cu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并未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
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网络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Mezz”可译为“大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来源:百利来专业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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