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元 662 年,唐高宗李治龙朔二年,大唐王朝在选官制度上迎来了一次重要调整 —— 朝廷正式下诏,令全国各州每年举荐孝廉人才,补充科举选官的不足。这一举措并非对科举制的否定,而是基于大唐社会治理需求的制度优化:自永徽年间完善科举制、显庆年间设立算学馆以来,以学
公元 662 年,唐高宗李治龙朔二年,大唐王朝在选官制度上迎来了一次重要调整 —— 朝廷正式下诏,令全国各州每年举荐孝廉人才,补充科举选官的不足。这一举措并非对科举制的否定,而是基于大唐社会治理需求的制度优化:自永徽年间完善科举制、显庆年间设立算学馆以来,以学识与专业技能为核心的选才模式已初具规模,但科举考试侧重知识考核,难以全面考察人才的道德品行与基层治理能力,而孝廉举荐制以 “孝悌廉洁” 为核心标准,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白。龙朔二年的孝廉举荐制,与科举制形成 “科举取才、举荐取德” 的互补格局,完善了大唐 “德才兼举” 的选官体系,不仅为朝廷选拔了一批品行端正、熟悉民间事务的基层人才,更强化了儒家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成为 “永徽之治” 后大唐巩固统治、稳定社会的重要举措。
要理解龙朔二年推行孝廉举荐制的深层逻辑,必须回溯唐初选官制度的发展困境与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自永徽元年(650 年)以来,大唐的科举制逐步走向成熟:永徽四年(653 年)修订《五经正义》确立了科举考试的标准教科书,显庆元年(656 年)完善明算科拓宽了专业人才入仕渠道,科举制以 “公开考试、择优录取” 的优势,打破了门阀士族对官场的垄断,为寒门子弟提供了广阔的入仕空间。但随着科举制的全面推行,其固有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首先,科举考试以经义、诗赋、算学等知识技能为核心考核内容,虽然能够选拔出学识渊博的人才,却难以考察其道德品行与实际行政能力,部分科举出身的官员虽有文采,却缺乏体恤民情的意识与处理基层事务的经验,导致 “学而优则仕” 却 “仕而不能治” 的现象;其次,科举考试的覆盖面有限,大唐疆域辽阔,许多偏远地区的寒门子弟因教育资源匮乏,难以通过科举入仕,而这些地区的基层治理恰恰需要熟悉当地风俗、扎根民间的人才;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土地兼并、邻里纠纷等问题日益增多,朝廷需要一批以 “孝悌廉洁” 为表率的官员,通过道德感召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稳定。
这些现实困境让高宗深刻认识到,单一的科举选官模式难以满足国家治理的多元化需求。儒家思想历来强调 “为政以德”,将 “孝悌” 视为 “仁之本”,而 “孝廉” 作为儒家伦理的核心践行者,既是民间道德的楷模,也具备潜在的治理能力 ——“孝” 意味着对家庭的责任,“廉” 意味着对权力的敬畏,将这类人才纳入官场,既能弥补科举选才在道德考察上的不足,又能充实基层治理队伍。此外,孝廉举荐制并非唐代首创,而是对汉代察举制的继承与革新:汉代以察举孝廉为核心选官制度,选拔了大量品行端正的人才,维护了王朝的长治久安,这一历史经验为唐代推行孝廉举荐制提供了重要借鉴。在这样的背景下,龙朔二年推行孝廉举荐制,成为完善选官体系、强化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龙朔二年三月,高宗正式下诏:“自今以后,天下各州,每年察举孝廉二人,以孝悌著于乡闾、廉洁闻于州县者为标准,州府审核后送尚书省,由吏部考试录用,补充地方与中央文职空缺。” 这道诏书明确了孝廉举荐制的核心要素,包括举荐范围、标准、流程与任用方向,标志着孝廉举荐制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与汉代察举制相比,唐代的孝廉举荐制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了一套 “地方举荐、中央考核、择优录用” 的完整流程,既保留了 “以德取人” 的核心,又避免了汉代察举制后期出现的 “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 的弊端。
在举荐标准上,龙朔二年的孝廉举荐制明确以 “孝悌” 与 “廉洁” 为两大核心,且注重实际事迹而非口头称颂。“孝悌” 主要考察举荐对象是否孝顺父母、友爱兄弟,是否在赡养亲人、处理家庭关系方面有突出表现,例如 “亲老不仕,躬亲奉养”“兄弟同居,财产无私” 等;“廉洁” 则考察其是否品行端正、清白自守,无贪污受贿、欺压百姓等劣迹,对于平民而言,侧重考察其 “躬耕自食,不欺邻里”,对于基层小吏,则侧重考察其 “奉公守法,不收贿赂”。为确保举荐标准的落实,朝廷规定,州府在举荐时必须附上具体事迹材料,包括乡邻的联名推荐书、里正与县尉的核查报告,严禁 “无实迹而滥举”,违者将追究州府官员的责任。例如,相州(今河南安阳)在龙朔二年举荐孝廉时,推荐了平民王君操,其事迹为 “父为乡人所害,君操隐居复仇,后终身奉养继母,乡邻称其孝”,州府核实后附上乡邻百余人的联名推荐书,最终得到中央认可。
在举荐与考核流程上,孝廉举荐制形成了 “地方初选 — 中央复核 — 吏部考试” 的三级机制,确保选拔的公正性与有效性。首先,地方初选由各州刺史牵头,会同长史、司马等官员,结合里正、县尉的核查结果,从辖区内筛选符合标准的候选人。初选过程中,州府需组织乡闾评议,邀请当地有声望的乡绅、儒士参与,对候选人的品行与事迹进行公开评议,避免暗箱操作。其次,中央复核由尚书省礼部负责,礼部收到各州举荐的孝廉名单与事迹材料后,组织专门的复核小组,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出使地方的官员等方式,核实候选人的事迹真实性,剔除虚假举荐者。最后,吏部考试是录用的关键环节,考试内容并非经义与诗赋,而是侧重考察基层治理能力与道德认知,分为策论与面试两部分:策论题目围绕 “如何以孝悌教化百姓”“如何廉洁从政”“如何处理邻里纠纷” 等基层治理问题展开,考察候选人的行政思路;面试则由吏部官员当面询问候选人的家庭情况、乡闾事迹与治理构想,进一步核实其品行与能力。考试合格者,由吏部根据其能力分配官职,优先任命为县尉、主簿、乡官等基层官职,成绩优异者可授予参军、博士等中央或州府属官。
在举荐名额与范围上,龙朔二年的诏书明确 “各州每年举孝廉二人”,根据大唐疆域的行政区划,当时全国共有三百余州,每年举荐的孝廉人数约六百余人,与科举制每年录取的进士、明经、明算等科目的总人数(约三百余人)形成互补,显著扩大了选官规模。举荐范围则覆盖了全国各州,包括关中、河南、河北等核心区域,以及江南、岭南、陇右等偏远地区,尤其注重从教育资源匮乏、科举录取率低的地区选拔孝廉,例如岭南道的广州、桂州(今广西桂林),陇右道的凉州(今甘肃武威)等,确保偏远地区的人才也能有机会入仕。此外,举荐对象不限出身,既包括平民百姓,也包括县吏、乡官等基层公职人员,只要符合 “孝悌廉洁” 的标准,均可被举荐,这与科举制侧重寒门子弟、算学馆侧重中下层官员子弟形成了人才来源的互补。
在任用与晋升机制上,孝廉举荐出身的官员以基层治理岗位为核心,形成了 “基层历练 — 逐级晋升” 的职业路径。根据吏部规定,孝廉出身的官员初任官职多为县尉(负责县域治安与司法)、主簿(负责文书与户籍管理)、乡官(负责乡级教化与赋税催缴)等基层官职,任期三年,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为县令、州府参军等。与科举出身的官员相比,孝廉出身的官员晋升速度相对平缓,但晋升路径更加侧重基层治理业绩,例如,孝廉出身的官员若在任期内 “教化百姓成效显著”“妥善处理重大纠纷”“辖区内无贪腐案件”,可优先晋升。此外,朝廷明确规定,孝廉出身的官员在晋升过程中,其 “孝廉事迹” 将作为核心考核指标,若在职期间出现品行不端、贪污受贿等行为,不仅将被罢官,还将追究举荐州府官员的责任,这一规定从制度上约束了孝廉官员的行为。例如,龙朔二年举荐的孝廉李义琛,初任雍州鄠县(今陕西户县)县尉,因 “清正廉洁,处理案件公正”,三年后晋升为鄠县县令,后又因 “教化乡闾,百姓安居乐业”,被提拔为雍州司马,成为基层官员晋升的典范。
龙朔二年孝廉举荐制推行后,迅速显现出显著成效,与科举制形成互补,完善了大唐的选官体系,对社会治理、道德建设与官场生态产生了全方位的积极影响。
在基层治理层面,孝廉举荐制为大唐选拔了一批熟悉民间事务、品行端正的基层官员,有效改善了基层治理状况。科举出身的官员多为读书人,往往缺乏基层生活经验,处理邻里纠纷、土地争端等民间事务时容易脱离实际,而孝廉出身的官员大多来自民间,熟悉当地风俗民情,能够 “以乡俗解乡事”,更易获得百姓的信任与配合。例如,冀州(今河北衡水)举荐的孝廉张宝藏,初任县尉时,辖区内发生两户人家因土地边界引发的斗殴事件,前任官员多次调解无果,张宝藏深入乡闾了解情况,发现两户人家本是亲戚,因误解产生矛盾,他以 “孝悌” 之道劝说双方 “兄弟睦则家兴,邻里和则乡安”,最终化解了纠纷,两户人家握手言和。此外,孝廉官员以 “廉洁” 为立身之本,在基层任职期间,大多能够奉公守法、轻徭薄赋,有效遏制了基层官员的贪污腐败之风。据《旧唐书・良吏传》记载,龙朔年间,孝廉出身的县令、县尉中,“清廉自守、惠及百姓” 者占比达到七成以上,远高于科举出身官员的比例,基层百姓对这类官员的满意度极高,称其为 “父母官”。
在道德建设层面,孝廉举荐制强化了儒家伦理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推动了社会风气的改善。孝廉举荐制以 “孝悌廉洁” 为核心标准,将儒家的道德规范与选官制度直接挂钩,使得 “孝悌” 不再仅仅是民间的道德倡导,而是成为入仕的重要途径,极大地激发了百姓践行儒家伦理的积极性。各地百姓为了获得举荐机会,纷纷以 “孝廉” 为榜样,注重家庭和睦、邻里互助,形成了 “尊老爱幼、廉洁自律” 的社会风气。例如,青州(今山东青州)推行孝廉举荐制后,民间出现了 “兄弟争相奉养父母”“富人捐粮救济贫民” 的现象,里正上报的 “孝悌事迹” 较之前增加了三倍;同时,“廉洁” 成为民间评判品行的重要标准,贪污受贿、欺压百姓的行为遭到普遍谴责,基层的治安案件与纠纷数量显著下降。朝廷还通过表彰孝廉官员的事迹,进一步强化道德导向,例如,高宗曾下诏将龙朔二年举荐的孝廉王君操、李义琛等人的事迹编入《国史・孝友传》,令全国各州学习,形成了 “以孝为荣、以廉为贵” 的社会氛围。
在选官体系层面,孝廉举荐制与科举制、算学馆教育形成互补,构建了 “德才兼举、多元选才” 的完整体系。科举制以 “才” 为核心,选拔学识渊博、具备治国理政潜能的人才,多担任中央或州府的高级官职;算学馆以 “专业技能” 为核心,培养数学、工程等领域的技术人才,支撑国家的科技与经济建设;孝廉举荐制以 “德” 为核心,选拔品行端正、熟悉基层事务的人才,充实基层治理队伍。这三类选才模式各有侧重、相互补充,覆盖了国家治理所需的不同类型人才,避免了单一选才模式的局限性。例如,中央制定赋税政策时,科举出身的官员提供宏观思路,算学馆出身的官员负责精准核算,而孝廉出身的基层官员则负责政策的落地执行与民情反馈,三者协同配合,确保了政策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这种多元选才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大唐的选官制度进入了成熟阶段,为后世王朝的选官制度提供了重要借鉴。
在官场生态层面,孝廉举荐制的推行有效平衡了官场势力,遏制了门阀士族与科举派系的过度扩张。永徽年间科举制完善后,科举出身的官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派系,与传统的门阀士族势力相互制衡,但随着科举录取人数的增加,科举派系在官场中的影响力日益扩大,可能威胁皇权的集中。孝廉举荐制选拔的人才大多来自民间或基层小吏,没有深厚的家族背景与派系依附,他们进入官场后,往往忠于朝廷、务实肯干,成为皇权制衡其他势力的重要力量。同时,孝廉官员的 “以德取人” 与科举官员的 “以才取人” 形成了官场文化的互补,科举官员注重学识与政绩,孝廉官员注重品行与民生,两者相互影响,推动了官场风气的改善,避免了 “唯才是举” 或 “唯德是举” 的极端化。例如,龙朔年间的宰相上官仪(科举出身)与吏部尚书李敬玄(孝廉出身),在政务处理中相互配合,上官仪擅长制定宏观政策,李敬玄擅长协调基层事务,两人相得益彰,成为官场合作的典范。
然而,龙朔二年推行的孝廉举荐制也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问题与挑战。首先,“孝悌廉洁” 的标准难以量化,全凭地方官员与乡绅的主观评判,容易出现 “人情举荐”“利益输送” 等腐败现象。例如,部分州府官员为了拉拢关系,举荐自己的亲信或富豪子弟,即便其 “孝廉事迹” 多为虚构;一些乡绅则通过贿赂官员,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举荐名额。其次,孝廉举荐制注重道德品行,但对学识与行政能力的考察相对薄弱,部分孝廉官员虽品行端正,却因缺乏必要的文化知识与治理技能,难以胜任复杂的政务工作,出现 “有德无才” 的尴尬局面。此外,随着孝廉举荐制的推行,部分人为了获得举荐,刻意伪装 “孝廉” 行为,形成了 “伪孝”“伪廉” 的风气,例如,有人为了标榜 “孝”,在父母健在时分居,父母去世后却大肆举办葬礼;有人为了标榜 “廉”,表面上拒收贿赂,暗地里却通过其他方式敛财。
面对这些问题,大唐朝廷及时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不断完善孝廉举荐制的运行机制。首先,加强对举荐流程的监管,朝廷设立 “察举御史”,专门负责核查各州举荐的孝廉事迹,一旦发现虚假举荐,不仅罢黜被举荐者的资格,还将对州府官员处以 “贬官”“夺俸” 等处罚。例如,龙朔三年(663 年),监察御史发现豫州(今河南汝南)举荐的孝廉张某 “孝行不实”,其所谓 “奉养继母二十年” 实为虚构,朝廷当即罢黜张某的官职,并将豫州刺史贬为县尉。其次,优化考核内容,在吏部考试中增加经义与文书处理的考核环节,要求孝廉官员具备基本的文化知识与办公能力,避免 “有德无才”。例如,龙朔四年(664 年),吏部调整孝廉考试规则,策论部分增加 “解读《五经正义》核心思想” 的题目,面试部分增加 “处理公文” 的实操考核,确保录取的孝廉官员既品行端正,又具备基本的行政素养。此外,朝廷还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百姓树立正确的 “孝廉” 观念,强调 “孝廉贵在真诚,不在虚名”,批判 “伪孝伪廉” 的行为,同时鼓励乡邻举报虚假举荐与伪装孝廉的现象,形成全社会监督的氛围。
孝廉举荐制的影响并非仅限于龙朔年间,而是贯穿了整个唐代中期,成为大唐选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宗之后,武则天、玄宗等历代帝王都延续了孝廉举荐制,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完善:武则天时期,扩大了孝廉举荐的名额,将各州每年举荐人数增至三人,并允许女性因 “孝悌” 事迹被举荐(主要授予荣誉官职);玄宗开元年间,进一步规范了举荐流程,要求各州将孝廉候选人的事迹在州府门前公示三个月,接受百姓监督,无异议后再上报中央。在唐代中期的一百余年间,孝廉举荐制共为朝廷选拔了约七万名官员,其中不少人成长为朝廷重臣或著名良吏,例如,开元年间的宰相宋璟便是孝廉出身,他以 “清正廉洁、直言敢谏” 著称,成为开元盛世的重要推动者。
到了唐代后期,随着藩镇割据局面的形成,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减弱,孝廉举荐制逐渐出现弊端,地方藩镇往往通过举荐孝廉培植自己
的私人势力,孝廉举荐逐渐沦为藩镇笼络人心、安插亲信的工具。例如,幽州藩镇节度使朱滔为巩固统治,将自己的部将、亲属伪装成 “孝廉” 举荐至中央,这些人既无实际孝廉事迹,也缺乏治理能力,进入官场后仅作为藩镇在中央的眼线,完全背离了孝廉举荐制的初衷。中央虽试图通过加强监察遏制这一现象,但此时藩镇势力已尾大不掉,监察御史的核查往往遭到地方藩镇的阻挠,甚至出现 “核查官员被驱逐、暗杀” 的极端情况,孝廉举荐制的监管体系逐渐崩溃。
安史之乱后,大唐国力锐减,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掌控力进一步削弱,孝廉举荐制的弊端愈发凸显。一方面,“伪孝伪廉” 的风气愈演愈烈,部分人为了入仕,不惜采取极端手段伪装孝行,例如有官员为标榜 “孝”,在父母墓旁搭建草庐 “守孝”,实则暗中饮酒作乐、收受馈赠,这种行为被民间讥讽为 “假孝邀名”;另一方面,地方官员与乡绅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举荐名额被少数人垄断,普通百姓即便真有孝廉事迹,也难以获得举荐机会,孝廉举荐制逐渐失去了民间基础。此外,唐代后期科举制进一步发展,进士科地位日益尊崇,成为官员选拔的核心渠道,朝廷对孝廉举荐制的重视程度逐渐下降,举荐名额被多次削减,从最初的各州每年二人降至一人,甚至部分偏远州府被允许 “三年一举”,孝廉举荐制的影响力不断萎缩。
尽管如此,孝廉举荐制在唐代后期依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一些中央控制力较强的地区,如关中、河南部分州府,孝廉举荐制仍能选拔出一批品行端正的基层官员,他们在战乱后的地方重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贞元年间(785-805 年),华州(今陕西华县)举荐的孝廉赵宗儒,在任县尉期间,积极组织百姓恢复生产,安抚流民,因政绩突出被晋升为县令,后逐步成为朝廷重臣,官至宰相。此外,孝廉举荐制所倡导的 “孝悌廉洁” 理念,依然深刻影响着唐代的社会风气,成为维系民间道德秩序的重要纽带,即便在战乱时期,民间依然重视孝廉品行,将其视为为人处世的核心准则。
唐代灭亡后,五代十国时期战乱频繁,选官制度混乱,孝廉举荐制一度中断。北宋建立后,统治者为巩固统治,重新重视选官制度的建设,在继承唐代科举制的基础上,借鉴了孝廉举荐制的 “以德取人” 理念,设立 “孝廉方正科”,作为科举制的补充。宋代的孝廉方正科与唐代的孝廉举荐制相比,更加注重量化考核与流程规范,例如,明确 “孝廉事迹” 需经县级官府、州府、转运使三级核查,确保真实性;考试内容兼顾道德认知与行政能力,避免 “有德无才” 或 “有才无德” 的极端情况。此后,元、明、清三代均延续了这一思路,在科举制之外设立专门的举荐科目,选拔品行端正、熟悉基层事务的人才,孝廉举荐制的核心精神得以传承。
从历史发展的长远视角来看,龙朔二年推行的孝廉举荐制,虽然在唐代后期因时代局限出现弊端,但依然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价值。它首次在科举制之外构建了 “以德取人” 的选才渠道,完善了大唐 “德才兼举” 的选官体系,为后世选官制度提供了 “多元选才” 的重要借鉴;它将儒家伦理与选官制度深度结合,强化了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推动了儒家文化的普及与传承;它为基层治理输送了大量品行端正、熟悉民间事务的人才,有效改善了基层治理状况,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孝廉举荐制的历史实践,也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启示:选官制度既要注重人才的学识与能力,也要重视其道德品行,只有 “德才兼备”,才能选拔出真正有利于国家与百姓的人才;选官制度的运行需要完善的监管体系,避免因标准模糊、流程不规范导致的腐败与不公;选官制度应保持开放性与包容性,构建多元选才渠道,覆盖不同阶层、不同类型的人才,避免单一选才模式的局限性。
回望龙朔二年的那次诏书,看似只是大唐选官制度的一次局部调整,却深刻影响了此后数百年的历史进程。孝廉举荐制如同一颗种子,在大唐的政治土壤中生根发芽,虽历经风雨侵蚀,但其核心精神却始终传承不息,成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见证了大唐的强盛与辉煌,也见证了王朝的衰落与更迭,更见证了中国古代政治文明对 “德才兼举” 理想的不懈追求。
来源:我音爱DIS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