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的某一天,梁某某、龙某某、张某某等人与三名男子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事后发现其中一男子疑似在被害人郭某某家中,遂持器械闯进郭某某家中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价值2037元的物品损坏。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
由玉林市两级检察院与玉林广播电视台联合举办的新闻综合频道《法治新视界——检察官说案》普法栏目上新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法护折翼天使 监管监护归位》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法护折翼天使 监管监护归位
主讲人:庞家宁
案情简介
2023年的某一天,梁某某、龙某某、张某某等人与三名男子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事后发现其中一男子疑似在被害人郭某某家中,遂持器械闯进郭某某家中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价值2037元的物品损坏。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犯罪嫌疑梁某某、龙某某、张某某均为未成年人。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在案件中的主次作用,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主要纠集人梁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张某某、龙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经过持续的家庭教育指导与督促,张某某与龙某某的家庭关系都得到明显改善。在六个月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两人表现良好,检察机关在考验期满后对二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知识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
家庭保护作为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之首,在未成年人成长中至关重要。然而现实中,部分家庭因监护缺位、教育失当等问题,未能为孩子筑牢成长防线,导致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罪错之路。检察机关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与监护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相结合,强化落实《督促监护令》,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归位,有助于保护孩子免受监护缺失的二次伤害,纠正偏离的行为认知,引导家庭回归育人初心。期待这些实践经验能在更多地方落地生根,让每一个家庭都成为孩子成长的沃土,让每一名罪错未成年人都能在家庭与社会的关爱中,重新踏上向阳而生的道路。
来源:玉林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