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人贩子买卖儿童器官”?林某(女,36岁)已被处罚!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11-15 00:04 5

摘要:11月13日,媒体从公安部网安局获悉,经查证,涉事网民林某发布的信息纯属虚构。目前,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处罚。

近日,福建一网民

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内容为

“穆阳等地出现人贩子

买卖儿童器官”的信息

造成恐慌,引发关注

11月13日,媒体从公安部网安局获悉,经查证,涉事网民林某发布的信息纯属虚构。目前,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处罚。

“穆阳乡镇这边,我看到很多没窗户的车,都是用这种车拐卖儿童。”在相关视频中,一女子编造“买卖儿童器官”“移动手术车”等谣言,引发关注。

对此,公安部网安局通报称,林某(女,36岁)为吸粉引流、博取关注,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内容为“穆阳等地出现人贩子买卖儿童器官”的谣言信息,造成当地居民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经查证,林某发布的信息纯属虚构。目前,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处罚。

网友评论

警方提示

网络造谣不仅违背公序良俗

更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

刑事责任

如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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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自:福安公安、南方都市报、网友评论等

编辑:静静

来源:新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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