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高空抛物,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城阳法院法官为您讲解高空抛物罪相关法律知识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1-14 10:26 1

摘要:11月11日,城阳法院“法官在你身边”新一期节目在青岛广播爱车940上线播出。刑庭法官助理隋萃萃来到直播间,讲解高空抛物罪相关法律知识,更多精彩内容,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吧。

11月11日,城阳法院“法官在你身边”新一期节目在青岛广播爱车940上线播出。刑庭法官助理隋萃萃来到直播间,讲解高空抛物罪相关法律知识,更多精彩内容,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吧。

隋萃萃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城市日趋繁荣,高楼大厦日益增多,高楼抛物、坠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人因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向楼下随意抛物,还有的将垃圾等杂物从家里直接抛出,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行人、楼下住户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高空抛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个比较新的罪名。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设的罪名。我们国家已经将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正式入刑。具体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喆羽

您能给大家具体解释一下这个罪名么?

隋萃萃

我用更通俗的话给大家解释一下吧。这个罪名的核心有几点:

第一,行为很明确:就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比如天桥、楼顶等)抛掷物品。

第二,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是一抛就犯罪,但是“情节严重”的门槛并不高。比如小明从高楼前后三次抛掷物品,属于多次抛掷,纵然未实际造成他人财产及人身损失,但是该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这就已经属于“情节严重”了。

第三适用的刑罚是: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通常还会并处罚金。这意味着,构成此罪,最高可以判到一年实刑。

喆羽

您刚才提到了“情节严重”,除了多次投掷屡教不改的,还有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呢?

隋萃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多次抛掷的;比如,三次及以上从高空往下扔东西,屡教不改的。

2.抛掷的物品数量多或者体积、重量大的;比如扔下一整袋垃圾、一个花盆。

3.在人员密集场所抛掷的;比如在学校、商场、小区广场上空抛掷,潜在危害性极大。

4.抛掷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比如汽油瓶、硫酸、烟花爆竹等。

5.教唆、引诱未成年人抛掷的。这种行为主观恶性更大。

6.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威胁的。

喆羽

听您这么一说,这个“情节严重”的范围其实挺广的,绝不是我们想象的“没砸到人就没事”。那隋法官,如果万一高空抛物的物品砸中了人,导致了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又该怎么判呢?

隋萃萃

这就涉及到高空抛物罪的第二款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句话是重中之重。如果高空抛物导致他人重伤、死亡,那么行为就不仅仅是一个高空抛物罪了,它很可能同时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在极其罕见但极端恶劣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知楼下人群密集,仍然故意抛掷极度危险的物品,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们来比较一下刑罚:

高空抛物罪:法定最高刑期一年。

过失致人重伤罪:法定最高刑期三年(刑法235条 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最高刑期七年(刑法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114、115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喆羽

隋法官,刚才我们讨论的都是刑事责任。那在民事赔偿方面,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比如,一个烟头扔下来造成楼下起火,把财物烧毁了,找不到人,那受害者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呢?

隋萃萃

这个问题切换到了民事侵权领域,刑事惩罚的是行为人的“罪”,民事追究的是行为人的“责”(即赔偿责任),这两者可以并行不悖。受害人既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也可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

至于主持人刚才提到的“找不到人”的情况,这正是高空抛物在民事维权上的难点。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出了非常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简单来说,如果查不出具体是谁扔的,那么整栋楼(或者说有抛掷可能性的楼层)的住户,除非你能证明自己当时根本不在家、或者你家窗户完全不可能抛掷物品到坠落点等,否则都需要共同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个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无辜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也督促所有住户相互监督,主动排查自家风险,积极协助查找真凶。

喆羽

也就是说,如果找不到肇事者,一整栋楼的邻居可能都要“背锅”。这确实能起到很好的警示和监督作用。隋法官,您认为预防高空抛物,最关键的是什么?对我们普通市民有什么建议?

隋萃萃

我认为,预防高空抛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努力。

第一,对于个人而言,关键是“管住手”和“管住心”。要彻底摒弃“随手一扔”的陋习,要充分认识到这不是一个不文明的小动作,而是一个可能毁人毁己的犯罪行为。情绪再激动,也不能拿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出气筒。同时,也要“管好家”,要教育好家里的孩子、提醒好家里的老人,做好阳台、窗台的安全防护,防止物品意外坠落。

第二,对于社区和物业来说,要加强管理和防范。比如,安装专门防范高空抛物的摄像头(注意角度,保护隐私)、定期进行普法宣传、张贴警示标语、及时排查建筑外墙风险等。

第三,对于全社会,就是要形成“高空抛物、人人喊打”的零容忍氛围。一旦发现,要勇于劝阻、敢于举报。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也应该是公共安全的守护者。我们希望看到,通过普法教育,让大家从内心深处敬畏法律、尊重生命,让高空抛物行为从根本上消失。

喆羽

非常感谢隋法官今天如此生动、深入地为我们讲解了高空抛物罪。从刑事到民事,从案例到法条,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窗外随手一抛,抛出去的不仅是垃圾,更可能是自己的自由和未来,以及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让我们都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法官在你身边

为你解答急难愁盼法律难题

每周二16:00-16:30

青岛广播爱车940

期待下期与你相遇

来源:城阳融媒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