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HB0025注射液为一款抗PD-L1/VEGF双特异性抗体,能高特异性地靶向PD-L1和VEGF这两个靶点。阻断PD-L1可解除PD-1/PD-L1通路介导的免疫抑制作用、活化细胞毒T淋巴细胞,从而抑制肿瘤生长;阻断VEGF可抑制血管内皮细胞增殖和新生血管的形
HB0025注射液为一款抗PD-L1/VEGF双特异性抗体,能高特异性地靶向PD-L1和VEGF这两个靶点。阻断PD-L1可解除PD-1/PD-L1通路介导的免疫抑制作用、活化细胞毒T淋巴细胞,从而抑制肿瘤生长;阻断VEGF可抑制血管内皮细胞增殖和新生血管的形成,抑制肿瘤生长。
临床前研究表明,HB0025对上述两条信号通路的阻断具有协同作用,其疗效显著优于单药及两单药的联合用药。目前HB0025已进入多个临床II期研究,并在不同瘤种中观测到积极信号,包括不同肿瘤类型患者的完全缓解(CR)和部分缓解(PR)。
温馨提示:以下数据仅供参考,与本临床试验招募无关!
2025年6月,在美国临床肿瘤学会年会(ASCO 2025)上,研究人员公布了HB0025联合紫杉醇和卡铂用于一线治疗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子宫内膜癌的II期疗效与安全性研究结果。
截至2024年12月25日,共纳入39例患者,中位年龄为59岁。中位随访时间为3.3个月(范围:0.6-6.9个月)。31例患者至少进行了一次基线后肿瘤评估。
试验结果显示:客观缓解率(ORR)为83.9%,疾病控制率(DCR)为100%。在pMMR人群中,ORR高达85.4%。此外,中位缓解持续时间(DOR)和无进展生存期(PFS)尚未达到。
在安全性方面,18例患者(46.2%)发生≥3级治疗相关不良事件(TRAEs),最常见的≥3级TRAEs(≥10%)包括中性粒细胞减少(30.8%)、白细胞减少(15.4%)和血小板减少(10.3%)。任何级别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s)仅发生在2例患者中(5.1%)。治疗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SAEs)发生率为5.1%(2/39例患者)。未发生因治疗相关不良事件(TRAE)导致治疗中断或死亡的情况。7例患者(17.9%)出现任意级别的出血事件,均为1级轻度出血。
总的来说,HB0025联合化疗展现出良好的抗肿瘤疗效及安全性。无论MMR状态如何,HB0025联合紫杉醇和卡铂的客观缓解率较组织学报告数据有显著提升。
研究药物:HB0025注射液联合化疗(Ib/II期)
登记号:CTR20232184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一线及以上)
申办方:上海华奥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博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HB0025注射液的规格:100mg(4mL)/瓶;用法用量:给药途径:静脉输注。剂量:6mg/kg、10mg/kg、15mg/kg、20mg/kg、30mg/kg,每3周一次,使用生理盐水将HB0025稀释至相应的剂量浓度。用药时程:直至出现不可耐受毒性、疾病进展、受试者失访或死亡、受试者撤回知情同意、受试者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或者治疗满18个周期或研究提前结束(以先发生者为准)。
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的规格:0.2g/瓶;用法用量:给药途径:静脉输注, 剂量:500mg/m^2。每3周给药一次。用法:按照临床操作常规进行配制。用药时程:最多用药6个周期,每3周为一个治疗周期。
卡铂注射液的规格:10ml:0.1g/支;用法用量:给药途径:静脉输注 剂量:AUC 5mg/ml/min, 采用Calvert公式计算,最高不超过750 mg。每3周给药一次。用法:按照临床操作常规进行配制。用药时程:最多用药6个周期,每3周为一个治疗周期。
紫杉醇注射液的规格:5ml: 30mg/瓶;用法用量:给药途径:静脉输注。给药剂量:175mg/m^2,每3周给药一次。用法:按照临床操作常规进行配制。用药时程:最多用药6个周期,每3周为一个治疗周期。
入选标准
1、男性或女性,年龄18~75岁(含18岁和75岁)。
2、能充分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且能够遵守临床研究和后续访视流程。
3、剂量递增阶段:
(1) NSCLC(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经过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非小细胞肺癌(NSCLC);
b. 不适合手术切除,复发、转移、局部晚期;
c. 对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间变淋巴瘤激酶(ALK)易位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药物敏感性突变的患者,在经过TKI药物靶向药物的标准治疗后出现了疾病进展,或不耐受TKI药物靶向药物的标准治疗;
d. 没有已知的ROS原癌基因1(ROS1) 、神经源性酪氨酸受体激酶 (NTRK)、原癌基因B-raf (BRAF)、RET突变或其他致癌驱动基因的突变,针对上述基因突变有已经批准上市的治疗药物(针对基因组改变有可治疗药物)。
(2) EC(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子宫内膜癌,其病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子宫内膜样癌、浆液性癌、透明细胞癌、未分化癌、去分化癌、混合癌、癌肉瘤;
b. 不适合手术切除,复发、转移、局部晚期;
c. 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抗肿瘤治疗(不包括辅助治疗和新辅助治疗)。
4、剂量扩展阶段:
a. 经过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onsq-NSCLC)或鳞状非小细胞肺癌(Sq-NSCLC)(对于中央型鳞癌,依据出血风险和受试者获益风险比,由研究者与申办方共同决定是否入组);
b. 不适合手术切除,复发、转移、局部晚期;
c. 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间变淋巴瘤激酶(ALK)易位的TKI药物敏感性突变阴性;
d. 没有已知的ROS原癌基因1(ROS1)、神经源性酪氨酸受体激酶 (NTRK)、原癌基因B-raf (BRAF)、RET突变或其他致癌驱动基因的突变,针对上述基因突变有已经批准上市的治疗药物(针对基因组改变有可治疗药物);
e. 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抗肿瘤治疗(对于既往针对非转移性疾病并以治愈为目的接受过辅助/新辅助治疗的受试者,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治疗结束之后<6个月,则该治疗方案视为1种系统性治疗,不允许入组)。
(2) EC(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子宫内膜癌,其病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子宫内膜样癌、浆液性癌、透明细胞癌、未分化癌、去分化癌、混合癌、癌肉瘤;
c. 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抗肿瘤治疗(对于既往针对非转移性疾病并以治愈为目的接受过辅助/新辅助治疗的受试者,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治疗结束之后<6个月,则该治疗方案视为1种系统性治疗,不允许入组)。
5、HB0025首次给药前4周内未接受过放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或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其他临床试验药物者(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全身或局部姑息性放疗完成至少4周(在基线的肿瘤评估中,划定的靶病灶若不在局部的放疗区域可除外);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未系统使用(连续2周)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6、至少存在1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按照RECIST 1.1标准);注: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例如,射频消融、无水乙醇或醋酸注射、冷冻消融、高强度聚焦超声、经动脉栓塞化疗、局部放疗等)的病灶,除非有明确进展,否则不作为可测量病灶。
7、ECOG为0或1分。
8、预计生存期不少于12周。
9、必需满足下列实验室指标:a) 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2.0×10^9/L;b) 血小板计数≥75×10^9/L;c) 血红蛋白≥90g/L;注:以上三条要求采血前两周内未接受过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d) 肌酐清除率≥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e) 总胆红素≤1.5×ULN;f) 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若研究者判断由于肿瘤肝转移导致其升高时,ALT和AST≤5×ULN;g) 凝血酶原时间(PT)≤1.2×ULN,部分促凝血酶原激酶时间(APTT)≤1.2×ULN;h) 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
10、既往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1、育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同意在研究期间及HB0025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筛选期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出现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的脑转移;对于无症状脑转移受试者:接受相关治疗后影像学和神经学检查均处于稳定状态4周以上,若无影像学评估在糖皮质激素治疗下神经学检查处于稳定状态4周以上者,至少2周治疗剂量均≤10mg/天强的松或等剂量其它激素者,可以入组。
2、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筛选前2年内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疾病病史者包括甲状腺功能减退、Graves眼病、桥本氏甲状腺炎或I型糖尿病等,但幼时哮喘或筛选前2年内未发作的过敏性哮喘可除外。
3、筛选前2周内接受>10mg/天强的松或等剂量的全身用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用以预防(如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性超敏反应)的局部、眼内、关节内、鼻内或吸入性激素给药者允许入组。
4、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感染:a) 筛选前2周内活动性感染,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7天;b) 活动性肺结核(根据病史判断);c) HIV抗体阳性者;d) 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HBV DNA滴度
5、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ICI)联合抗血管治疗,如抗PD-(L)1抗体联合抗VEGF、VEGFR抗体或有抗血管作用的TKI类药物如安罗替尼治疗等。
6、严重过敏史,既往发生过3-4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导致停止治疗者(激素替代治疗可控制的3级内分泌异常除外);接受其它单克隆抗体治疗时发生过3-4级过敏反应,或已知对蛋白质药物或重组蛋白、HB0025药物组分和化疗药物组成成分过敏者。
7、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
8、患有以下严重的合并症:
a) 筛选前6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或深静脉血栓史者,或入组前2个月内具有出血倾向证据或病史的受试者,无论严重程度如何;
b) 既往或目前患有持续的出血性疾病或凝血功能障碍性疾病;
c) 既往存在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病史。筛选前6个月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如活动性)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 心肌梗塞、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II级充血性心力衰竭、药物无法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脑血管意外(CVA)或血管疾病(如 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等;
d) 胃肠失调或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状况(筛选前6个月内存在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溃疡未愈,伤口未愈、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等病史)。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除全结肠和直肠切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
e) 既往有消化道穿孔或瘘、泌尿生殖系统瘘,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
f) 目前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肾盂积水,经肾造瘘术或输尿管支架置入术未缓解;
g) 目前存在临床控制不佳的需要反复穿刺引流等局部处理的第三间隙积液者(如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h) 影像学(CT 或 MRI)显示肿瘤已侵犯或包绕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
i)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
j) 研究者认为会显著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情况(仅限合并口服化疗者)。
9、在首次接受研究治疗前7天内使用或正在使用华法林,肝素(封管、深静脉置管使用除外)或阿司匹林(>325mg/天)或其它已知可以抑制血小板功能的非甾体抗炎药;或接受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或西洛他唑治疗者。
10、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开放性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研究期间需要进行择期的重大手术治疗。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局部侵入性操作(如针芯活检),除外血管通路装置的置入。
11、既往和/或目前存在间质性肺病、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者。
1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3、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史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4、筛选前5年内合并第二肿瘤,除外已治愈的原位宫颈癌、局限性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乳腺导管原位癌或
15、筛选前30天内接受过活病毒疫苗。
16、筛选期,对于晚期Nonsq-NSCLC患者存在不耐受培美曲塞联合卡铂的化疗方案的情况。
17、筛选期,对于晚期sq-NSCLC或EC患者存在不耐受紫杉醇联合卡铂的化疗方案的情况。
18、经研究者评估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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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印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