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一孤寡老人宣告与某银行签抵押贷款合同购房,宜老突然离世,导致欠贷款66万债务过期没有偿还。
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19名,新民晚报10月29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简介:
上海一孤寡老人宣告与某银行签抵押贷款合同购房,宜老突然离世,导致欠贷款66万债务过期没有偿还。
宣老没有遗嘱,没有继承人,抵押的房产就在那里。
但程序上却陷入了“找不到被告”僵局,作为债权人银行如何才能找到突破口?
近日,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将民政局指定为遗产管理人,为这道“难题”提供了解题思路。
我是企业退休82岁老头,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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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把民政局列为被告属不属于乱告?
不属于。
因为宣老欠贷款66万,他是孤寡老人,无配偶,无儿无女,啥近亲属没有,光棍1条,意味着没有继承人。
欠贷还没写下遗嘱,到期未还的贷款还有66万。
银行遇到“谁是被告”“找不到被告”这个难题。
民事诉讼案件,只有原告,没有被告,法院审查不具备立案条件是不会立案的。
法院不立案66万欠贷要不回来,银行正在一筹莫展之际,他们想起《民法典笫1145条“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于是,银行把民政局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审查认为,指定民政局作为宣老的遗产管理人有法可依,把民政局列为被告有利于案件审理。
2.民政局当被告,是否意味着民政局替宣老还银行贷款?
不是的。
民政局没有与银行签贷款合同,没有义务还贷款。
同时,民政局作为国家机关区政府管理民政工作的部门,一切经费由财政拨款。
民政局没有资产,没有自有资金,又怎么还贷款?
但是民政局被法院指定为宣老的遗产管理人,可以负责对宣老贷款购买的房产拍卖,所得款还银行66万贷款及利息,逾期利息。
如果卖房款多于还贷,余款由民政局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
如果卖房款少于还贷,有多少还多少,不得隐瞒。
卖房款少于还贷部分,宣老确无其他财产,也只好这样。
这个差额由法院写入判决书,作为银行坏账损失凭证。
至于诉讼费,民政局作为特殊的“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诉讼费,同样在宣老的卖房款中支出。
3.此案虽然解决了银行找到了孤寡老人如何还贷的难题。
思索起来是否有教训可吸取?
①孤寡老人申请贷款还,还款有何保障?银行是否作为一项审查内容,慎之又慎。
②银行放贷之前,是否有必要通过孤寡老人向当地民政局通报,让民政局事先知道孤寡老人申请贷款?
③孤寡老人抵款购房,假设发生地震房子震塌无法居住,或者孤寡老人失火把房子烧光,又没参加财产保险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银行放贷时是否有风险意识,想没想过还不上贷款怎么办?
来源:凡人闲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