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实践中,“凶宅”通常指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杀、他杀),而自然死亡一般不被认定为“凶宅”。日前,在一起因卖方未告知屋内曾有老人病逝而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中,法院认为,老人在屋内因病去世属自然死亡范畴,符合生命规律,为社会普遍接受,不构成“非正常死亡
司法实践中,“凶宅”通常指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杀、他杀),而自然死亡一般不被认定为“凶宅”。日前,在一起因卖方未告知屋内曾有老人病逝而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中,法院认为,老人在屋内因病去世属自然死亡范畴,符合生命规律,为社会普遍接受,不构成“非正常死亡”或“凶宅”。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欺诈。房屋出卖人负有向买方如实告知影响交易意愿及价格等重大信息的诚信义务。对于构成“凶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属重大瑕疵,卖方有主动披露义务,恶意隐瞒可构成欺诈。
对于自然死亡事件,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则卖方无强制告知义务,买方事后以此主张欺诈通常不能成立。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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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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