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还能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吗?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如何处理这类再审申请?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法院处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
最高法院: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还能申请再审吗?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应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阅读提示: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还能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吗?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如何处理这类再审申请?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法院处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应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案件简介:
1.江苏高院作出(2017)苏民再52号民事判决后,某湖公司申请对某森公司强制执行。
2.2019年10月28日,执行中,某森公司与某湖公司在宜兴法院达成执行和解,某森公司如约缴纳执行和解款。
3.2019年11月6日,宜兴法院对该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4.之后,最高检察院经某森公司申请,就52号案向最高法院提请抗诉。
5.2021年10月21日,最高法院以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某森公司未在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为由,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应否启动再审?
裁判要点: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应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可知以执行笔录记载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口头协议,也是和解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中,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江苏高院(2017)苏民再52号民事判决,某森公司与某湖公司经江苏省宜兴法院执行笔录记载,已就执行案款数额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上述款项付清后,本案全部了结”。该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某森公司亦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和解协议,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故本案符合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案例来源:
《某森公司、某湖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46号]
实战指南:
一、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应终结再审审查。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相对比较明确,也几乎不存在理解争议,在实践中的应用相对“简单”。不过,最大的问题在于:多数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未必会预见到后续提起再审的可能,也就不会关注到《民诉法解释》中的这一规定。法理而言,再审审查属于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纠错程序,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认可原生效裁判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解决了原纠纷。因此,除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表示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情况以外,法院并无对原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的充分必要,应裁定终结再审审查。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又针对原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情况,并不罕见。法院的具体处理方式需综合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内容等确定:第一,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并未履行完毕的,不影响再审审查程序(参见延伸阅读案例1)。第二,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通常情况下,法院直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参见延伸阅读案例2、案例3)。第三,例外情形是,虽然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但当事人在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不影响再审审查程序(参见延伸阅读案例4)
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第二种情况。多数当事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时候,不会有意识地在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或者说,不会意识到再审程序与执行和解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本案,为这类执行和解当事人敲响警钟,一旦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当事人将丧失就原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权利,除非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表示不放弃这一权利。
从充分保留救济途径的角度来说,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尽可能添加这类声明,明确不予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此外,当事人需留意:与执行和解有关的规则多数可见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但是,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中,也不乏零散的、与执行和解相关的规则。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全面地把握这类规则,就很可能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陷入被动。
法律规定:
1.《执行和解若干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2.《民诉法解释》(2020修正)
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第四百零六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3.《民事诉讼法》(2022修正)
第四百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第四百零四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延伸阅读:
1.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不影响再审审查。
案例1:《习水某公司、贵州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567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某窖公司与某酒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全部履行完毕,故不影响本案继续审查。
2.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当事人未在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案例2:《某瑞公司、某管委会企业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350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四)有本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第四百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再审期间,管委会与某瑞公司已就本案借款的还款数额和方式达成了《和解协议》,某瑞公司并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且通过鄂尔多斯市中院(2022)内06执恢10号结案通知书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该《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案符合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案例3:《胡某公司、嘉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174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胡某公司与嘉某公司已经就本案二审判决的执行签订和解协议;胡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嘉某公司支付了相应执行款,并变更了企业名称;一审法院亦已经作出结案通知书,本案二审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且胡某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裁定终结审查。
3.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当事人保留申请再审权利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予审查。
案例4:《某天公司、某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42号]
最高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某阳商贸公司和某天公司虽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但该协议明确约定某天公司保留对本案申请再审的权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应对某天公司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事实,并不影响本案的审查结果。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
来源:北京李营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