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假翡翠手镯玉石项链钻戒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10-27 15:22 1

摘要:翡翠和钻石饰品兼具装饰价值与收藏属性,成为不少消费者的心头好,但也因为鉴定市场门槛高,信息不对称,成为假货的重灾区,但满心欢喜购入的首饰被鉴定为注胶、染色的仿制品时,消费者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

翡翠和钻石饰品兼具装饰价值与收藏属性,成为不少消费者的心头好,但也因为鉴定市场门槛高,信息不对称,成为假货的重灾区,但满心欢喜购入的首饰被鉴定为注胶、染色的仿制品时,消费者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

相关案例

案例一:翟某联系德玉斋的经营者林某购买一支手镯,林某接到订单后在关某处订购,通过快递发送到翟某处,翟某收到手镯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非天然翡翠,而是经过酸洗、染色、填充的处理加工翡翠,遂联系到林某,林某联系翟某进行解决,但是未果,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德玉斋退一赔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德玉斋返还手镯购买价款及鉴定费用,关于三倍赔偿,法院认为林某在出售此手镯时没有欺诈故意,即林某也不知道该手镯非天然翡翠,遂对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案例二:温某通过微信转账向王某购买13件翡翠,后温某把翡翠送去检测发现王某发货的翡翠是假货,温某多次联系王某,要求王某退款,王某拒不退款,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一、撤销温某与王某之间买卖合同;二、判决王某偿还温某货款23300元;三、判令王某按照翡翠价格的三倍69900元赔偿给温某;四、判令王某承担翡翠鉴定证书运费以及翡翠鉴定费用共计146.7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自述其是翡翠经营者而非消费者,且温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系翡翠经营者,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相关规定,判决一、撤销温某与王某的翡翠买卖合同;二、王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温某货款23300元;三、王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温某146.75元;四、驳回温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石某通过点淘直播,购买沈某三只翡翠手镯,后经过鉴定发现是翡翠处理手镯,与沈某承诺的天然翡翠不符,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沈某进行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三只翡翠A货手镯,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且石某反复询问客服是否为翡翠A货,说明石某对该手镯质地亦心中存疑,故石某应当承担网络购买玉石的相应风险,对石某主张三倍赔偿之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文启律师说法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核心适用条件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即出卖人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导致购买者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主张退一赔三通常都能得到支持,但需要注意以下三类情况通常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1.经营者无欺诈故意,若商家自身对翡翠的真实品质存在误解,比如因为供应链问题误收假货并如实宣传其认知中的“真货”其行为属于过失,而非欺诈。

2.价格显著偏低无信赖基础:若交易价格原低于天然翡翠手镯 的市场行情,足以使普通理性消费者意识到商品可能存在问题,则难以认定其对“真货”产生了合理信赖利益。在此情况下,即使商品为假,也可能因为缺乏欺诈的构成要件而不支持“退一赔三”

3.交易主体不适用《消法》该条款仅适用于“经营者”向“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场景。一方面,若对方是个人闲置转让,且无长期营利性销售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另一方面,若买家购买翡翠用于商品转售等非生活消费目的,也不具备“消费者”身份,此类非经营与非消费的交易,不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则。

此上三种情况消费者只能要求退货退款,主张鉴定费等合理损失,或根据双方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文启律师建议

为确保“退一赔三”的维权主张得到支持,消费者需留存完整交易证据,比如付款凭证,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尤其是关于“是否为天然翡翠的承诺,收到翡翠手镯后及时进行复检,发现商品为假货后,先于商家沟通,明确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若商家拒绝赔偿,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梨园戏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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