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指导、引领检察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本专题聚焦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领域、主要类型及关键环节,直指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久侦不结案的违法行为、毒品案件犯意引诱的审查难点等问题,突破监督线索发现的固有模
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指导、引领检察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本专题聚焦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领域、主要类型及关键环节,直指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久侦不结案的违法行为、毒品案件犯意引诱的审查难点等问题,突破监督线索发现的固有模式,探索存疑不起诉决定后财产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解除,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协同监督体系,为完善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提供实践参考。
醉驾案件全流程监督模式的
构建与探索
刘 霞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主任
三级检察官
范文奇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
五级检察官助理
艾鑫玥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
五级检察官助理
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把履行侦查监督职责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当发现群众控告“醉驾”案件血检结果明显异常时,主动对侦查机关受案、立案情况开展同步监督,自行调查核实,最终查明侦查人员存在更换抽检血样情况。推进检察一体履职,上下联动,及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对醉驾嫌疑人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立案。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并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实现了案件办理与治理的深度融合。
关键词:全流程监督 调查核实 更换血样 职务犯罪 类案监督 大数据法律监督
全文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9年9月生,水电安装工。2021年10月16日21时,涂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碰撞到在人行横道通行的刘某某,致使刘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经现场呼气检测,涂某某呼气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当场被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王某某、辅警占某带至广丰区中医院抽取血样待检。
10月17日上午,为逃避法律追究,涂某某请托王某某、占某将其“醉驾”降为“酒驾”。同日下午,王某某、占某在分别收取涂某某好处费1万元、1.5万元后,便安排涂某某重新抽取血样,并由王某某进入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血样保管区域,替换了涂某某于肇事当日抽取的A管血样。同年10月18日,王某某将替换后的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分。
因刘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主动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经接访后,广丰区人民检察院高度怀疑抽检血样被更换,主动对侦查活动开展监督,要求广丰区公安局更换侦查人员并将涂某某于肇事当日抽取的B管血样送检。同年11月10日,涂某某B管血样检出酒精含量为226.14mg/100ml。
2021年11月11日和17日,广丰区公安局先后以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2022年4月22日,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2022年6月22日,广丰区人民法院以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涂某某服判未上诉。
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将民警王某某、辅警占某职务犯罪线索移送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王某某、占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2023年9月25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占某犯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1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醉驾”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办案重点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针对醉酒危险驾驶类案件侦查环节暴露出的降格处理、消极侦查、血样提取、保管及送检程序失范等问题,着力加强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严格规范执法司法流程,推进醉驾依法治理。同时通过运行刑事检察与检察侦查协作配合机制,在审查个案实体证据与程序合法性的基础上,同步筛查执法规范化问题及职务犯罪线索,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有效,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一)深化刑事检察与控申检察协作联动,精准挖掘侦查监督线索
在新时代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纵深推进的背景下,侦查机关内部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力度的持续加大,不断推进执法司法运行的规范性与透明度,醉驾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方式逃避刑事处罚的现象已大幅减少,但部分执法人员及醉驾人员仍心存侥幸,内外勾结,利用醉驾案件血样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等流程的监管漏洞,突破法律红线寻找“权力寻租空间”,以更为隐蔽的手段帮助涉案当事人逃避刑事追究,严重破坏了执法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而控告申诉就是“送上门”的监督线索,是侦查活动监督的“富矿”。为应对新形势下醉驾案件监督滞后、被动问题,广丰区人民检察院紧盯群众信访诉求焦点,深化内部协作联动,构建主动、多元线索挖掘机制。在不断增强信访接待人员刑事检察业务能力的同时,打通内部协同壁垒,深化刑事检察与控告申诉检察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从当事人的日常控告申诉中深挖侦查活动监督线索,并实现线索的快速响应和综合研判。
本案线索即来自检察机关的一次日常信访接待,信访人反映涂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80mg/100ml),且肇事者案发时浑身酒气,但侦查机关却以“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为由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大相径庭。被害人刘某某不满侦查机关的处理结果,主动向检察机关信访接待部门反映情况,请求依法进行监督。鉴于醉驾案件证据易灭失、程序时效性强特点,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异常后,立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联合刑检、控申、检察侦查部门综合研判线索。通过调取并比对肇事者涂某某的呼气酒精检测单及血样酒精鉴定报告,发现两份检测结果确实存在显著性差异,该案存在抽检血样被替换的重大嫌疑,侦查人员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线索。
(二)深化一体融合监督履职,实质化运行调查核实权
1.注重横向衔接,构建一体办案机制。醉驾案件的高质效履职监督离不开检察机关内部协同配合与监管合力。为适应醉驾案件办理新特点、新趋势的客观需要,提升监督意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信访人申诉,并经初步研判认为血样检测结果存在异常后,迅速建立刑事检察与检察侦查紧密衔接的一体化办案团队,通过“线索同步研判”“证据双向补全”机制,实现案件审查与侦查调查同步推进。针对性补强证据链条缺失环节,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纠正纠偏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诉。
2.协同调卷审查,明确侦查违法事实。围绕案件线索,刑事检察部门与检察侦查部门协同开展调卷审查发现本案侦查活动存在严重违法。一是侦查人员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未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侦查人员未对肇事者涂某某、证人周某某、伤者刘某某取证,违反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存在明显程序违法。二是在案证据确实显示涂某某案发时呼气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但血液酒精鉴定含量却为0mg/100ml,明显违背常理。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区公安局立即更换侦查人员,对涉案人员进行取证,并将涂某某于肇事时抽取的B管血样依法送检。经检测,涂某某B管血样酒精含量为226.14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3.明晰调查方向,有效衔接检察侦查。针对案件中出现的A管与B管血样检测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不合理情形,在涂某某拒不供述(“零口供”)的情形下,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将取证重点转向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梳理,形成主要犯罪事实证据闭环。因发现本案可能存在广丰区公安局办案民警徇私枉法犯罪线索,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围绕上述疑问运用调查核实权自行开展调查核实,对渎职类犯罪及妨害作证等关联犯罪一体打击。一是溯源侦查行为。通过调取并审查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血样保管区域、医院抽血窗口等关键区域的监控视频,发现肇事次日民警王某某、辅警占某带领涂某某重新抽取血样,后王某某带着血样一人进入血样保管区域,王某某存在替换血样的重大嫌疑。二是查明肇事者与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链条。通过调取肇事者涂某某、民警王某某、辅警占某的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在重新抽取血样之前,涂某某与占某有频繁的通话记录,此后占某微信收到涂某某转入的钱款2.5万元后,随即向王某某转账1万元,该通话记录及资金流水清晰表明民警王某某、辅警占某存在接受涂某某请托,帮助涂某某逃避刑事追究的重大嫌疑。
综合调查核实情况及在案证据,广丰区人民检察院逐步还原了涂某某危险驾驶案的真相,也还原了涂某某的妨害作证行为,建议广丰区公安局对涂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立案,同时将民警王某某、辅警占某在该案中可能存在的收受贿赂、替换血样职务犯罪线索依法移送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三)深化全周期监督机制,推进醉驾案件系统治理
醉驾案件监督效能的可持续深化,需构建“个案纠偏-类案治理-数字赋能”的全周期监督机制。通过本案办理,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将涂某某危险驾驶案所暴露的侦查违法行为转化为对醉驾案件系统性制度的创新,同步推进机制完善和数字监督融合,推动实现醉驾类案件从末端处理到源头治理的转变。
1.完善机制建设。结合本地公安机关侦查特点,在涂某某危险驾驶案办理的基础上,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近三年办理的醉驾案件开展系统性排查梳理,发现另有13件案件存在血样提取、送检程序不规范及民、辅警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针对以上风险点,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公安局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明确血样提取封装标准、送检时效要求等关键技术规范,并要求加强对民、辅警的监管。在该检察建议的推动下,广丰区公安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酒、醉驾案件办理的有关规定》,细化“双人见证”“全程录像”“血样保管区域AB锁管理”等操作规程,规范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流程,并通过专题警示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压实办案民警主体责任。同时结合最高检发布的“醉驾”典型案例及最新办案规范,就醉驾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实务分析。开展检警同堂培训与实务研讨,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深化检警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2.强化数字赋能。对于醉驾案件而言,血样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等环节是审查的重点,也是职务犯罪高发点。广丰区人民检察院运用“业务规则+数据模型”双驱动监督方式,通过深挖醉驾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存在的问题,聚焦血样全周期管理,研发血样提取不规范法律监督模型,重点关注血样提取、送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运用数字监督模型精准发现监督线索并将该模型在全省应用推广,目前已成案102件。在数字监督模型的驱动下,上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血样提取不规范问题完成全面整改,《血样提取登记表》已由手动填写更新至电子生成,实现了血样提取的全流程监控、监督,从源头缩减了危险驾驶案权力寻租的空间。2024年,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模型应用推动办案质效提升,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模型应用先进院。
三、醉驾案件侦查活动监督的思考与深化
当前我国犯罪形势和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轻微刑事案件比例不断上升、重罪案件比例不断下降。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意识,践行“小案精办”理念,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强化侦查活动全流程监督,着力破解醉驾案件侦查环节系统性风险,有效规范侦查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最终推动侦查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一)前移监督关口,构建全流程动态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在立案审查、侦查取证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环节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侦查活动监督实践中发现,部分侦查人员因信息壁垒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存在因利益驱动等为涉案当事人提供违法帮助的情形,其中“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系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其本质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逃避刑罚制裁,这一过程往往涉及多个环节的系统性违规操作,通过传统监督方式难以有效发现和纠正。
依据《宪法》第134条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为切实防范侦查权滥用,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检察机关应转变监督理念和模式,建立健全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不断强化侦查监督意识。检察机关通过不断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注重通过权利人控告申诉、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察活动发现侦查违法线索,尤其是针对部分未进入正式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将监督关口前移,依法对侦查行为进行全流程监督,主动监督纠正侦查违法,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刑事诉讼全过程,实现对侦查权力运行关键节点的全覆盖监控。
(二)强化刑事检察与检察侦查协作配合,深挖职务犯罪线索
在新时代法律监督体系构建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刑事检察与检察侦查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既要全面履行刑事案件的审查监督职责,又要深入挖掘和纠正侦查违法行为,对案件中存在关键证据无法合理解释、处理结果明显失衡等异常现象保持高度敏感,将其作为发现侦查人员违法违纪甚至职务犯罪线索的重要突破口。
为确保机制有效实施,检察机关依托“检察一体”履职,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协同监督体系。在横向协作层面,强化内部部门联动。刑检部门作为“前哨”,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履行核查移送职责,将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检察侦查部门。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对移送线索联合会商、研判,共同评估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为后续深入调查奠定基础。在纵向协作层面,建立分级分类处理机制,检察机关在接收线索后,依法运用调查核实权,重点围绕是否存在故意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内容开展初步核查工作。经审查认为存在重大嫌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确保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检察机关通过落实协作配合机制,突破传统“就案办案”局限,从个案审查转化为发现和纠正深层执法司法问题,从单一监督转化为协同监督,通过内部联动和上下协作,形成监督合力。这一机制不仅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实时、有效监督,提升了侦查取证的规范性和案件质量,更有效震慑和查处司法腐败行为,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动性和刚性。
(三)强化综合履职,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醉驾案件的多发态势,不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其背后隐藏的侦查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风险,更是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公信力的严峻挑战。为有效面对这一挑战,检察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应当超越个案办理,全面强化检察履职,并深度融合数字检察,提升法律监督的广度、深度和精准度。
深化类案监督,推动源头治理。检察机关通过对辖区内大量醉驾案件的系统性收集和分析,精准识别侦查环节中醉驾案件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针对分析发现的系统性问题和执法风险,检察机关不再局限于个案纠错,而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功能,通过制发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类案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督促侦查机关切实整改消极执法或执法不规范问题,严格依法办案。更重要的是,推动侦查机关堵漏建制、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从源头减少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赋能数字检察,突破监督瓶颈。传统法律监督在应对醉驾案件数量大、违法线索隐蔽性强等特点时,面临线索发现难、监督精准性低等问题。将数字检察技术深度融入侦查活动监督,是破解传统监督瓶颈、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和精准性,实现检察监督现代化水平的必然选择。检察机关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依托,对案件信息进行智能筛查、碰撞比对和深度挖掘,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从被动受理到主动监督,精准纠正类案问题,从根本上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9月(经典案例版)
来源:中国检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