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8月30日,张泽军在青海省西宁市接受《人民法治》杂志社总编辑梁相斌专访,介绍全省三级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要求与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做法。张泽军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青海省玉树市哈秀乡,三江源国家公园长江雄姿(视觉中国 供图)
青海高院外景(张虎魁 摄)
2025年8月30日,张泽军在青海省西宁市接受《人民法治》杂志社总编辑梁相斌专访,介绍全省三级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要求与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做法。张泽军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梁相斌:张院长,据我了解,为了落实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青海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许多创新。为此,请您向我们介绍一下青海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具体举措和实践经验。
张泽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目标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与社会的和谐”。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2025年是“两山”理论提出20周年。重温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结合近几年青海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司法实践,谈谈我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始终牢记保护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的重大要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两山”理论,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瞻远瞩和深厚情怀。
1997年4月,时任福建省委副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到三明市将乐县高唐镇常口村调研。看到清澈的金溪和对岸山上大片的原始森林,他语重心长地叮嘱当地干部,“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山区要画好‘山水画’,做好山水田文章”。2005年8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余村考察时,面对这个小山村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的“两难”困境,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形成了“两山”理论。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省的生态环境保护高度关注。从2016年到2024年,他曾先后3次来青海省视察,并多次作出指示,站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水资源和气候稳定、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和民族团结的全局高度,强调保护青海省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
2025年8月,青海高院院长张泽军(左)接受梁相斌采访(武志俊 摄)
2016年3月,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省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用“眼睛”和“生命”为喻,强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他指示,“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省考察时强调,“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202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又一次来青海省。在此次考察过程中,他要求青海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青海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民族团结、共同富裕,在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更大进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青海篇章。
这些指示和要求与“两山”理论的精髓一脉相承,不仅为青海省经济的绿色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青海法院依法保护好生态环境提供了根本遵循。青海法院贯彻落实“两山”理论,就要学会从“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社会长治久安的全局”的高度,认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深刻领悟新时代保护好生态环境,本质上就是维护党、国家和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是“国之大者”。
第二,始终牢记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重大政治责任。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深刻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两山”理论的精髓要义,将其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遵循。这一理论科学回答了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如何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如何将绿水青山永续传承等一系列重大命题。优美的生态环境不仅是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根基,更是惠及子孙后代的宝贵财富。无论是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还是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历史维度来看,生态环境保护都具有极端重要性,是人民法院必须坚决扛起的政治责任。回顾粗放型发展阶段,一些地区未能从战略全局认识生态保护,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忽视长远生态利益,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与资源过度开发并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外伤”与“内伤”,最终制约发展进程。这些深刻教训,正是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为政治责任的重要实践启示。人民法院必须从政治上认清职责使命,通过司法裁判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第三,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履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职责。在审判实践中,青海法院要全面准确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强化法治在生态治理中的保障作用。全省三级法院应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挖珍稀野生植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同时,必须严格遵循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在每一个司法环节中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某非法采矿系列案件审理中,青海法院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实行区别处置:一方面,对构成犯罪,特别是顶风作案、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另一方面,对法律上罪与非罪界限存有合理争议的行为,依法不予认定犯罪,坚决防止逾越法律尺度。同时明确,不构成犯罪并不免除应负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赔偿责任。这一做法展现了人民法院精准适用法律、平衡权益保护与生态修复的专业能力,既体现了对法律的忠诚遵守,也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这个案件收到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判决后,相关部门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陆续追回生态修复费用23.5亿元,全部投入环境修复工程。此次审判不仅保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还使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最终重现绿色。
2025年4月,青海高院法官在西宁市人民公园举行“法律十进”活动(青海高院 供图)
梁相斌:您的介绍让我们认识到,青海法院在环境审判中特别强调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能否请您再结合案例具体说明一下这种统一是如何实现的?
张泽军:我认为,法院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应该首先考虑如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贯彻领袖思想和法律原则以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大要求,实际上就是通过办案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在这里,我举一个例子。青海省同德县是一个以牧业为主、农牧结合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这里的牧民每户有几千亩的草甸。相较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草原,这里的草甸土壤层更浅,加之当地海拔高、气候寒冷,降水量少、蒸发量大,一旦被破坏便很难修复。长期生活在这里的牧民,习惯在自己的牧场开一小块草甸种植牧草,用于牛羊过冬。这种在高原草甸上种植少量牧草的行为到底算不算破坏农用地犯罪,一直存在不同看法。面对这类案件,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没有明确之前,我们并没有机械理解、简单判决,而是认真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处理。经过研究,我们认为,牧民种植牧草主要是自用,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并不大。这也符合人民法院在刑事犯罪认定中应当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要求。经过层层汇报和多方协调,本案在处理上最终仅对涉案的几十户牧民中少数行为严重者判处了实刑,充分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梁相斌:能否请您再分享一个体现法理情相结合的案例?
张泽军:有位藏族群众在自家草甸上设了一个陷阱用来捕猎岩羊——一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快一个月时,儿子外出放牧,父亲嘱咐他去查看之前设下的陷阱是否捕到了岩羊,结果儿子发现陷阱里有一只因为被困时间太长已经饿死的小雪豹。随后儿子将小雪豹带回家中,但由于没有冰箱,父子俩便一起将其运到女婿家中存放。正当三人商量着如何将这只小雪豹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雪豹是濒危野生保护动物,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在审理过程中,作为主犯的父亲因病在看守所去世,但儿子和女婿依然在看守所等待宣判。按照藏族习俗,父亲的葬礼儿子与女婿必须到场。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法律既要有刚性尺度,也应有司法温度。因此,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法院坚持法理情相统一,经过与相关部门沟通,准许由公安机关带领两名被告人暂时回家办理丧事,事后再送回看守所。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藏族群众和被告人家属对于这一做法都表示赞同。此举不仅稳定了被告人及家属的情绪,也维护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弘扬了法治精神,促进了民族团结。
梁相斌:这几个案子都很典型,而且能够体现我们的执政理念、司法理念。
张泽军:人民法院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体现了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的贯彻。因此,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又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到实处。正因如此,在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法院的每个裁判结果都凝聚着法官的心血与智慧,重若千钧。这个过程虽然不易,但是青海法院一直都在努力,也确实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2023年11月,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偏远牧区开展调解工作(格来巴松 摄)
梁相斌:通过五年的努力,青海省的生态环境发生了哪些具体变化?
张泽军:我感觉到这些变化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绿色增加了。2021年我来到青海省西宁市的时候,这里的青山绿水还没有现在这么好。如今,明显可以看到周围山上的树长大了,绿的时间更长了,山上的草也都长出来了,变化真的很大。而且树多了、草多了以后,降水量也增加了——这几年的青海省,特别是西宁市,大范围的降雨明显比以前多了。
二是污染减少了。我刚来的时候,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直接排放、旅游区乱扔垃圾等问题相对较多。为此,青海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严格禁止污染物直排,通过治理实现雨污分流;聘请藏族群众担任清洁环保守护者,把垃圾收集起来集中处理。经过几年的努力,青海省的自然环境大为改善。
三是力度更大了。近几年,青海省委、省政府持续加大对非法采矿的打击力度、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生态损坏的修复力度、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等。目前,青海省生态复绿面积增大,雪豹、藏羚羊、裸鲤等野生动物的数量大幅增加。如今,在玉树、果洛等地的电力铁塔上,已经安置了超过5000个人工鸟巢,用来改善当地鸟类的栖息环境,尽量减少高压线路导致的鸟类死亡。此外,祁连山南麓昔日人为破坏造成的山体疮疤,如今也已披上了绿装,实现了从荒芜到绿洲的巨大转变。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深切体会到,老百姓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已经明显增强。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人民法院法官骑马前往花石峡镇偏远牧区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张虎魁 摄)
梁相斌:在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时,我们常常强调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力。在您看来,是否有一种比这些外部强制力更为根本和有效的力量?
张泽军:真正的生态保护靠的是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动。这才是最伟大、最有效的力量。
梁相斌:根据您所讲的内容,我们可以认为,只有真正把“两山”理论落实到人民群众中去,才能激发人民群众的自觉性,进而实现生态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张泽军:人民法院法定职责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生态环境的法治宣传,让人民群众真正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的“两山”理论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
梁相斌:为了让青海省人民都心怀“两山”理论,做“两山”理论的执行者、实践者,青海法院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张泽军:人民法院一直重视加大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例的宣传力度。我们定期发布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案例,促进公众环保意识提升和传统观念转变。例如,在过去,部分群众认为狩猎是改善生活的寻常方式,如今通过案例警示与宣传,其深刻认识到猎捕珍稀野生动物是对生态的严重破坏。不过,这种认识的转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青海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实践优势,通过选取典型刑事犯罪和生态修复案例,为公众提供更加生动的法治宣传教材。目前,青海法院在全省部署了很多生态环境修复宣传点。我们将这些典型案例印制在广告牌上,让广大旅客一进入青海省就能感受到浓厚的环保氛围,从而感悟到自身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治和法律责任。(梁相斌)
诉讼服务中心: 0971—12368
省法院导诉台: 0971—6165249
省法院督察局: 0971—6163105
来源:青海高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