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产生并发展于我国古代,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求相吻合,可以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为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深厚历史底蕴和实践支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灿烂辉煌,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文化软实力,可以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实现古
安徽省桐城市六尺巷。新华社记者杜宇摄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产生并发展于我国古代,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求相吻合,可以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为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深厚历史底蕴和实践支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灿烂辉煌,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文化软实力,可以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实现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持续发挥积极效用,其印记在我国当代法治实践中清晰可见。
法德共治蕴含
“礼法并用”传统智慧
法德共治,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共同作用于治国理政实践,反映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的内在联系。两者可以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可以说,“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正是这一关系的科学表达。在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双管齐下、两手并举,确保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可缺位、错位、换位。
法德共治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具体体现为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此处的“礼”是以道德为基础和核心内容所形成的规则体系与精神准则,重点在于教化引导,突出积极性与预防性;刑与法都是指法律规范,侧重于惩罚约束,消极性与惩治性比较明显。礼与法之间存在深刻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若行为严重违背礼的准则,就要受到法的制裁;另一方面,治理国家既离不开礼的教化,也少不了法的制裁,二者缺一不可。
礼法结合的文化早在先秦时期便已产生,那时的哲人已有相关表述,如孔子主张依礼治国,推行礼治,即“为国以礼”。当然,礼治也不能放弃用法,他认为礼法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即“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荀子在总结前人论述的基础上,对礼法关系作出更直白的表述,他指出:“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同时,他还特别强调国家治理中礼法的重要作用,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发展至汉朝,礼法结合的理论有了进一步发展,东汉陈宠明确提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深刻阐述了礼与刑的辩证关系。作为古代中国的正统文化形态,礼法结合的理念被长期沿用,深刻影响了历代治国实践。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今天,礼法结合正在焕发新的生机,成为法德共治中的重要元素。
立法实践彰显
多元传统理念
立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集中体现了国家意志,是法治的起点与根基,也是执法、司法、守法的前提。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首先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切实做到“立善法”,正如古训所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恰可为“立善法”助一臂之力。它可提升我国立法的独特性,增强立法的亲和力,从而提高立法的整体水平。这种传统与现代的融合,并非理论层面的构想,已体现于我国立法实践的具体行动。
以民法为例,我国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就十分重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例如,在民法典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里,特别强调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就蕴含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如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同时,民法典第7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吸收了传统社会“礼俗教化”的治理智慧,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善良风俗纳入法律约束范畴;第1043条规定的“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将“孝亲敬老”“家国同构”的传统家庭伦理转化为法律倡导的价值导向。这些条款中所体现的平等、诚信、敬老爱幼等核心内涵,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异曲同工,堪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表达,实实在在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加分。
在刑法领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实质也得到了体现。例如,在刑法总则部分,专门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恤刑作了规定。刑法第17条规定,追究不满18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外,可以不予刑事处罚,但要“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刑法第17条之一还对老年人犯罪的恤刑也作了规定,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恤刑原则一脉相承,让刑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兼顾社会伦理的温情。
我国刑事诉讼法同样融入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其中的慎刑规定就是如此。刑事诉讼法的第三编“审判”的第4章用整整一章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内容包括死刑的核准权、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的合议庭、处理结果、程序等,核心内容是“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内容体现了对死刑适用的审慎精神。这种精神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十分契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要求司法官在判案时,严格按照法律定罪量刑,避免滥刑,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以这一思想为指导,在南北朝时期还出现了由皇帝最终决定死刑的死刑复奏制度,并在唐朝趋于成熟。
总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正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方式,融入“立善法”的全过程,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注入深厚的历史底蕴与文化自信。
司法实践为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注入当代活力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可操作性,既能够通过立法转化为制度规范,也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际作用。实践证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等核心价值追求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天下无讼”的价值追求与当前司法工作加强源头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整体思路高度契合,被运用于多元司法领域,效果很好。例如,福建省武夷山市法院把无讼价值追求与朱子关于“家”的思想相结合,创设了以“问源、扬和、谕理、循法”为内容的“朱子·家”八字审判工作法。在源头上解决了纠纷与矛盾,促成了当事人的和解,同时也开辟了一条多元化解决纠纷与矛盾的路径。
“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在“六尺巷”的故事中得到了生动诠释。这个故事虽发生在清朝安徽桐城,但其蕴含的化解矛盾的历史智慧,以及对“以和为贵、讲求礼让”文化的传承,即便在今天依旧熠熠生辉,为当代处理纠纷、促进和谐提供鲜活启示。如今,“六尺巷”已不仅是一处地名、一个典故,桐城人运用六尺巷蕴含的智慧,来解决邻里矛盾、纠纷争执。蕴含“以和为贵”价值追求的“六尺巷”故事还走向全国,成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纠纷的有效抓手。河南省原阳县法院的实践就是例证。当地村民毛某有一处祖遗宅基地,因与西邻吴某父子存在边界争议,房屋十余年没有翻新。2023年3月,毛某准备翻造重建时,遭遇吴某父子的反对与阻挠。双方争执不下,矛盾升级,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吴某父子确有侵权行为,应该停止对毛某翻造重建房屋的妨害行为。办案法官借鉴“六尺巷”故事开展调解工作,提出各退一步的务实解决方案,最终顺利结案。这只是一个缩影,“六尺巷”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在司法实践中正受到越来越多地重视与运用。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融入当代法治的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法治实践中得以传承与弘扬,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并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最好的传承,不仅是文化层面的弘扬,更在于将其核心精髓融入当代法治体系,通过国家治理实践赋予其新的时代生命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意味着这一文化成果获得国家层面的认可与支持,从传统文化资源升华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支撑。法治还是一种公开的活动。在法治中,不断体现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会形成一种强有力、持续不断的连贯性,使其融入法律以规范人们的行为,成为人们的一种行为方式。在这一过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得到升华,并更具规范性与权威性,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文化软实力。
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含量便是这一特色在中国大地上生存、发展而来。它集中了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法治智慧,涵盖了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法治文明,蕴含了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法治血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新时代法治精神,又扎根中华文明沃土。还可增强文化认同基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民众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深度契合,其融入能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更易被民众接受、信仰,推动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更能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历史经验借鉴,使其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既具理论引领力,又有实践生命力。
有利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立足中国实际,构建体现中国特色、顺应时代要求的法治发展道路,集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离不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滋养和熏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更有中国味。比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转化、发展为法德共治的治国方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转化、发展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转化、发展为多元化解纠纷矛盾的机制等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入不仅使我国法治现代化更具本国特色,也更符合本国的国情、社情与民情,真正成为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动能、适应中国社会发展需求的法治动因、增进人民福祉的民生保障。
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双流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