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年近6旬的男子赵某想不开,于是进入地铁站卧轨自杀,一名女乘客发现后立即报告给站务员,站务员赶紧激活紧急关闭按钮,赵某被救下来了,但是他的右手臂前臂却因此截肢。事后,赵某起诉地铁,称自己是因头晕滑倒跌入轨道,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地铁公司赔偿1
上海,年近6旬的男子赵某想不开,于是进入地铁站卧轨自杀,一名女乘客发现后立即报告给站务员,站务员赶紧激活紧急关闭按钮,赵某被救下来了,但是他的右手臂前臂却因此截肢。事后,赵某起诉地铁,称自己是因头晕滑倒跌入轨道,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地铁公司赔偿100余万元。
赵某年近6旬,是外地来沪的务工人员。他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非常大,特别是随着年龄越来越大,挣钱越来越难,赵某觉得活着太累了,一度产生轻生的念头。
去年3月,赵某在种种压力下几近崩溃,觉得继续活下去太没意思了,不如就此解脱。
赵某想了想,跳楼太害怕,跳河太痛苦,不如去铁轨上卧轨自 杀,嗖的一下人瞬间就没了,也体验不到什么痛苦。
于是赵某买了一张票进入地铁3号线,准备实施他的自 杀计划。进入地铁后,赵某趁无人注意翻越栏杆躺在了轨道上。
当时站务员并没有发现异常,一直在正常收发列车,一名女乘客往后方看了一眼,结果看见铁轨上有个人。
女乘客吓了一跳,立即将这件事报告给了站务员,称上行列车后方的铁轨上有人。
站务员赶紧查看,确认女乘客所说属实后,立即激活紧急关闭按钮,并将此事报告给车控室和值班站长。
随后,众人赶过去,将赵某从轨行区抬到站台的管理房内,在此过程中,赵某一直大喊大叫,让他们不要救他。
事发后,先行赶来的民警询问赵某,赵某还一直在哭着喊:“不要救我!”民警问他怎么进入地铁的,赵某说:“我手机扫码进的站,你们救了我,让我以后怎么活呀!我到火车站就是想卧轨自杀,没成功,就压到了手。”
随后,救护车赶来,从事发到救护车将赵某接走,前后只有20分钟。
救护车走后,地铁站又派人将赵某的断臂送到了医 院,可是医 生检查后告知,赵某的右前肢无法续接。
原本大家以为此事到此为止了,可谁也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后,赵某竟然将地铁公司起诉了。
赵某称,自己在地铁三号线等车时,头晕滑倒掉进轨道,被地铁碾压掉右前肢,造成6级伤残。
地铁方没有在自己滑倒后没有及时发现,也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自己的伤残承担责任。
据此,赵某起诉地铁公司索赔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庭审时,地铁公司非常气愤,辩解称:
1、赵某身高1米6,地铁的屏蔽门和屏蔽墙高1.5米,从屏蔽墙或者屏蔽门直接滑落到轨行区显然不可能。
2、赵某系自杀,案发当天,民警赶到后问话,赵某都没说不想活了,还承认,他是自己翻越站台屏蔽门进入轨行区卧轨自 杀。在赵某和家里失联后,他的女儿和女婿还到上海找过他,称他有轻生意向。
3、案发后,地铁站已经第一时间对赵某进行了救助,且从事发到救护车赶到,前后还不到20分钟,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
二、法律分析1、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它要求特定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其核心要义在于这些主体需要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危险,保障进入该场所或参与活动人员的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硬件方面,如场所设施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软件方面,如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等。
2、本案中,地铁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地铁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铁公司有责任确保地铁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包括轨道、列车、屏蔽门、电梯等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和更新,保证其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站内需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引导乘客安全出行。同时,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乘客宣传安全知识,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
另外,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包括站务员、安保人员等,负责站内的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
最后,还需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本案中,站务员在接到女乘客的报告后,迅速查看并确认情况属实,立即激活紧急关闭按钮,同时将此事报告给车控室和值班站长。
这一系列行动表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在得知危险情况后,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了必要的紧急措施,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更严重后果。
从赵某进入轨道到救护车赶来将其接走,前后仅用了20分钟。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地铁公司不仅启动了紧急关闭程序,还组织人员将赵某从轨行区抬到站台的管理房内,并且在救护车到达后,地铁站又派人将赵某的断臂送到了医 院。
这一系列救助行为体现了地铁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尽到了在当时情况下能够做到的合理救助责任。
3、赵某的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
赵某主张自己是在地铁三号线等车时头晕滑倒掉进轨道。
然而,地铁公司提出赵某身高1米6,而地铁的屏蔽门和屏蔽墙高1.5米,从屏蔽墙或者屏蔽门直接掉落到轨行区显然不可能。
从常理推断,屏蔽门和屏蔽墙的高度设置本身就是为了防止乘客意外坠落,在正常情况下,仅因头晕滑倒就越过这一高度屏障跌入轨道的可能性极小。
并且,赵某在事发后民警询问时,承认自己是翻越站台屏蔽门进入轨行区卧轨自 杀,这与他在起诉时声称的头晕滑倒情况不符。
因此,赵某关于事故发生原因的陈述可信度较低。
综合以上分析,地铁公司在设施设备安全方面,设置了屏蔽门等防护设施;在安全警示与引导方面,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明显不足,但屏蔽门等设施本身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在人员管理与应急处置方面,工作人员在得知赵某进入轨道后,迅速采取了紧急措施并进行了及时救助。
因此,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反观赵某,他是主动翻越屏蔽门进入轨行区卧轨自 杀,这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通常需要具备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等要素。
本案中,地铁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与赵某的受伤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赵某的索赔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4、判决结果
一审认为,地铁站有1.5米高的屏蔽门或者铁栏杆,如果不是特意攀爬,正常跌到不可能落入轨道,更不可能直接落到轨道正中间。
赵某进入轨行区系其自行翻越屏蔽门进入,其右臂也是因他卧在铁轨上,被疾驰而来的列车碾压致残。
而根据赵某的女婿说,赵某有抑郁症,有轻生的念头,所以和他失联后,自己和妻子前往上海寻找他,并于事发当天报了警。
因此,一审认为张某受伤结果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
地铁公司无法对赵某的个人行为提前预知和预防,事发后,站务员立即对赵某展开救助措施,打110及120,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赵某要求地铁公司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一审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男子进轨道欲自杀获救后索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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