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苏南京,某小区92栋业主陈某的小院子里经常有猫狗乱拉乱尿,气愤之下在小区里张贴书面警告,称将在附近投放含异烟肼的火腿肠,让养狗的看管好自己家宠物。投放当天,66栋业主蔡某的泰迪犬中 毒,蔡某气愤不已,起诉陈某和物业索赔近10万。
江苏南京,某小区92栋业主陈某的小院子里经常有猫狗乱拉乱尿,气愤之下在小区里张贴书面警告,称将在附近投放含异烟肼的火腿肠,让养狗的看管好自己家宠物。投放当天,66栋业主蔡某的泰迪犬中 毒,蔡某气愤不已,起诉陈某和物业索赔近10万。
一、案件详情
陈某是南京市高淳区某小区92栋的业主,陈某家在一楼,门口有个小院子。
为了住的舒心,陈某对自己家非常上心,门口的小院子也是尽心打理,整的非常温馨漂亮,平时没事,还会搬来一张桌子在小院里喝喝茶。
可是,近几年来,小区入住率越来越高,也有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养宠物,陈某家门口的小院成了小动物们最爱去的地方。
以前陈某经常在小院吹风喝茶,可现在,小院附近经常有宠物们的大小便,素质高一些的业主会主动将大便清理掉,素质低的直接无视。
陈某的小院附近经常能看到一坨坨大便,就算大便清理干净了,也有很臭的尿骚味。
陈某烦不胜烦,他多次向小区反映,也在业主群里提醒邻居们,但是效果并不理想。
去年2月,陈某终于忍无可忍,在家附近贴了好多张书面警告,让养宠人士注意,他们的狗在他家连廊附近撒尿,已经严重影响了他,他会不定期在91、92、93、94栋附近的连廊处投放含有异烟肼的火腿肠。
陈某警告他们,再遛狗去别的地方,不要在他标明的这几处,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他概不负责。
贴了书面警告后,陈某清静了几天,可是很快,宠主们发现没有事情发生,于是又都跑到陈某家附近遛狗。
3月8日,陈某见他们不把自己的话当回事,于是制作了6根含异烟肼的火腿肠,分别投放到90栋和92栋旁边的草坪上。
66栋业主蔡某养了一只小体型泰迪犬,还给它取了个名字可乐。可乐刚满月就来到了蔡某家,已经养了10多年了,和蔡某一家人的感情都非常深厚。
3月8日傍晚,蔡某下楼遛狗,当时他牵了狗绳,但是并没有戴嘴套。
蔡某下楼后,先是将狗牵去了小区后面的跑道,转了一圈后从92栋绕了回来,随后去了旁边的草丛。
四五十分钟后,蔡某牵着狗回家,可回家后狗就显得萎靡不振,当天晚上开始抽搐。
蔡某及家人非常焦急,立即带着狗去了宠物医 院,经诊断,疑似为食物中 毒。
4月24日,经过一个多月的悉心照料,小狗最后还是因为肝肾衰竭而亡,蔡某共计花掉诊疗费46061.98元。随后,蔡某及家人还给狗办了个告别仪式,火化又花了2699元。
案发后,蔡某及家人报了警,民警调取监控后,在草丛里找到了一根陈某投放的火腿肠。
后经鉴定,蔡某家的狗市场价值为1017元。
6月12日,民警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蔡某的狗是吃了陈某投放的火腿肠而死,并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蔡某不服,接下来的半年里,他多次找小区物业和陈某,要求他们给出一个说法,但都遭到了拒绝。
今年4月,蔡某起诉陈某和物业,要求陈某赔偿46061.98元诊疗费、2699元火化费、宠物狗本身价值1017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同时,陈某还要求物业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二、法律分析
1、怎么看待陈某投放含异烟肼火腿肠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陈某投放含异烟肼的火腿肠,其主观目的是为了阻止宠物在其家门口附近活动,避免宠物的大小便对其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但陈某的这种行为客观上对宠物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
如果能够确定蔡某的宠物狗是因为食用了陈某投放的火腿肠而死亡,那么陈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本案中,经鉴定蔡某家的狗市场价值为1017元,但关键问题在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蔡某的狗是吃了陈某投放的火腿肠。
从更广泛的角度看,陈某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有毒食物,也可能对其他不特定的人和动物造成潜在威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条款,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小区这样人员和宠物活动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投放含毒食物,一旦有儿童或其他不知情的人员接触到这些有毒的火腿肠,后果不堪设想。
虽然在本案中没有发生这样的严重后果,但陈某的行为方式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不过,同样由于证据未能证明蔡某的狗确切食用了陈某投放的火腿肠,使得认定其危害公共安全罪也缺乏关键依据。
2、物业在本案中是否应该负责?
蔡某要求物业承担连带补充责任,所谓连带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相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本案中,物业是否需要负责,要看他们是否履行了一定的管理和提示义务,如果蔡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那么物业就无需担责。
3、蔡某作为宠主应当负一定责任。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蔡某在遛狗时牵了狗绳,但没有戴嘴套。虽然牵狗绳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部分管理责任,但没有戴嘴套可能使得宠物狗更容易接触到危险物品。
在有潜在风险的室外环境中,蔡某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应当对宠物狗的行为和安全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宠物狗对于蔡某一家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情感价值,在其饲养了10多年的情况下,蔡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然而,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需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4、判决结果
庭审时,物业提出,他们每天都会安排人在小区内巡逻和打扫卫生,而且,还会定期在小区公告栏、业主群等发布文明养宠知识。
因为小区养宠业主比较多,他们还开展多次文明养宠活动,免费给宠物接种,现场签发办理养犬证书等。
事发后,他们也立即在业主群里提醒业主外出遛狗时拉好绳子戴好嘴套,并告知业主出现问题不能采取投毒、虐杀等违法行为。
因此,物业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陈某也辩解称,他已经多次提醒小区业主不要在他家附近遛狗,采取行动前也在群里提醒过,如果蔡某能够文明养狗,不要往自己提醒过的地方遛狗,或者遛狗带嘴套,这件事都不会发生。
而且,蔡某当天遛狗时间长达50分钟,绕着小区溜了一大圈,去过的地方也很多,怎么证明狗是吃了他投放的火腿肠中毒的?
因此,蔡某没有证据证明他的狗是吃了自己扔的火腿肠导致的,要求自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认为,经过民警调查,虽然陈某在小区内投放了火腿肠,但是当天蔡某经过河边去了很多地方,而根据他提供的证据,没有办法证明狗吃了陈某投放的火腿肠。
因此,陈某投放火腿肠和蔡某的狗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足。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蔡某无法证明狗是误食火腿肠死亡,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因此,对于蔡某主张陈某赔偿一事,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另外,物业也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蔡某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来源:神秘案件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