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名男子刑满释放后,随手刷着短视频,竟刷到一条公开征集自己“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视频中,他的姓名清晰可见,标题更是直接冠以“必须严惩,竟然还绑架,胆子如此之大”的强烈措辞。他愤而起诉当地公安机关和电视台,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赔礼道歉。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
一名男子刑满释放后,随手刷着短视频,竟刷到一条公开征集自己“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视频中,他的姓名清晰可见,标题更是直接冠以“必须严惩,竟然还绑架,胆子如此之大”的强烈措辞。他愤而起诉当地公安机关和电视台,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赔礼道歉。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许多人直呼“意想不到”。
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背后却隐藏着法律与舆论、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激烈碰撞。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一事件,看看法院判决背后有哪些不为人知的法律逻辑。
案件回顾:从“服刑”到“维权”的曲折历程
2020年6月,某县公安局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通告,称一举摧毁了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包括王某某(化名)在内的3名犯罪嫌疑人,并公开向社会征集他们的违法犯罪线索。
随后,当地电视台在抖音等平台转发了该通告,并配上了“必须严惩,竟然还绑架,胆子如此之大”的标题。
2021年,法院对王某某等人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余。
关键的转折点出现在王某某刑满释放后——2024年初,他发现在他服刑期满后,这条征集他犯罪线索的视频仍然在网络上公开传播。他认为这是对他的“公开羞辱”,会“彻底污名化”他,于是将公安机关和电视台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为何“维权”失败?
法院的判决出乎许多人意料,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求。这其中究竟有何法律依据?
1. 公安机关为何不担责?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发布征集线索通告,是履行侦查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换句话说,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为了破案需要向社会征集线索,是其法定职权的体现。如果对此有异议,应当通过其他法律监督渠道解决,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2. 电视台为何不构成侵权?
法院在判决中提出了两个关键观点:
- 电视台作为新闻媒体,转发公安机关的正式通告是履行正常的舆论监督职能;
- 转发时没有使用诋毁、侮辱的不当言辞,而是基于公安机关的官方通报;
- 最为关键的是:法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而这种评价的高低是基于客观事实发生的。王某某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是犯罪行为的自然结果,而非电视台转发通告造成的。
法律观点:从本案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要构成名誉权侵权,通常需要满足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电视台不侵权,关键在于:
1. 行为是否违法:电视台转发的是公安机关正式通告,未添加侮辱性言辞;
2. 损害是否由该行为导致:王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要源于其犯罪行为本身,而非通告的传播;
3. 转发行为是否合法:基于《民法典》第1025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未使用侮辱性言辞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法律从来不是简单的“谁弱谁有理”,而是要在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精妙平衡。对于征集犯罪线索这一措施,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明确适用范围和期限,或许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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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名侦探柯柯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