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取得1%的农产品专票可否按9%计算抵扣(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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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公司是四川的一家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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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取得1%的农产品专票可否按9%计算抵扣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四川的一家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 Answer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1年3月24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我公司是四川成都的一家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流通环节1%农产品专票可否依照原流通环节3%农产品专票抵扣的政策,按照9%抵扣?”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你公司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你公司取得1%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不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 你公司取得1%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不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来源:小郭聊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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