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
转自:海口发布
近日
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联合制定的
《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
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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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37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经过项目申报程序进入项目储备库和支持名单的项目;本办法所称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海口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均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项目和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政府(开发区)落实属地责任,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试点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商务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牵头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指导督促各区(开发区)、第三方服务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做好专项资金下达,指导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价。
(三)各区政府(开发区)。各区政府以及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高新区、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海口桂林洋开发区落实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日常监管、阶段验收、绩效评价、数据报送等工作,并指定一个部门(区牵头部门)牵头推动落实试点工作。
(四)相关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配合做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建设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五个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推动骨干批发市场转型升级。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骨干市场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商品市场,商品市场主要经营小商品、纺织、文体、家居等日用消费品,不包括大宗、能源、金融等市场。
2.提升菜市场标准化、智慧化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和智慧菜市场改造,支持菜市场拓展小修小补、餐饮等服务功能,支持连锁菜店。
3.完善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布局。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
4.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改造,标准物流载具使用和普及,物流载具循环共用体系构建,将标准物流载具与共同配送、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相结合,推广带板运输、带盘运输等高效模式;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智能引导车、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智慧物流,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消费成本。
5.打造高品质消费场景。支持特色商圈或步行街业态创新、海南“老字号”创新发展、免税业态融合发展,推动流通网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拓展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应用场景,打造沉浸式消费场景,改善居民消费环境,大力提振消费;统筹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工作,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聚焦米、面、油、肉、蛋、菜、奶、方便食品、水产等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
1.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支持仓储、理货、包装、装卸区域和设施设备改造,支持检测、加工、废弃物处理等配套服务能力提升,支持信息获取、分析、电子交易等数字化转型,支持“平急两用”场地、临时交易区、备用交易场所、应急救援、防火防汛等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支持向超市、农贸市场、生鲜店等末端消费网点延伸供应渠道。
2.支持骨干仓储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含城郊大仓基地),打造集长期仓储、区域分拨、集中加工、分拣包装、城市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区域生活必需品仓储配送枢纽。支持骨干仓储企业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新增冷链配送车辆、移动冷库、新能源配送车辆等,新增冷库设备设施,提高仓储、加工、配送的能力和效率。
3.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增强商业储备能力,支持保供企业新增配送车辆、配送设备等,提高储备投放效率,探索小包装食品储备试点。
4.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全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平台,拓展生活必需品量价监测样本,加强价格波动、供需情况的预测和分析,探索多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和结果互认,提升预测预警和指挥调度能力。
5.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布局一批生活物资临时转运接驳站,预置部分转运、分拣、包装等设备设施,储备建设一批集零售、餐饮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平急结合”的社区商业体系,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完善农村商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及直播电商等新模式,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村级夫妻店改造升级为连锁便利店,支持便利店、农资店、快递点等“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丰富快递代收代投、便民缴费等服务功能。
2.健全农村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区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推广智能引导车、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降低农村物流成本。鼓励加快新技术应用和新业态培育,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3.畅通特色农产品上行。支持特色农产品的产地预冷、初加工等设施设备购置,鼓励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应用,畅通农产品上行渠道。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骨干流通企业主要包括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餐饮、商贸物流企业、供应链企业等。
1.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传统批发零售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支持批发企业增强物流配送、研发设计、展览展示、电子商务等新型功能;支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对实体店铺开展数字化改造,拓展餐饮、休闲、社区配送等服务功能,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网络零售。
2.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
3.鼓励跨界融合。支持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4.加快新业态培育。支持发展数智供应链,培育品牌连锁、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新模式,提升消费供给水平。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支持完善废旧家电家具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统筹推进“两网融合”“以旧换新”工作。
1.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重点支持新建、改扩建符合《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GBT 45083-2024)、《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21)》等标准的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分拣中心创新发展“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配套设备等,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信息化平台;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区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2.支持“线上预约、线下回收”“以车代库”智能回收终端等新型回收模式建设。支持家电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建立逆向物流网络,设立废旧家电储运货场、回收中心仓,促进废旧家电回收业务。
3.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开展“公物仓”建设,构建以废旧家电、办公家具为主的统一回收平台。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一)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二)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装修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用于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
(四)项目单位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办公楼、员工宿舍、办公物品、人员工资等;
(五)项目单位组织工作经费,如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和项目规划服务等。
(六)项目单位人员经费。
(七)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现代商贸流通领域资金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一般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对非营利的民生保障项目,如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监测平台等项目,由专项资金全额保障;
(二)对公益类的民生保障项目,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便民市场、菜市场)、社区便利店、社区粮油店等新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对符合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方向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四)对符合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等方向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五)其他要求。
1.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数量和资金需求,实行统筹安排和总量控制;
2.项目有效投资额是指经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核定,202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符合资金支持范围,且扣除了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后的金额。
第四章 项目与主体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二)注册时间满1年(因并购重组等特殊原因新成立的公司除外);
(三)应为项目实际投资和实施主体;
(四)管理规范,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
(五)财务情况良好,不存在资金链断裂、账户被冻结、重大诉讼或仲裁等风险问题;
(六)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等名单;
(七)近3年未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八)对项目申报、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九)申报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方向的,还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属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年交易额在20亿元以上;
2.属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
3.属于连锁零售的,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
4.属于连锁餐饮的,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5.属于商贸物流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报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内容明确且符合五个支持方向;
(二)民生保障类项目有效投资额大于50万元,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方向项目大于100万元,其他方向项目有效投资额大于150万元;
(三)建设地点位于海口市辖区内;
(四)在2025年至2027年期间新建、在建或改造,且能在2027年10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
(五)有明确的建设方案,资金来源已落实并有合理的支出计划安排;
(六)需要立项、环评、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的项目,应手续齐全;使用租赁场地或委托管理建设的,租赁或委托协议结束期不早于2028年12月31日;
(七)近3年内未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包括中央基建投资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且近3年内未获得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报。市商务局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要求,项目单位自主向注册地所在区(非本市注册单位向项目地所在区,以下统称所属区)牵头部门提交项目申请和申报材料。项目单位可向第三方服务机构问询材料完善建议。
(二)区级初审。各区牵头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及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市级评审。市商务局汇总各区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根据项目申报数量,市商务局不定期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纳入拟支持项目名单;未通过评审的,保留在项目储备库,待项目完善后可再次申报。
(四)公示公开。对纳入拟支持名单的项目,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支持项目名单,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项目,要根据海口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服务供应商。完成招投标程序并签订服务合同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经市商务局按程序组织评审及公示公开后,纳入支持名单。
第十三条 每个项目单位最多可申报3个项目,每个项目只能申报1个支持方向。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会同各区牵头部门对纳入支持名单和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新增
在试点期内,常态化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企业可根据申报通知要求,适时向所属区牵头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局将根据项目数量,不定期开展市级评审工作,将项目纳入支持名单或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与退出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项目单位主动退出,需要变更或退出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属区牵头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或退出的事由,所属区牵头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调整。涉及有效投资额发生变化的,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项目实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涉及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存在违法、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以虚假材料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的;
(五)验收未通过,且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
第十八条 项目日常监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会同各区牵头部门,对纳入支持名单的项目实施日常监管。
(一)报送建设进展。项目进入支持名单后,项目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进展月报(至少含项目建设进展、资金投入金额、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情况报送所属区牵头部门;各区牵头部门汇总后,报市商务局。
各区牵头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实地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建设内容和进度的项目单位,由各区牵头部门督促完成整改。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对项目不定期抽查,开展综合评估等工作。
(二)报送绩效情况。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单位按期向所属区牵头部门报送运行绩效数据;各区牵头部门汇总后,报市商务局。
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绩效报送数据等情况,协助市商务局总结运行成效和案例。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制定总体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对纳入支持名单且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实施分批次验收。对尚未完成建设任务,但已产生有效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且符合验收标准的,可以申请阶段性验收,1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不超过2次阶段性验收。阶段性验收程序按照项目验收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请。市商务局印发项目验收通知,明确验收材料要求。项目单位自主向所属区牵头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项目单位可向第三方服务机构问询材料完善建议。
(二)区级初验。各区牵头部门根据验收通知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验。初验通过的,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市级验收。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初验通过的项目开展现场验收,核验任务完成、运行成效情况,开展资金审计、核定有效投资额,并分别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进行综合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形成拟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名单。
(四)公示公开。对拟通过验收的项目,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终止项目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专班审议。经专班同意后,市财政局按规定下达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市商务局按规定拨付至项目单位;已拨付专项资金的,完成资金清算。
第二十二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项目,经市商务局按程序组织验收、公示公开,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规定下达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市商务局按规定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八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文件和上级部门要求,市商务局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并牵头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运行监控等绩效管理工作,并于2026年5月底前完成中期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及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各区牵头部门及项目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管理工作,及时总结项目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形成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试点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推动试点成效由点到面扩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新浪财经